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美国律师》第四章《控制准入的后果》
【正文】
一、“事实”勾勒
通过第二章所叙述的种种职业化措施,比如说法律预备教育(在今天的美国通常是取得大学学士学位),大学法律教育作为一种研究生教育与律师资格考试等来提高市场准入,的确造就了一个精英的、职业化的律师职业。
其在正面意义上看,律师职业的确不再是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的职业,而且其人数也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当然在社会情势发生变化时,律师人数又出现了一定的增长,有两个阶段,其一,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柯立芝时代,律师的人数也出现了大量的增加,在1927年达到这一时段的顶峰;其二,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进行得轰轰烈烈,公民权利不仅仅有自由、生命与财产基本的权利,还出现了社会性权利的实现问题,需要更多律师的帮助与协助时期,律师人数又得到了很大的增长。
当然,另外一个影响律师人数的情势就是战争。战争不仅仅会出现法律需求的减少,还会出现一部分律师进入军队,从而降低了律师人数的需求,影响着社会成员进入律师的行业。当然,还不要忘了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这也是减少律师的重要原因。
但是,在另一方面,对律师执业进行市场准入,提高进入门槛,也产生了若干负面影响——其实,在笔者看来,未必全是负面影响。作者例举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即年龄、民族宗教、阶级、性别与种族。对于法律来说,年龄往往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法律属于一个由长者统治的领域,刚刚进入这一行业的律师必须按部就班、循序渐进的方式进入、成长。移民与种族不仅仅由于年龄问题,还有鱼传统习惯的做法与社会结构,不断遭受到这个已经形成的“围城”不断的排挤,不仅仅难于开展业务,即使能够打开业务,能够进入高层的律师圈也是比较困难的。阶级在这里着重在于家庭差异带来的职业差异,由于不同的家庭背景使得进入律师职业,进行律师执业时出现很不一样的结果,比如说,常常会出现法律家庭世家,也会出现有钱人家不断进入这一行业,而且他们的职业情况远远好于刚刚进入这一职业的律师(这些律师往往是平民子弟进入,当然相对于其前人或者自己以前的经历与人生会有所进展)。最后,就是性别问题,女性进入律师行业比较晚,而且在进入时,增加的速度也不快,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来才有所改变。但是,只要仔细考察,可以看到女律师往往都聚集在政府律师、政府公务员(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务)与法律援助等上,在私人律师这一领域,我们往往发现,能够成功的女律师比较少,那些成功的律师往往需要牺牲很多家庭时间、自己私人时间,还有对于那些有法律“世家”或者其他背景作为支持的女律师可以取得成功,而且即使成功的这些律师在与他们男同胞比较而言,在整体上的收入也要少。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阅读思考
如果对上面所陈述的负面问题进行逻辑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移民、种族,还是阶级抑或性别,与年龄都面临着一个相似的问题,在律师行业内部,“新”律师如何面对老律师或者经验丰富或者有先天优势的律师。进一步说,就是“新”律师如何适应已经形成一个结构稳定的律师世界,因为在律师世界中,他不是为“新”律师的方便而设下的,而是为已经成为了律师队伍中的精英而言的律师的方便而设下的[①].根据社会学家的看法,这些因素,比如说年龄、阶级、性别、种族等问题属于社会不平等的范畴[②].因此,对于律师职业内部的这种收入、地位与年龄、性别、种族(包括移民)与阶级有密切的关系就属于一种内部不平等的表现。
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律师业内部,对于“新”律师而言,充满着各种不平等;但是,国家可以采取各种措施与政策避免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在笔者看来,即使放在一个社会学的视野,我们也会发现,前述的几种情况从古到今,从中国到外国,都没有完全在年龄上、性别等问题上出现一种平等——或许,这种平等应该属于一种绝对主义或者结果的平等,中国人对这种平等表现出一种特别的偏爱,比如说中国古代的常见口号就是“分田地,均贫富”——那么,在一个非常私人化的律师职业中出现这种现象就更为常见了。简单地说,在律师职业,出现这一不平等的现象属于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
比如说,以年龄为例,对于客户而言,如果支付同样的法律服务价格,其通常愿意聘请一位经验比较丰富、专业技术更为娴熟的律师为其服务,就这样,在客户市场中形成了对老律师而言有更多机会的现象,进而影响他们的收入与地位——这是市场选择的,而且对新律师而言,其在一定时间后拥有同样的机会,因此,被社会大众在习惯中接受,也没有必要改变。又比如说,性别:对于女性而言,其由于自然选择的原因,其必须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责任,花费更多的时间[③],即使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仍然变化不大(有所变化的也仅仅是表象);如果其离开家庭,进入到一个律师职业之中,对于自然选择而言就属于不知不觉的“违反”,必然引起其他人(包括法律人)的关注与侧目,这些女律师们要获得尊重或者同样的执业,必然付出更多的努力与承受更多的煎熬——这是大自然的选择,虽然科技已经使男女之间的差别缩小,但是要实现真正的平等或许还需要科技的进一步发展[④],甚或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达到平等,因为很多女性也甘愿在自己的角色中生活——因此,也没有必然彻底改变这一现状。
虽然笔者承认这种自然选择的、基于市场等因素而形成的一种社会不平等,对于律师而言就是律师内部的不平等[⑤];或许,我们可以用一个短语,即“律师内部等级体系”来表示更为恰当——当然,我知道对于年龄而言,接受的学人、读者会多很多,而对于其他的(比如说种族、移民)能够接受的人就少了。这样的话,通过这些因素对“新”律师的伤害就真正成为了一种不经意间的伤害了,我们应该容许这种情况的存在。
但是,如果事情只到这一步的话,对“新”律师(也可以说是律师职业中的弱势群体)的不经意间的伤害,往往会超出可以容忍的限度。那么,“新”律师们必然会进行若干反抗。他们往往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包括不承认现存体系,以实现自己的各种理想与目标。如此一来,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都是一种伤害,不仅仅是“新”律师,也是老律师,最终导致了一个共输局面。为了避免出现这一情况,国家或者律师协会必然通过各种措施与政策为“新”律师提供一种平等的机会,即任何愿意改变自己境遇的人,通过努力可以改变当下境遇,进一步说就是笔者曾经表达的一个观点,那就是给一个新律师确切的希望[⑥].由此而建立的一种律师内部等级体系制度,无疑能够得到维持,并运行下去,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是一种收益,虽然有时我们的确牺牲了个别人的利益,但是我们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这个世界就是不完美的!
在这里,笔者只是想表达一个观点,即如果基于自然、市场而带来的各种不平等,与其称为不平等,还不如成为一种“自然的差别”;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差别。在笔者看来,有差别或者不平等不可怕,我们需要的是如何对待这些差别。对于律师职业而言,决不能放任“新”、老律师的各种差别,它们很容易滑向界限之外,出现一种对“新”律师的扩大伤害;不放任则意味着,应该对这些“新”律师提供一种机会,一种可以流动的机会——这才是最重要的。
2009年9月27日星期六于四川大学望江校区
【美】理查德·L·埃贝尔:《美国律师》,张元元 张国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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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①] 其实,这一论断不仅仅适合律师业,也适合社会的其他职业,甚至适合一切生物的成长过程,正如费孝通所言,“孩子碰着的不是一个为他的方便而设下的世界,而是一个为成人方便而设下的园地(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66页)”,笔者更在一个地方言说道,“无论在何等民主与自由的社会,成人世界中的秩序主要为有权、有钱与有关系的社会精英而设的(蒋志如:《试着追问秩序的内涵》,载《二十一世纪》,2008年8月号,第154页)”。
[②] 关于这方面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3-419页。
[③] 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阅【美】贾里德·戴蒙德:《性趣探秘——人类性进化》,郭起浩 张明园译,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科技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5-18、33-50页。
[④] 关于科学技术对人类两性关系的改变的详细论述与分析的文献,可以参阅【德】克劳斯·科赫:《自然性的终结》,王立君 白锡堃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其实在该书中,笔者阅读到的倒是一种担忧,一种科技对人类自然选择干涉的一种担忧。
[⑤] 虽然种族、阶级、移民与上述两个因素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也是一种长期习惯的产物。即使想要通过一些政策去改变,也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即使承认对种族、移民的同等待遇,比如说欧盟成员国内部就实现人、财、物的一体化,但是对于阶级(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阶级)而言,在笔者看来,或许永远不可能达到平等。
[⑥] 蒋志如:《在中国,我们能够给新律师一个确切的希望吗?——《美国律师》读书笔记(一)》,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554&Type=mod,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9月27日。(四川大学·蒋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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