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2007年3月以来,辽宁省朝阳县检察院紧紧围绕案件质量,建立多层审查机制,确保矛盾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共审查、复查、抽查、督办及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各类案件80余件,没出现一起错案或瑕疵案件。
在以往的案件审查中,案件承办人及所属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而检委办仅对提请的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案件最终处理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审查机制存在一些弊端:一是易造成重实体审查,轻程序审查;二是易使各个审查环节各管各事,推卸责任;三是难以暴露复杂案件中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影响检察委员会的正确决策及决策效率;四是缺乏统一的执法思想,影响案件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为避免上述问题,该院将检委办的审查职能和案件质量管理部门的案件质量管理职能进行了合理配置和融合,建立了较为科学的多层案件审查机制。一是规定对该院办理的所有刑事、民事案件,案件质量管理部门都要进行事先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各业务部门沟通,督促承办人和业务部门及时解决;对重点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将情况反馈到检委办,为检察委员会的讨论研究提供必要的准备。
二是对未拟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采用随机抽查方式,重点审查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依据,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不定时地到业务科抽查案件,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案情汇报,审查其处理意见是否妥当、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不利因素等,对不正确的处理意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案件和涉嫌新类型、新罪名及本院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进行必要实体审查,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如在抽查王某盗伐林木案件时,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审查发现王某系护林员,而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明材料,于是向办案部门提出补查意见,经查王某系国有林场委托的工作人员,该院以贪污罪对王某批准逮捕,从而防止了一起瑕疵案件的发生。
三是案件质量管理部门由专人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立案、不捕、不诉、撤案及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全面的实体审查,对不符合提交条件的案件及时提出补查完善证据的建议。
四是实行主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双重审查决定制”。对拟作重点督察案件、内部制约案件、预警案件和拟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后,先提交该案原业务科室主管检察长审阅,认为可以提交审查的,主管检察长签字后提交检察长决定,并由检察长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张永利 刘维明 陈树国)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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