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和谐司法的能动实践

时间:2024-04-26 09:15:0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过程中,我院在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对立案调解进行了积极探索,以立案调解为抓手推进大调解工作,以立案调解解决办案、信访压力问题,取得初步成效,坚定了我们推进大调解的信心和决心,也让我们看到了人民法院和谐司法的光明前途。

  一、现实:案件矛盾突出

  顺庆区作为南充市主城区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地,经济、社会环境相对复杂,反映到法院工作中,各类案件一直呈多发、高发态势,审判工作处于高位运行。2007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105件,办结4599件;2008年受理各类案件6045件,办结5507件,收、结案数分别上升18%、19%。2009年1-9月受理各类案件3417件,办结2998件,同比分别上升21%、14%。

  审判工作高位运行带来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法官办案压力大。我院核定在编人数为115人,近年虽有10余名法官退休或调离,但经及时招录、选调增补,在职干警人数年均保持在110人。110人中审判员仅有76人,除去从事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官,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不到60人,人均办案在80件以上,2008年人均办案91件,办案最多的法官年结案高达227件,相当于其他法院四、五名法官一年的工作量。二是信访维稳压力大。近三年,我院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每年均在千件以上,2007年为1595件次,2008年为1251件次,2009年1-9月为854件次,“案结事不了”现象异常突出。为化解信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安排大量人力做好日常信访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每年还不得不组织法官开展4-5次集中信访矛盾排查处理工作,工作精力大量耗费在信访维稳上。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对原因进行深入思考,知道症结在两个方面:一是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无限社会纠纷的矛盾;二是判决结案方式难以避免的案结事不了的局限。因此,解决前述审判工作困境问题必须在分流案件和转变结案方式上下功夫。曾尝试采取人为控制立案,以减少受案数的方式来从源头上减少案件矛盾。在此操作下,案件数量虽然得到一定控制,但因不具有合法性而受到当事人、律师等各方的质疑,同时也产生新的立案难问题,难以继续操作。正在我们陷入困境和迷茫的时候,今年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全面启动和立案调解的全面推行,给我们指明了工作方向,找到了解决困境问题的出路。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探索:立案调解初见成效

  2009年7月,我院设立专门的立案调解中心,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出台《立案调解工作细则》,全面启动立案调解工作,从多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一是尝试诉前干预,引导当事人以非讼方式解决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得到全面加强,与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相比,其有简便、快捷的明显优势。我们把指导当事人选择非讼方式解决纠纷作为立案环节必做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偏远乡村的邻里、家庭、相邻纠纷等,释明诉讼程序的程式复杂性,指导其找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或地方政府行政调解组织调解,就近快捷解决纷争,减少讼累。对专业性较强的医疗事故赔偿等纠纷,我们也尝试指导当事人找卫生行政部门等行政组织调解,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知识快速解决纷争。通过主动干预指导,部分当事人明白了诉讼不是唯一的纠纷解决渠道,并愿意选择非讼方式解决纠纷,实现了分流疏导的目的。

  二是加强诉前调解,在诉讼外灵活快捷化解案件纠纷。诉前调解最大的优势在于程序的灵活性,不受审判组织、审理期限等诉讼程序限制,为法院灵活快捷化解纠纷提供了新途径。具体工作中,我们把诉前调解作为婚姻家庭纠纷、三养案件、劳动报酬纠纷等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暂缓立案,将纠纷交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由于无诉讼程序的约束,调解工作随时开展,案件一到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随到随调。立案调解工作启动当天,调解中心就主持调解原告雍某诉被告王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通过工作人员耐心说理释法和细致思想工作,仅用一个小时就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工作效率受到当事人称赞。对当事人拟起诉到法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纠纷,我们还延伸服务范围,主动介入,加以案外调解引导,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案外,避免矛盾堆积到法院。如顺庆区医学巷64户居民与北湖盛景楼盘开发商民和房产公司,因土石方开挖致周边楼房地基沉降发生纠纷,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协调2年无果,当事人拟起诉到法院。得知此情况后,我们即指派调解中心配合政府部门主动开展案外协调工作,力争将该纠纷在诉讼外化解。在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努力下,目前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初步协议。

  三是探索多元调解,借用各方力量化解案件纠纷。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基层组织干部、德高望重长者等人员,与法官相比,有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更容易接近群众的优势。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我们以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为平台,加强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和联合调解,增进调解工作实效。在调解文伯均等7人诉被告南充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时,该案涉及“宏达一号楼”42户居民的商品房质量问题。为彻底有效化解纠纷,避免群体性纠纷矛盾升级,我院主动向区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区政府、区建设局、质检站、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支持。在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就“宏达一号楼”整体加固方案进行磋商时,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区建设局负责联系有资质部门,确定商品房整体加固方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做群众宣传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质检站跟踪督促质量,保证加固工程质量合格。8月,“宏达一号楼”整体加固工程竣工并通过质检验收。

  自7月立案调解工作全面启动以来,立案调解中心累计指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组织协调解决纠纷47件次,促成53名当事人放弃诉讼,诉前、庭前及时调处纠纷61件。共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处案件213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124件次,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案件78件,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初步形成。立案调解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三增强二减少”的明显变化,即社会力量协助司法调解进一步增强,和谐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社会效果进一步增强,案件纠纷受理数明显减少,信访案件和不稳定因素明显减少。7-9月案件受理数同比下降12%%,信访案件同比下降17%。

  三、体会:坚定大调解信心

  通过短短三个月的实践探索,我们对立案调解有以下体会:

  一是要改变法院包揽纠纷的认识和做法。曾在一段时间,法院有“诉讼万能”的极端认识,诉讼被视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渠道,一些法院甚至主动包揽社会纠纷,大量纠纷涌进法院并积压为工作包袱。在案件矛盾积重难返的压力下,我们对“诉讼万能”进行了反思,认识到在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无限社会纠纷的矛盾之下,在国民整体法律素养不高的情况下,法院不可能化解一切社会纠纷,有些纠纷以非讼方式解决其社会效果更好。因此,法院在化解社会纠纷上只能“量力”而为,对以非讼方式解决社会效果更好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其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在当前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立案调解这一有效手段对案件纠纷进行诉讼外引导,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灵活、快捷化解纠纷,共同推进和谐社会构建。

  二是要紧紧依法党委、政府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当前,很多单位和公民个人,普遍有“解决纠纷是法院的事”的片面认识,以致众多有调解职能的基层组织或行政单位,动辄就将矛盾纠纷往法院推,即使自身有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条件或能力。在这种环境下,法院要对纠纷进行诉讼外引导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法院要对纠纷进行诉外引导,必须要有各方参与社会纠纷化解的良好工作环境,这就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三位一体”的良性工作机制。只有这种机制建立起来,法院才能有效地对纠纷进行案外疏导,纠纷化解才能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才会有各部门重视并积极参与纠纷化解工作的良好氛围,才不会出现推诿、踢皮球等新的不和谐问题的现象。

  三是要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力度。诉前调解是法院自身在诉讼外化解纠纷的有益尝试,是法院能动司法的极好体现。其灵活、快捷解决纠纷的方式,克服了诉讼程序繁琐的弊端,适应了当前群众快捷解决纠纷的要求,亦能满足解决法院案件困境问题的现实需要,在法院工作中有广阔的美好前景。诉前调解虽然有不受诉讼程序约束的优势,但也有目前尚无法律支持的缺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和规范,充分发挥其诉讼外化解纠纷的积极作用。

  四是要走群众路线推进人民调解。众人拾柴火焰高,立案调解工作亦一样,只有赢得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和参与,立案调解才能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谐司法的道路才能越走越宽。要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原有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合调解的基础上,广辟渠道,大胆探索,广泛吸纳和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参与、支持法院调解工作,走人民调解道路,打造“编外法官”队伍,与各方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撑起和谐司法蓝天。

  和谐司法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深化立案调解认识,主动站位,能动调解,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为和谐社会构建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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