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下,欠薪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和分配公平。我国目前尚无统一执行的工资保障制度,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拖欠的工资,是当前劳动保障领域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应抓紧建立切合实际的欠薪保障制度。同时,检察机关面对当前经济形势,应以大局为重,依法打击与恶意欠薪相关的违法犯罪,营造保护民众、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在文明社会中,劳动者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是“天赋权利”。与之相应,雇佣者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是不言而喻的公理。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亏损致无法继续经营,一些投资者便选择偷偷关闭工厂,以逃避银行贷款、供货商的债务及工人工资。据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广东省共处理与欠薪有关的突发事件6659件,涉及劳动者77.85万人,其中,因恶意欠薪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1186宗,欠薪逃匿引发的3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333宗,涉及劳动者26259人[1],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一、欠薪保障制度的功能
欠薪是指雇主拒不支付雇员的合法工薪。在此情形下,劳资关系必然遭到破坏,损害劳工权益,危害社会秩序。欠薪保障制度正是为了防止雇主欠薪而设定的强制性保障制度。当雇主无力偿付拖欠雇员的工资时,应通过欠薪保障制度向雇员垫付被拖欠工资和其他劳动债权,保障雇员的正常生活。“欠薪保障制度最早产生在20世纪60、70年代的一些欧洲国家,如比利时、法国等。与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险相比,欠薪保障制度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债权;欠薪保障制度设立的方式是强制性保险,体现社会共济。”[2]因此,欠薪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保障的属性。
欠薪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劳动者(雇员)及时、便捷地获得工资,降低追薪成本。当企业欠薪时,劳动者虽然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司法机关申请仲裁、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途径受程序制约,很难马上解决劳动者生活受困的燃眉之急。同时,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在保障职工工资权益方面也有力所不及之处。例如,在企业主逃匿或者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形下,即使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确认企业拖欠了工资,但也缺乏有效的手段使劳动者的工资权益最终获得实现。因此,在解决造成劳动者不能及时获得工资或者事实上根本得不到有效救济等问题方面,欠薪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在及时、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自由度不断提高,企业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而造成欠薪的情形也不断涌现,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严峻的经济形势迫使企业倒闭,欠薪问题大量发生,帮助劳动者讨薪一度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2008年,广东省劳动部门共为99万名劳动者追回了超过17亿元被拖欠工资[3]。政府讨薪的成效可谓显著,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制度和法律仍不健全,法律对恶意欠薪处理手段不多,恶意欠薪尚未入罪,打击难度较大,工厂倒闭、政府买单的可能依然存在,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例如2008年10月,广东东莞的合俊玩具厂倒闭,企业主一夜之间从人间“蒸发”,6000多名工人遭遇失业和欠薪。地方政府在为企业垫付2400多万元工资后,发现工厂的所有财产折价后仅值1100万元。[4]
我国建立良好的市场规范体系,转变政府职能,需要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因企业欠薪引起的种种社会矛盾,通常是由政府以非规范化的方式和途径解决。应当承担责任的企业往往逃脱了责任,而政府的直接干预又过于细微,不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和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市场规范体系,转变政府职能,避免公权力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就需要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欠薪关系到社会最基本群体的合法权益问题,关乎公平稳定,迫切需要从制度上予以解决。
三、欠薪保障制度在不同国家地区的适用
在企业欠薪时对劳动者予以制度性保障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一些国家相继立法,如丹麦1972年制定了《工资保障基金法案》;瑞典1992年制定了《工资保障法案》,建立工资保障基金;我国香港地区通过制定《香港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等,对我国也具有借鉴意义。从这些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欠薪保障制度的情况看,其突出的共性是,通过专项立法或者相关劳动保障及破产法的专门条款规定,对欠薪保障制度予以法定化。例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OECD)要求参约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这类欠薪垫付或者担保程序,从而使劳动者在企业倒闭或判决清理时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并有一个加速支付的程序,以保证无须等到破产程序结束,工人的优先债权能从可动用资金中得到偿付。
欠薪保障制度可分为规范性制度和救济性制度。前者立足预防,主要由劳动契约、工资支付形式、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构成。后者立足救济,主要由欠薪保障、行政执法等制度构成。当规范性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很好的执行时,就需要把关注点放在救济性制度上,如目前应用比较普遍的欠薪保障金制度。
欠薪保障金制度,是指政府通过采取强制与互助原则从用人单位筹集一定的基金,用于垫付用人单位在破产、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等特定条件下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行使垫付工资追偿权的一种制度。在法律框架下,欠薪保障金制度中资金的来源、基金的运作、管理和偿付等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欠薪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与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基本相似,或者来源于专门的社会保险收费,或者来源于税收。基金的管理方面,可以是由社会保障机构直接托管,或建立专门的工资保障基金机构进行运作。
在我国,欠薪保障金制度最早在深圳出现,深圳市于1997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欠薪保障金制度。这主要是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制度和香港地区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经验。“至2004年劳动保障部门已依法解决了224家在特定条件下企业拖欠工资的问题,使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企业欠薪2950万元,使24341名员工受益。”[5]欠薪保障制度适用范围广,抗市场风险能力强,同市场经济的进程紧密相连,比较适合我国珠三角地区中小企业多、劳动密集型产业面广的情况。
四、我国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强化行政职能,大力开展欠薪治理工作
大力开展欠薪治理工作,是当前在经济危机环境下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应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欠薪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把治理劳动者欠薪、维持社会稳定工作列为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者欠薪问题的执法能力,尤其是快速处理能力,完善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救济的绿色通道。
(二)加快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欠薪问题是个法律问题,把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建立专门的欠薪保障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采取各项措施,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正当劳动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和体现。只有每个劳动者的工资权得到制度的切实保护,才能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本保证,也才能体现人的社会价值和尊严,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人民的生活才能更加幸福。
(三)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监督,依法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适应金融危机的形势,坚持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共度危机、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是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重要表现。检察机关应加强检察监督,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拓展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方便群众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是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加大力度查办职务犯罪,加强对经济秩序的保护,探索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阳光检务的进一步深化,对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维护社会稳定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注释:
【1】苏明:“期待欠薪保障制度解决拖欠工资难题”,载《中国信息报》2009年6月11日。
【2】邱宝华:“建立欠薪保障法律制度促进劳动就业”,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3】开阳:“企业欠薪保障金:社会共济共担风险解欠薪难题”,载《工人日报》2009年6月10日。
【4】同上注。
【5】深圳劳动保障网(www.shenzhen.molss.gov.cn),2004年6月28日。
参考文献:
[1]李长健、李伟:“和谐语境下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载《北方论丛》2006年第5期。
[2]迟景明、孙波:“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概念辨析”,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3]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载《社会》2003年第9期。
[4]青格勒图:“劳动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载《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5]苏明:“期待欠薪保障制度解决拖欠工资难题”,载《中国信息报》2009年6月11日。
[6]邱宝华:“建立欠薪保障法律制度促进劳动就业”,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7]开阳:“企业欠薪保障金:社会共济共担风险解欠薪难题”,载《工人日报》2009年6月10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孙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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