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守法公民》的情节构架其实很简单。主人公家中遭遇抢劫,并眼睁睁地目睹妻子和女儿被杀害。在起诉的过程中,因为现场遭到了破坏,无法获取有力证据。负责的检察官与案犯进行了辩诉交易。本案的主犯同意招供以获取从轻处罚,结果,并没有参与杀人的从犯被认定为主犯而判处死刑,实际的主犯则获得了很轻的刑罚。主人公对此极为愤慨,谋划了对两名罪犯的报复,并且对参与此案的其他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施打击,但最终玩火自焚。
这部影片节奏紧密、悬疑迭起,确实不失为一部值得一看的电影,当然,我更关注的是其中反映出的某些悲剧性内容。
起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这个故事的开始可以说是源于案件事实的探究。犯罪现场遭到破坏,公诉机关无法获取具有决定性效力的证据。在检察官与主人公的对话中,检察官反复强调了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审判,罪犯很可能将无罪释放。“不是事实如何,关键是你能证明什么!”整个故事就随着这句冷酷而理性的话急转直下。一个理智正常的人,恐怕都不会去否认只有当事实得到具备法律上的证明力的证据支持才是有意义的。在今天,即使是中国这个法治进程刚刚起步不久的国家(也许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城市地区),人们对于证据在案件中非比寻常的意义也已经基本认可。但是,这种认可,仅仅是一种处在中立角度时的认可。当人们身处其中的时候(如影片中的主人公),几乎所有的人都会对自己因为证据上的问题而遭受的不利判决感到愤懑,只不过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案件中,这种愤懑的程度以及愤懑之后的表现不同罢了。在这里,问题的核心恐怕还不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也许永远无法完全一致的矛盾,而在于一个人,其作为客观的观察者与其作为参与者之间的矛盾。
助推—作为人的检察官与作为正义推手的检察官
检察官毫无疑问是人,但有的时候我们并不把他们当人看,或者更准确的说,我们不希望他们是人。检察官担任着发现罪恶、惩处罪恶的职责,尽其所能地找到犯罪的证据,让每一个坏人都受到应有的惩罚是人们对他们的期许,人们因而对其有了某些“神性”的期盼。但是,主观愿望不能决定问题,检察官作为一个人,首先具有某种利己的倾向和保守的惰性。影片中,检察官的“定罪率”这个词被多次提到。不仅主人公斥责本案的主管检察官“只是采取了对你自己最好的方法”,即使是检察官的同事也在怀疑他们所做的这些是不是在为受害人考虑的幌子下追去自己的定罪率。我们很难去指责检察官缺少自律和自觉(因为我们中的绝大多数同样无法做到,即使是少数能做到的人,也没有权利去要求其他人同样做到),我们也很难去指责诸如“定罪率”之类的考核指标,我们也许只能面对这个矛盾—一个人却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每个角色又有着不同的要求,然后时时提醒自己不要忘记。
悲剧—明知而无法改变
看完影片,我想许多人都会有一个疑问,我们能否作出什么改变来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我们总是会想,是不是能够有个什么绿色通道之类的东西,能够在现有制度中开出一条口子,来应对影片中的这类问题?尽管我不是一个悲观主义者,但我个人的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我觉得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影片中所揭露出的存在的问题,是否说明了现有制度体系是不好的?正如不能因为一个人犯了一次就去否定他一样,一部法律不能因为在某些场合失效而被认为是差劲,一个体系也不能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失灵而被认为是无能。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并不是设计出来应对所有情况的,换句话说,存在缺陷是制度的天然属性。影片中的一段对话也在暗示了这一点—“你们这套体系是荒谬无能的”“这套体系对大多数人是有效的”主人公与检察官在对制度体系的评价上就很清楚地体现出了这种评价理念上的差异。
其次,在肯定这个制度是好的前提下,我们能否做的更好一点?在相当一段时间我们恐怕无能为力,或者,即使我们做的更好,也并非是因为制度的原因。理想的制度体系总是能够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兼顾是在现有条件下的兼顾而不是随意设计出来的监督。而这种条件是非制度性的,比如,经济、文化、科技等等。事实上,制度的设计,总是会有选择的牺牲某些东西;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总是有时甚至是有意地牺牲某些价值来强化某些价值。在制度设计上,往往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为某些特殊情况开出一条口子,引来的,很可能是无穷无尽的麻烦,这是为无数实践所证实的。影片中反映出了技术问题与制度问题之间的互动。制度在很多时候,就是设计用来消解技术的不足。在法律上,诸如无过错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等等概念,都是基于技术上无法明确责任而产生的制度智慧。我们希望影片中的悲剧不再重演,也许更多地要去指望科学家们的努力,作为法律人,大概只能是在技术改进后,设计出最适合新条件下的制度。
无论是法律真实的概念,抑或检察官这个职业,都是通过制度设计出来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的设计因而解决了某些问题,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很多时候,这些内在的问题必须要由外在因素的推动来解决。除了影片所反映的之外,生活中还有各式各样的悲剧在上演,反思他们是必须的,但并不意味着反思之后就能够在制度上找到专门的对策来修正,更多的时候,他们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我们的路还有很远。
余论
对于法科人来说,许多人大概觉得我所写的都是些耳熟能详的问题了,有点做无用功的感觉。即使是非法科人,有这种想法的大概也为数不少。我希望通过本文展示的,是一种理论的鲜活性。我们有太多的人因为对理论的无知而怀抱“无知者无畏”的勇气去大肆批判其脱离实际。尽管我对理论的领悟同样有限,但我希望更多的人能发现,这些书本上的东西,并不是拿来忽悠忽悠学生的,它实实在在地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你不希望多年的书白读,所需要的不仅是对理论的熟悉和理解,更重要的,是对生活的理论化重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郑小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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