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在实践中产生,被实践检验,反过来又指导实践。公告执行也是如此,它是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在集中执行和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为了破解执行难,针对“老懒”逃债的特点,研究和创新的一种执行方法和措施。
一、公告执行的概念
公告执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告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以张贴公告、新闻媒体曝光的方式敦促被行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广义上的公告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公开告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系列执行措施,目的是教育、敦促被执行人或与案件有联系的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它包括张贴、刊登执行公告,用警车喇叭、村委会喇叭反复宣读判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公告书等法律文书,用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公告屏、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有关情况。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公告执行与“执行公告”的种类
说到公告执行就不能不谈“执行公告”,有的同志把公告执行与“执行公告”说成一回事,其实不然,公告执行单从表现形式上来说,它确实具有公告的特点—“公开告知”,但是从公告执行的性质上来说,它是人民法院以公开告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系列执行措施;而“执行公告”是为公告执行报务的,它的内容受被执行人的状态和表现制约,它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文书,是一种公告。
公告执行按其方法分有以下几种:
1、张贴式公告执行,就是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欠债的性质,欠债的数额,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证照片等内容以公告形式张贴在被执行人居住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学校、乡镇等。
2、宣读式公告执行,就是人民法院利用警车喇叭、村委会喇叭反复宣读各种法律文书的方法。
3、曝光试公告执行,就是人民法院利用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公开曝光被执行人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以此警示和教育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的方法。
“执行公告”按作用分为四种
一是送达型“执行公告”,就是人民法院以公告的形式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是明示型“执行公告”,就是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可以用张贴公告的方式明示该财产已被查封、扣押,以此对抗其他单位的查封或处理。
三是敦促型“执行公告”,就是人民法院以公告形式敦促当事人(被执行人或其他第三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方法。如拆除违章建筑,搬出房屋,退出土地等公告。
四是警示型“执行公告”,就是人民法院利用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大喇叭等媒体公开曝光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以此警示和教育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的方法。
三、公告执行的特点
公告执行是针对长期逃避执行,规避法律的被执行人采取的措施,因此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对象上看,公告执行具有双重性,“执行”的对象是指特定的当事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和保证人)。“公告”的对象是指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不特定的群体。
2、从公开性上看,公开的范围更广,“执行公告”改变了过去单纯张贴的方式,而采取反复宣读,重复张贴,多次曝光的方法,公开的范围更广了。
3、从内容上看,“执行公告”的内容更丰富了,前几年“执行公告”的内容简单,方法单一,现在的“执行公告”内容广泛,涉及面宽。
4、从作用上看,影响力更强了,由于执行公告的公开范围广,内容丰富,涉定的限制性措施多等特点,因此公告执行的作用增强了,效果更好了。
四、“执行公告”的内容
执行公告的内容,受被执行人的状态和执行公告的方法制约,不同状态的被执行人执行公告的内容不同,同一状态的被执行人执行公告方法不同,内容也不同。
1、公告的标题,执行公告的标题,并非是可有可无的,它向公众表明公告的性质,是《送达公告》、《退出土地公告》《强制搬迁公告》、还是《举报有奖公告》等。
2、案件的基本情况,它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身份证照片,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成的,还包括被执行人的帐号、机构代码,案件的案由,标的等。
3、限制性措施,它包括履行的期限,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限制出入的宾馆、酒店和高级娱乐场所,申报财产的时限,不申报的后果等,被执行人是法人的,还包括被执行人生产、销售的数额与履行的比例。
4、对被执行人和广大公民教育动员性文字。
5、举报有奖的数额、方法、联系方式等。
如果是反复宣读性执行公告,其内容应根据时间、地点、被执行人的状况、风土人情而定。一般包括执行依据,执行通知书,执行公告书等,宣读时间的长短和内容的多少由执行员决定。
五、公告执行的适用条件
公告执行作为强制执行的新举措,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能带有随意性,这种条件应由法律界定。
1、从公告执行实施的时间上看,最好是在执行通知书发出半年以后实施,因为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时,有一个外出打工,挣钱履行义务的过程,作为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时,有一个资金周转和起死回生的过程,这个过程一般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
2、从公告执行实施的对象上看,最好是软硬不吃,“茶水”不进的“老赖”。有的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对法院采取软抵抗的方法,要钱“我不拿”,执行财产“让你找不到”,拘传“我不去”,拘留“我让你找不着”,对这种被执行人最好用公告执行的方法。
3、从公告执行实施的时限上看,最好是每半年一次,每次不超过半个月。
4、从实施的案件类型上看,农村的被执行人最好适用反复宣读或张贴执行公告的方式执行;城市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最好适用张贴公告和媒体曝光的方法。
六、公告执行的法律依据
公告执行作为一种新的执行举措,其合法性有人提出质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取消。其实不然,看一种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它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使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迟早会被修改或取消的。公告执行是以公告的形式实现执行的目的,是符合公平、公证、公开原则的。更何况“公告”是民诉法第八十四规定的一种送达方式,当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时,可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规定,对于动产的查封,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于有产权证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式,由此可见公告执行是“执行公告”的衍生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指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和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这一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100条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诉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法律规定了被执行人这一法定义务,但是如何使之不成为一纸空文,公告执行以公告的形式,将指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执行人,实现了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完美结合。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一个当事人在其成为被执行人时就已经表明已违反了民诉法“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规定,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应先向被执行人送在执行通知书,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一是宣示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二是再次指定一个履行期间。公告执行对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赖帐户”采取公告的形式,宣布对被执行人的消费予以限制,借助社会舆论,社会监督的力量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这即是民诉法对被执行人必须履行义务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内在要求。它与其他执行措施一样都具有强制性、控制性、持续性特点,只不过这种控制是一各间接控制(通过舆论监督)。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是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费用”就是限制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不得出入高级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防止“欠帐得利”、“赖帐逍遥”的不良现象。
关于承诺举报有奖,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向社会作出悬赏承诺,鼓励知情人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是法律行为。这种认识欠妥,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适应现实,而不在逻辑,举报有奖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民事行为,每个司法机关都为此而大量的使用,如公安、检察机关缉拿犯罪嫌疑人等。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执行法律,对逃避执行,规避法律的“老赖”还没有一套制裁的办法,举报有奖,不能不说是一种有益尝试和积极的探索。要说它的法律依据,公民对法律的实施都有监督权,“监督权”就是最好的法律依据。
七、公告执行的意义
公告执行在全国法院实施以来,效果显著。不仅执结了一批疑难案件,而且带动了所有案件的执行,使“执行难”问题有了较大改观,对我国执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是有力地敦促了长期躲债、赖帐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头等大事,由于“执行难、难执行”的恶性循环,执行中一边欠债不还,哭穷赖账,一边花天酒地,逍遥自在,“欠债得利”“欠债爆富”的不良现象愈来愈烈。“公告执行”采取公告、宣读和曝光的形式,将那些有法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使他们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有人形象地称公告执行是给被执行人戴上了“紧箍咒”。在当今信用至上的时代,公告的公开性对被执行人信用度的打击和业务影响必然会使他们得不偿失,以致迫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从而有力地遏制了“欠债得利”的现象,消减了被执行人拖债、赖债的侥幸心理,建立了法院依法执行的良性循环。
二是有力地震慑、教育了被执行人和社会公民,改善了执行环境。公开告知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它在法律意识不强或少数企图抗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必然会起到提示、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实践证明,公告执行实施后社会反响强烈,效果明显有的案外人打电话称到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力度和魄力,并电话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有的被执行人虽然没有列入公告案件的范围,但他们也纷纷到法院主动交款或制订还款计划;有的申请人也要求法院对自已的债务人进行曝光;有的部分“老赖”也从外地打来电话,要求法院停止公告执行,让自已的亲朋好友,代为还款。从而有力地改善了“执行难”的大环境。
三是拓宽了查明被执行财产线索的渠道,为那些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缺少了解的申请人提供了司法救助手段。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或公民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在实际操作中,在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执行员往往暂时中止执行,这等于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义务全部推给了申请人,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大大有损于我国民事执行的强制性。公告执行从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广泛性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总之,公告执行的效果明显,形式合法,意义深远。但由于它的法律依据都是法律的原则性和衍生性,而没有直接的法律规范,所以笔者希望尽快出台公告执行的有关法规。(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刘乐臣)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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