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监管,不让资金掮客钻空子

时间:2024-04-26 09:15:1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资金掮客犯罪是指资金中介群体根据其掌握的企业资金信息,以银行为资金运作平台,寻找并用高额回报或贿赂手段吸引资金富余企业至指定银行开户存款,随后利用银行管理的不规范或直接勾结银行工作人员,在企业开户之时偷换印鉴卡,而后冒用开户企业名义使用伪造的印鉴将账户资金盗划并提供给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进而从中谋取暴利。金融危机时,一部分企业资金短缺,而另有部分企业资金闲置,加之部分银行揽储压力增大,放松对开户环节的管理,资金掮客犯罪较之以往多发。这不仅给银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破坏正常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具有较大的潜在危险。

  一、资金掮客犯罪案件特点

  1.犯罪手法隐蔽。资金掮客以高额回报或贿赂诱使企业至指定银行开户存款后,表面上银行的存款数得到增加,开户企业的资金也安全存放于银行之中,但嫌疑人通过开户时偷换预留印鉴卡,从而得以控制账户资金的进出,成为资金的实际管理人,而且在银行工作人员或企业财务人员被收买串通情况下,企业与银行均难以察觉账户资金的异常变化。只要按期归还资金,就会出现银行存款增加、借款企业经营得以维系、资金掮客获取投资收益的“三得利”局面。

  2.均系团伙犯罪,对各环节分工明确并有银行工作人员或曾在银行长期工作的人员参与。如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账户资金被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邵某系案发银行副行长。石化公司账户资金被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姜某系案发银行小企业部客户经理。某物流公司账户资金被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则曾于1991年至2006年在案发银行长期工作。上述人员利用在银行工作或熟悉银行工作流程的便利,专门负责在办理开户手续时调换客户预留印鉴,从而实现盗划存款的犯罪目的。

  3.资金掮客在犯罪初期对盗划资金的非法占有故意不明显,大部分用于投资或借贷,但一旦案发则立即携款潜逃。如某物流公司账户资金被骗一案中,账户资料证实犯罪嫌疑人在挪用资金期间亦曾先后归还过2000万元,后本案由其他案件牵出,犯罪嫌疑人遂携未还资金逃匿;石化公司账户资金被骗一案中,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系出于运用资金谋取投资利益的目的而盗划存款,案发后大部分资金被盗划企业追回。

  4.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给银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石化公司、物流公司、传媒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骗三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分别盗划客户资金人民币2700余万元、5000余万元及2亿元,累计犯罪数额达2.7亿余元,其中仅追回约2600余万元。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案件的危害性分析

  1.银行资金管理失控。犯罪嫌疑人在成功更换印鉴卡后,由于银行柜台人员在办理转账等手续时只负责审核票据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致使犯罪嫌疑人成为开户企业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可以行使资金所有人的全部权利,资金的转移与否完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资金能否归还则取决于投资款是否赢利。这种情况下,在客户或银行发觉之前,该账户资金的监管将处于真空的状态,银行根本无法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2.影响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银行若只是对账户的数字进行形式的管理,实际上已成为犯罪嫌疑人转嫁投机风险、谋取私利的工具。但从民事责任划分的角度,银行作为客户存款的管理人、使用人,对客户资金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一旦账户资金流失,损失将全部由银行承担。即使开户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存在过错,但银行工作人员的内外勾结或开户环节的管理漏洞对于犯罪嫌疑人调换印鉴卡,实现盗划存款犯罪目的起到关键的作用,同样将使银行在民事责任的划分上承担主要责任。巨额的资金损失对于在金融危机继续蔓延的背景下,赢利普遍萎缩的银行业来说无疑将对长远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尤其是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商业银行。

  3.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威胁金融安全。从案件证据情况看,上述三起案件并不是个案。如上海某传媒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骗案发后,经司法审计,犯罪嫌疑人在该行共以同样手法盗划金额达4.17亿余元,尚未追回的为3.6亿余元,涉及四家公司企业。且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此前曾多次盗划客户存款,后因及时归还而未被发觉。一旦此种犯罪得以蔓延,则危害结果将不仅仅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将向深度延伸和扩大,对银行的信誉,银行与企业的合作诚信,社会与经济秩序的稳定等都将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并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步伐。

  三、对策与建议

  资金掮客犯罪的多发,银行本身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其一是忽视对资金安全的监管,账户异常情况反馈滞后。其二是由于部分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警惕性不高。而涉案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资金监管不严,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要预防资金掮客犯罪,必须要对症下药,做好内部管理工作。

  1.银行内部应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客户资金的安全状况进行系统的检查和清理,防止盗划、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尤其是对于大额资金短期内密集转出的账户要与客户核对账目,以及时发现问题,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2.加强开户环节的规范管理,在银行系统内结合案例开展宣传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与警觉性。要求开户必须由企业指定的工作人员持与授权委托书一致的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至柜台亲自办理,同时禁止非银行工作人员接触客户资料,防止印鉴卡等资料脱离控制,坚决执行好有关开户的规章制度,杜绝资料外泄。

  3.完善账户监控技术手段,实现大额资金变动提醒的实时性。进一步健全、完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可在系统中设定对一段期间内多次发生大额转出的账户自动进行提醒,便于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同时参照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变动短信提示的服务功能,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建议客户提供财会人员或主管人员手机号码,实时将账户金额变动信息发送至指定手机内,以使企业全面掌控资金进出情况,防止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盗划、挪用账户资金情况的出现。

  4.相关企业要全面总结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加强企业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财务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对于新开账户或非交易性的大额资金转移要由财务人员向企业相关负责人作书面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防止财务负责人擅自动用资金。同时,财务人员应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及时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同时,检察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打击金融领域犯罪力度。要充分考虑金融危机背景下该类犯罪对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检察机关要注重与行政管理部分的配合协作,增强打击合力,保持对金融领域犯罪的高压态势,对涉嫌犯罪的资金掮客要坚决予以惩治。同时,在办理案件时,还要认真研究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的新对策,提高查办金融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李磊)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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