感悟近期中国之法治随笔

时间:2024-04-26 09:16:1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内容提要: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也是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时期。突发事件的背后是权力的设计和中央、地方分权的问题;汶川大地震提醒我们不宜过分拔高抗震救灾英雄少年;权衡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万不可忽视社会科学的重要性;在功利浮躁的背景下,尤其警惕诸多隐形的学术腐败等。检索近期中国诸多社会现象,透露着深层次的以宪政为基础的法治问题。

  一、石首事件、“毒奶粉”事件等突发事件背后的深层思考

  近期中国突发事件频发,诸如湖北石首事件、韶关事件及其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等。再往前追溯,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山西临汾溃坝事故、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火灾、登封市煤炭瓦斯爆炸、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一系列重大事件,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掀起了我国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轮震荡中国官场的“问责风暴”。

  为何近期出现如此多的严重事故或突发群体事件?不可否认,消极现象的背后透露着群众权利意识的提高、透明度的增强,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等,这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转型时期的反映,也是社会进步中的必然现象和应有的成本与代价。但我们必须从深层次角度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否则会失去社会转型成功和国家现代化的机会。就贵州瓮安事件而言,如同贵州省委书记所说,这绝非是一个偶然事件,这是当地矛盾长期积累的必然结果。同样,“毒奶粉”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等,均是长期潜伏的隐患或问题的必然结果。或许有人要问,当地矛盾长期积累或长期潜伏的隐患或问题为何不能及早发现并得以解决呢?而这恰是我国问题的症结所在。正因为此症结未能解决,因而全国各地诸如此类的事件不乏其例。至于矛盾激化爆发了,再来撤消或更换地方政府官员的做法,很显然是一种事后的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就官员问责本身而言,我国官员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而带有浓厚的临时救急或简单照搬国外做法的因素。到底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问责?什么样的失误该承担什么样的问责?问责的长效机制如何?问责后的官员最终去向如何?等等。我们对此尚未从法律上加以制度化。如果对暂时无法根本解决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背景的大环境不成熟),或仅仅考虑民愤大小来问责官员,有失公平;或“杀鸡给猴看”或寻找“替罪羊”或“异地做官”等等,均难以使官员问责制常态化、法制化,而降低问责效果,从而必然难以根本解决问题。因此,官员问责制本身急需法制化。

  如果进一步深层思考,还涉及权力设计以及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问题等。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民族众多和地区发展严重不均衡的国家。长期以来,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一方面,我国行政区划层级过多,共有中央、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市(州)、县(县级市)和乡(镇)五级,委托代理链过长,信息不对称现象愈益严重,容易削弱地方自主权和蚕食地方利益,使地方政府尤其基层政府权利义务不对等,合法的良好资源难以合理配置地方政府尤其基层政府,进而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时有发生,或是消极或低效政府管理行为,并因此容易使地方政府尤其基层政府成为社会矛盾的集结点,从而增加了国家治理成本。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虽然从法律上各级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当地人民,对当地人民负责,但由于现有体制因素影响,从而导致各级地方政府的权力存在“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的现象,地方政府官员好于对上级政府负责,而怠于对当地人民负责,从而脱离了与地方政府治理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地人民的监督制约。

  信息不对称、政府官员“经济人”特性的恶性影响在权力设计体制障碍下得以充分显现: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或上下级政府官员的通谋等因素,各级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谋取给“上面看”的政绩需要或权力的需要,而容易产生牺牲当地人民利益或阻碍当地长远发展的“形象工程”、“面子政绩”等短期行为。另一方面,深受其害的当地人民却又无法监督制约当地的“父母官”,无权决定当地“父母官”的命运,从而使当地“父母官”的上述行为有恃无恐。即使有人申诉,也常因上下级政府基于地方利益需要或“经济人”特性的通谋而掩盖了矛盾,而一旦矛盾激化到不可避免的地步时,中央对地方往往又会出现“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了解真相、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当地人民难以有效决定当地政府官员的职务任免;而不了解或难以了解真相或即使了解真相但基于利益需要的上下级通谋的上级政府却有权决定下级政府官员的职务任免,从而使各级地方政府游刃于上级政府和当地人民之间。一方面,中央或上级政府难以有效治理地方;另一方面,当地人民又难以有效监督制约当地的“父母官”。

  既然如此,我们为何不把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呢?进一步贯彻落实让当地人民决定当地“父母官”命运的政策?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首先,我国必须加大行政区划改革的力度,合理划分行政区划层级,减少委托代理链。其次,从宪政的高度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中央集权到中央与地方的适度分权转变,转变政府职能,在确保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权威性和保障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地方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使其权利义务对等,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再次,在宪政意义上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选举制度等,合理设计政府权力,进一步体现各级政府官员的命运交给当地人民决定的理念,从而使各级政府官员时刻接受人民的检验、评判和监督,充分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民主法治精神。又次,我们还需进一步强化新闻媒体的“第四种权力”,提高新闻透明度,完善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尽可能早地发现和化解矛盾和问题。最后,我们还需拓宽民主渠道,改革和完善包括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等方式在内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通过制度保障群众尤其社会弱者的利益诉求渠道的顺畅,提高社会公众的话语权,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

  若此,我们就尽可能减少或难以出现诸如石首事件、“毒奶粉”事件、临汾溃坝事故、瓮安事件等,上述事件中的矛盾或隐患就可以尽早发现并得以解决,各级地方政府的矛盾在合理设计的权力中自我消化,而无须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如此费心费神,或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但却难以有效解决问题)。

  当然,改革是一种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与分配,自然面临诸多阻力。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改革是唯一的出路!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我国会逐步进入更高层次的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不宜过分拔高抗震救灾英雄少年

  在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初步结束后,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和团中央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抗震救灾英雄少年评选表彰活动。应当说其初衷是好的,目的是为了表彰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少年同学。

  但笔者以为,不能把少年同学的抗震救灾行为等同于成年人的行为,对于这些少年同学的抗震救灾行为,不宜过分地宣传和表彰。其理由主要在于如下两点:

  一是这些少年同学本身就是社会弱者,是我们社会重点关注和帮助的对象。因此,这些少年同学只能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而不能从事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活动,否则容易增加隐患和危险性,给社会“添乱”,既给自己、也给家庭和社会增加负担。很显然,如此强烈的四川汶川大地震中许多抗震救灾行为活动已经超出了这些少年同学的能力范围。如果我们过分宣传和表彰少年同学的抗震救灾行为,往往起到一种不良的示范效应,即以后类似事件中,鼓励少年同学做一些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活动。殊不知,当少年同学做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活动时,往往使自己成为牺牲品,只能给自己、家庭和社会增加不必要的社会负担。这本身就是一种缺乏人权价值理念的做法。我们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不应当让社会弱势群体尤其少年同学来承受。我们社会更应当为少年同学的健康成长提供更科学的制度保障,比如安全的校舍、安全的教学设施和教学方法、良好的保险体系及其社会保障制度、科学的突发事件处理办法及其预警机制和救助机制等。少年同学的良好本能反应或行为习惯,我们可以理解、肯定和欣赏,但我们不能苛求或舆论导向少年同学的道德要求来承受制度漏洞的成本代价。

  二是这些少年同学处于心智尚未成熟时期,在抗震救灾中的很多行为活动更多的是一种本能反应,尚未上升到一种较高层次的道德水平和思想觉悟认识。这本身就不应纳入社会的宣传和表彰范畴。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少年同学的本能反应过分加以宣传和表彰,容易在少年同学本能反应的基础上过分拔高他们的道德要求,使其思想和道德水平成为非自然表现,而变得不真实。毕竟少年同学充满了单纯、天真和幼稚,这是极其正常的年龄阶段反映。过分的宣传和表彰,不但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反而容易使他们背上成长的精神负担。这种做法不但不能充分体现人权尊重和保障的价值理念;而且容易使少年同学心智行为的成长泛政治化,扭曲人性,使道德变得虚伪,从而打破了少年同学正常的心智成长规律。

  总之,我们的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传达给少年同学的理念应当是一种安全观,如何自我保护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他人和社会做些事情。我们社会对少年同学的宣传和表彰主要限于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内为他人和社会所做的事情,不宜提倡和鼓励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事情。

  由此,我想到了美国社会的一个真实案例:某中小学校发生了一场大火,老师和大部分学生已经逃出教室,尚有两个学生在教室里。此时火势发展到任何人进入教室都有生命危险。于是,老师们立即拨打社会求救电话,而不是盲目地冲入火海,并坚决不准学生进入教室救同学。很显然,如果有学生进入教室救同学,不但不予宣传和表彰,反而会遭到斥责和惩罚。试想一下,如果这种案例放在中国,我想会有人冲入火海的可能性,因为我们长期的宣传就是如此。如果我们学生冲入火海救人负伤或死亡,我们社会肯定会大加宣传和表彰。

  我们能否因此就得出结论,美国人自私,而中国人道德高尚呢?答案显然并非如此。事实上,我们这样的教育模式和社会宣传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容易使道德变得虚伪。道德水平的提高应当建立在经济发展、文化素质提高和制度文明等基础上,脱离社会现实和人性基础的人为拔高道德要求和泛政治化宣传,只能使道德变得虚伪,使人缺乏真实性。这种教育模式和社会宣传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来说,就更容易扭曲一个人正常的心智成长规律。我们常把一些道貌岸然的人比作孔孟之流。虽然这对于孔孟思想有些偏激和误读,但至少反映了我们传统历史文化中的某些劣根性。当然,个案不能反映全貌。这样一个案例,不能简单地比较中美两国社会。但至少从中可以看出中西方不同的价值理念和不同的教育模式。这种差异和区别的背后体现了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差距。

  其实,本文的话题属于不是话题的话题。由此展开,我们社会诸如此类的许多问题都被某张“皮”包着,一旦戳破这张“皮”,其实问题很简单。但问题是,在我们国度中,谁都不想戳破这张“皮”,从而使大家均在这张“皮”下工作和生活,使社会容易变得更复杂,使人容易变得虚伪,生活得更累。

  当然,令人可喜的是,就本文的话题而言,团中央在组织开展这项活动的同时,也特别强调要保证青少年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同样,我们教育部门、学校和老师等社会各界也已经愈来愈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这是价值观念的重要转变。我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将会逐步付诸实施,并予以制度化,实现人性基础上的道德水平的提高,实现制度文明,并进而推动国家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三、不应忽视社会科学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往往高度重视自然科学,而忽视社会科学。诚然,自然科学是非常重要,它是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动力和源泉,是解放生产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对此,谁也无法否认这一点,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殊不知,社会科学同样非常重要。社会科学启蒙人们的思想,成为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思想动力与源泉;社会科学告诉我们如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并制定社会游戏规则,从而为自然科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适宜的生存土壤。历史上,历次社会变革和历史转型无不与社会科学密切相关。自然科学为其奠定了物质基础,而社会科学则直接改变了历史。无论英国的资产阶级改革、美国的独立战争,还是中国的“戊戌变法”、“幸亥革命”等均是如此。如果说自然科学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量变力量,则社会科学则是推动社会进步的质变力量。

  自然科学为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提供物质基础,而社会科学则是思考如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并为社会制定游戏规则,从而为自然科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适宜的生存土壤。自然科学自己不能更好地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和创造物质财富,而社会科学决定了如何让自然科学转化为生产力和创造物质财富。没有社会科学的繁荣,就没有高层次的国家治理水平,也就没有真正的自然科学的繁荣。自然科学岗位与社会科学岗位本无轻重之分,而是社会职业分工和角色定位不同而已。这一点在发达国家表现得淋漓尽致。两者之间社会分工和角色定位愈清晰的国家,社会愈是文明与进步。然而在我国,本应是社会科学的岗位,却作为自然科学人才表彰的一种方式,本身就是对社会科学岗位的误读和异化。这种“误读”的背后渗透的是权力缺乏监督制约,伴随而来的是权力崇拜以及相应的“官本位”意识。

  这种偏爱自然科学的异化,反而导致了自然科学发展的先天不足,并进一步忽视了社会科学;同时,更忽视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社会职业分工与角色定位。这种“忽视”不仅仅是一种认知上的不足,更多地是一种制度差异和文明差异所致。我们常常听到有人说“学自然科学的人容易听话,容易管教;学社会科学的人不容易听话,不容易管教”,“学自然科学的人容易埋头苦干,具有'老黄牛'精神;学社会科学的人容易务虚,'耍嘴皮子'”等。我们历史上曾有“知识分子是'臭老九'”、“知识愈多愈反动”等说法,往往都是针对学习社会科学的人。即使有些人明白社会科学的重要性及其与自然科学的社会分工,但却就是不愿意承认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有意无意地压制社会科学。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偏见与误读,而是以牺牲社会文明和进步为代价来维护既得利益需要的自私表现,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在其背后体现的是一种缺乏权力监督制约、缺乏包容和多元化的社会,从而容易导致低层次的社会稳定。

  社会科学的繁荣,“耍嘴皮子”的人愈多,思想与观念的激烈碰撞,权利的释放,就是一种无可替代的强大监督制约力量。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社会科学的繁荣就是一束最好的阳光。这种倒逼机制迫使我们去改善和提高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水平,从而追求以人的幸福指数为指标的更高层次的社会稳定,并进而为自然科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适宜的生存土壤。这是制度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表现。

  近年来,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不仅看望或悼念自然科学家,还看望或悼念社会科学家,比如国学大师季羡林等。这都体现了胡主席、温总理等的价值理念。我们相信,这种价值理念将会逐步推广于国家治理中,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其法治建设。

  四、再论学术腐败问题

  学术腐败是一个有目共睹、老生常谈的话题。2009年“两会”期间,许多大学校长在新闻发布会上专门谈到了学术腐败。但笔者以为,许多人忽视了许多隐形或潜在的学术腐败问题。笔者以前在《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6年第4期专文论述过学术腐败问题,现就此再阐述两点,以此引起社会重视。

  (一)学术脱离实际,不能解决中国实际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许多学术论文或著作严重脱离实际,不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使“学术”成了为了“学术”而“学术”,使“学术”成了职称评定或迎合某种既得利益的功利需要。诚如2008年“武汉宣言”提到,中国每年的论文数量是世界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但能够被EI或SCI等国际权威机构收录的论文则很少,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著作就更少。由此,我想到了美国经济学家科斯,一生仅写了几篇论文,但每篇论文后来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并因此形成了“科斯定律”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学术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即使基础理论学科,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虽然,有些问题受制于中国现实环境,可能一时无法或难以解决。但我们可以提出问题或尽可能接近问题的实质。如果“无病呻咛”,则是浪费宝贵的学术资源。如果此问题目前的确无法或难以解决,我们可以暂时不谈此问题,而把有限的资源用在能够解决的别的问题上。但我们千万不能提出问题时,又故意回避问题,甚至故意回避问题的实质而徒具形式,我们更不能“睁着眼睛说瞎话”、“假话、大话、空话”或“糊弄别人”。人的本性都喜欢听“好话”,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说“好话”的人多是利益图谋的投机主义者,是戴着面具的人,“屁股决定脑袋”,表面上是为了党和政府着想,实际上是捞取自身利益,最终是麻痹党和政府,危及党和政府的利益,危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它不仅浪费学术资源,而且容易产生误导,这对国家、社会和民众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说“真话”的人,是不计较个人利益得失的“忠臣”。人的本性或许听了“真话”不舒服,“真话”与眼前既得利益或许存在冲突,但我们切记:“忠言逆耳”之古训!也切记:“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之古训!只有“真话”,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学者要有学术的良知,要有原则和底线,要勇于直面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这是真正爱国学者的使命!我们社会应给予说真话的人应有的地位,要让说假话的人无利可图,才能形成真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多元化社会,才能真正形成创新机制,也才能解决现实问题,诺贝尔奖才会垂青于国人!

  (二)职称评定扭曲,助长学术腐败

  长期以来,之所以我们为了“学术”而“学术”,而不是仅仅满足兴趣使然研究,使学术严重脱离实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等,固然原因多方面,包括社会体制性障碍等,但其中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们职称评定标准和条件发生了扭曲。在这种扭曲的职称评定条件和标准下,很多学者急功近利,仅仅是为了评职称或其他功利需要而发表,而不在于学术兴趣使然,这样的论文含金量必然大打折扣。笔者对此深有体会。笔者以前不在高校工作,也不考虑评职称,写的文章虽不多,但却没有花费任何版面费用和人情关系,就很快在核心期刊发表,而且自感文章来自于工作实际而有感而发,非常贴近现实问题。但是,自从笔者到了高校以后,虽然文章数量大幅度增加,但反而发现自己的文章质量有所下降,甚至有些文章“无病呻咛”,自感为了评职称而有急功近利之嫌疑。尤其令人忧虑的是,在这种扭曲的职称评定条件和标准下,很多杂志发表文章均要求版面费用(适当的版面费用本无可厚非,但是目前已经发生异化),而且版面费用随着职称需求量的增大而“水涨船高”。在利益图谋下,真正优秀的论文又难以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发表。在此背景下,中国论文数量之多,而高水平论文之少;中国刊物之多,而有质量的刊物之少就成为必然现象。

  为此,笔者以为,要想解决此问题,除了需要从根源上解决体制性障碍外,我们还需要改革职称评定的条件和标准。首先,评定职称不一定非要以核心期刊为准,以核心期刊作为评定职称的重要标准,最终在利益驱使下只会降低核心期刊的质量,现实即是如此。笔者以为,普通期刊或者没有期刊号的以书代刊的刊物也可以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就法学而言,诸如《清华法学》、《东吴法学》、《金陵法律评论》、《经济法学评论》、《经济法论丛》、《朝阳法律评论》等,其中不乏许多精彩文章;我们也可以接受内刊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比如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创办的《研究报告》、《观察与交流》等;甚至我们也可以考虑网络发表的论文或没有公开发表的论文作为评定职称的参考因素。我们不应以刊物作为唯一标准,关键看文章质量。而文章质量如何判断?笔者以为,我们可以考虑按照不同学科设立全国或跨地区的职称评定专家库,每次职称评定时,从跨地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异地匿名评审,评审委员与被评者没有利害关系。其次,评定职称也不应以发表论文数量作为唯一标准,比如有深度演讲、辩论、点评、言论观点、科技发明创造、技术推广、社会影响力、社会评价等都可以作为评定职称的参考因素。若此,我国的论文数量将大幅下降,而文章质量将大幅提高。美国的科斯一生没有发表几篇论文,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并成为教授。又次,职称评定不搞终身制,可以根据被评者学术水平“能上能下”等。其实,文章质量的判断最根本的是来自于市场,即高校竞争的市场化必然带来人才的市场化,让市场取舍高校及其教师,自然使职称评定回归理性,而无需政府费心伤神。

  无论是学术脱离实际,还是职称评定扭曲等问题,从深层次来看,根源乃在于高等教育的泛行政化,包括但不限于校长的任免、教授的评定、教育质量评估等均围绕“行政指挥棒”转,学校缺乏自主权;大学人为地行政划分为一、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三本等,教育资源(诸如经费投入、科研项目、生源质量和学术话语权等)在“行政指挥棒”下发生扭曲,缺乏教育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导致教育起点缺乏公平竞争,后起大学和民办高校在“夹缝中”生存,北大、清华等行政主导下的“一流大学”缺乏竞争压力,“倚老卖老”、在“吃老本”。也难怪近期曝光清华硕士也有论文抄袭嫌疑现象(如无其他因素,可能还永远不会曝光),也更不稀奇中国大陆“一流大学”不用说在国际上没有立足之地,即使在周边日本、韩国和国内港澳台地区也排名靠后,缺乏竞争力。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吗?这也进一步验证了一个颠簸不破的真理:尽管市场需要政府干预,但市场机制永远起着基础性资源配置的功能!教育也是如此!

  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所欲为,一个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成“坏人”!人性恶的一面决定了我们无需过分苛求个人的责任,而应当从制度上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这乃是治道之根本!(李昌庚)

  出处:中国宪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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