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合理减少“退补率”对策

时间:2024-04-26 09:15:1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质量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而设计的补救措施,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来看,退回补充侦查无疑是以提高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为代价的,因而应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减少“退补率”。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将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退回给原侦查机关或部门,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收集补充证据的一项诉讼活动。研究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比例逐年上升,部分地区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始终居高不下,且退补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通过对2006年至2008年年度492起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专项调查,发现退补案件存在如下特点:

  1.重言词证据的收集,轻实物证据的收集;重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不重无罪证据的收集。在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时,也只注重收集其有罪供述,忽视甚至无视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减轻或者无罪的辩解。

  2.证据收集缺乏被证明对象的针对性。一是办案人员缺少对犯罪构成的分析研究,只注重收集客观行为的证据,忽视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所收集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证明的对象。特别是受重批捕、轻起诉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案件就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只注重批捕前的侦查工作,忽视批捕后的侦查取证工作。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不好收集的案件上,如诈骗、合同诈骗、强奸、受贿等案件的证据收集。二是没有针对量刑情节收集相关证据的意识。如未成年、累犯、自首、立功、主犯、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收集而没有收集入卷,更不用说赔偿、刑事和解等酌定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这类案件占退补案件总数的20%至30%.

  3.证据固定有疏漏。重收集证据,轻固定证据。如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案件,侦查人员当场收缴两袋炸药,只对炸药的外包装进行了拍照,而未展示袋内炸药进行拍照和对炸药进行技术检验就将炸药就地销毁了,没有对炸药固定证据。该案起诉后,犯罪嫌疑人辩称袋内装的是炸药的原材料,不是炸药(爆炸物),导致案件证据不足。

  4.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注意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没有理清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忽视对关键证据起佐证作用的间接证据的收集,导致证据间的相互矛盾无法排除。

  ■合理减少退补案件的几点对策

  (一)更新执法理念、提升队伍素质。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提高案件质量,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必须进一步深化办案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遵循以审判为中心收集证据的观念,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切实提高队伍素质。目前除了对办案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外,可以采取以下三点具体措施:

  1.建立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判的制度。

  提高侦查队伍的素质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关键。目前最有效的途径是建立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判的制度。通过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判,并就庭审中出现的与侦查有关的问题与侦查人员交流,使侦查人员逐渐养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意识,逐步习惯按照庭审要求收集证据、固定证据,进而养成按照起诉标准也即审判标准收集完善证据。

  2.建立侦查人员与检察干警的交流机制。

  通过不同职能岗位的干警交流,在角色转换中引起检、警双方(包括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换位思考,使侦查人员能够站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位置上,从符合法庭审判需要的角度审视侦查活动,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有更为深切的体会,对如何收集和固定证据也有更为明确的认识,从而树立证据是否符合法庭审判案件要求、是否符合定罪量刑要求,是检验侦查活动成败的最终标准的诉讼理念,于潜移默化中引导诉讼理念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观念转变。

  3.严把侦查人员“入口关”。

  对于新进的侦查人员,一是提倡具有对口学历,并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录用;二是针对目前军转干部进入公安机关比较普通的现象,强调岗前培训学习,且通过统一上岗考试,对上岗考试不合格者,先行待岗,重新学习考试,直至取得上岗资格。

  (二)强化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侦查监督职能。

  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退补案件来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明显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为了加强对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必须强化提前介入措施。将目前检察机关仅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方式改为普遍监督,做到在审查批捕时,检察机关针对提请批捕的案件(绝对不捕的除外)逐案认真制作《补充证据意见书》,并认真跟踪。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在接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要认真审查《补充证据意见书》内容是否落实,否则不予收案,以强化批捕后的侦查工作。同时公诉部门应将侦查监督前置,对一定时间内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所反映出来的收集、固定证据不完善、程序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侦查机关进行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引导侦查,督促侦查机关认真研究,积极解决。对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在逃、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建立专门台账,跟踪落实,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现象或者漏诉、漏捕等情形的,坚决纠正违法、追捕、追诉,从而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建议侦查机关将退补率纳入侦查机关对侦查人员的考评范围,建立案件退补责任追究制。

  首先,建议侦查机关办案部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预审,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再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侦查机关对侦查人员、办案人员对所承办的案件质量负责,将案件的退补率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退补率超标则在考核上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于案件承办情况较好的个人进行奖励。通过奖优罚劣,树立执法办案讲求质量效率和严格遵守办案规则的责任观念。(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肖建平)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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