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业务工作中,文书说理工作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有效载体。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都加强了对文书的说理性改革探索,并进行了多方面的有益尝试,但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说理不透、说理不清、简单罗列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笔者认为,应加强对文书说理范围和方式上的规范化建设,并对此探讨如下:
一是对需要加强说理的法律文书范围作出明确界定。由于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和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并不能由使用文书的单位随意加以改变,因此应当对文书说理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如前所述,并不是所有的检察文书都适合开展说理,防止说理的过于宽泛化是有必要的。因此在对起诉书等叙述式文书强化说理的同时,对填充式文书中适合开展说理的文书也应加以明确,并在《人民检察法律文书格式》中作出明确性规定,同时根据案件的难易及复杂程度提供相关范文作为参照。这样规定可使说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以促进各地检察机关文书说理工作的开展。
二是对法律文书说理格式进行统一。如何进行说理,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地使用的说理方式都是自己在改革中探索的,文书说理格式上也都存在不一致。由于说理各自为战,缺乏统一标准,其他检察院需要借鉴时也都比较盲目,仅凭主观判断来加以运用,一些好的经验得不到相应的推广。因此需要在明确说理文书范围的同时对其主要格式进行统一规定,特别是对填充式法律文书的说理格式作出规定,使文书说理能在规范的框架内准确运用。
三是加强检察干警说理能力的培养和锻炼。法律文书说理不仅对干警的业务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无形中增加了工作的压力和责任,一些检察院在推行文书说理时就存在检察人员不会说理、不愿说理、应付说理的情况,主要原因是责任意识薄弱、存有惰性以及法律知识不足等。因此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干警的业务素质培训是全面推行文书说理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当然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培训形式主要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举行文书说理岗位练兵,业务考评工作中增加说理能力考试以及对法律文书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等。
四是加强文书说理的工作保障。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在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和办案时间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司法保障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由于干警业务能力的提高还需要加大对各种业务学习资料的投入以及各类岗位培训、业务交流、信息化办公设备等作为基础保障,需要检察机关相应的资金和物资投入,这也是说理工作在改革完善过程中必须面对和着力解决的重要内容之一。(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马琳娜)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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