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资源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时所必须耗损的资源,它包括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司法信息和与司法活动相关的财政保障资源等等,具有政府保障性、稀缺性、公益性等特征。司法资源的共建共享是指各级法院根据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通过统一的协调和管理手段,对司法资源进行综合协作、整合利用的活动。
一、司法资源的共建共享是法院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类矛盾不断凸显,人民法院承担越来越繁重的审判任务,正是基于这种背景,我们认为实行司法资源的共建共享是必要的。
1、 实行司法资源共建共享是解决目前司法资源不足的重要途径。由于现行的体制因素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政府统筹下的法院的司法资源无法解决面临的“案多人少”、经费短缺等矛盾,法院独自为人民群众提供完善的司法服务力不从心。此外,在能动司法政策的要求下,各级法院要完成诸如走访群众、联系企业和深入社区巡回审判等司法能动服务,这使得人民法院的审判经费严重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合理共建共享司法资源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方法。
2、 实行司法资源共建共享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方式及内容也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民群众不再满足于简单的、慢节奏化、刻板化的服务,迫切需要的是内容类型完整、人性化、快捷方便化的司法服务,这显然不是一个法院所能够满足的。例如,人民群众对司法信息公开的需求,就需要实行司法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实现司法资源的互连互通,通过对司法信息进行分析、综合、整序,以新的、序列化的单元提供给人民群众。如果每个法院单独进行这些工作,是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和谐社会下影响司法资源共建共享的因素
(一)积极因素:
1、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为法院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社会环境。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之下,法院的“定纷止争”功能尤其突出。“定纷止争”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分工协作,横向藕合,需要司法与其他国家功能相互配合,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共同形成推进法治的合力。
2、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早在2006年6月,中共中央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就加强全省法院、检察院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各级党委按照中央的要求,站在大局高度,在改善法院硬件、干部培养和提高法官政治待遇上关心到位,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给予了倾力支持,大力帮助法院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效地推动了法院各项工作的新发展。
3、部分地区法院与法院、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法院与企事业单位相继协议协作,不断推进着司法资源资源共建共享的进程。例如,有的大学与法院签订协作协议,相互提供人才和智力的支持,推动法学教育和审判工作的长期良性互动发展;有的法院与司法局签订合作意见,实行由市法院与司法局为主导的法官和律师面对面交流、监督的平台。促进司法资源共建共享由封闭向开放,由被动向主动,由浅层向深层的转变。
(二)不利因素: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关于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法规中,倡导性、原则性规定的太多,往往流于形式,既无法约束政府行为,又无法刺激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有关矛盾纠纷的社会处理职责局限于宣传效应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的规定。因此消极协助现象比比皆是,个别单位或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在单位、系统内部制定了一些“内部规定”,使这项措施难以及时实施,一定程度制约着司法资源资源共建共享的进一步发展。
2、体制的滞后制约着司法资源共建共享的进一步发展。法院系统内部在司法资源共享共建设方面,还缺少长远规划和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从目前司法资源状况来看,仍处在无章可循的状态,传统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地方管理的模向管理体制极大地影响着司法资源资源共建共享的进程。
三、和谐社会下建立和完善司法资源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建议
1、完善司法资源共建共享的法律体系。司法资源的共建共享是一个需要多行业参与和协作的系统工作,为了协调法院与社会不同行业之间在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中职责和义务,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各方面的行为,以确保取得实效。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司法资源共建共享的社会地位、经费保障、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司法资源共建共享的体制和运行机制、总体布局等做出明确规定。
2、建立统一的司法资源共建共享的协调体系。首先,可成立统一的司法资源共建共享协调部门。我国司法资源管理系统,管理松散,不利于未来司法资源共建共享的发展,仅靠法院一厢情愿,难以奏效。合理的司法资源管理体制应该是多元化和立体的。国家可以在人大或全国政法等部门设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专门机构,负责全国司法资源建设、布局、共享及优势互补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国法院系统内各地区法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对其司法资源共建共享统一协调管理。
其次,完善司法经费的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根据有关司法经费保障政策的要求,切实负起保障责任。
再次,着力解决法院人才流失和基层法官断层问题。在司法人才引进上,针对法院现有工作量和有别于行政机关的性质,适当扩大法院的人员编制,充实基层和一线办案力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从单一平民陪审到平民陪审和专业化陪审结合的转变;完善激励机制,积极推行选拔优秀律师进法院制度。
最后,整合司法智力资源。积极与当地的大学、院校加强智力上和学术上协作和交流,使法院成为大学、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适用实习演炼基地,大学、院校也为法官的业务素质素质提升和案件疑难杂症的会诊和咨询、参谋机构。
3、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行政机构仲裁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发挥纠纷处理的自治功能。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使法院能集中精力处理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使民间自治权依靠司法权的指导、补正、帮助而得到壮大和发展,司法权因依靠民间自治权的支持而更为稳健、高效,司法权与民间自治权在法治资源共享共建的基础上共同成熟和完善。
4、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各级法院相互配合,加强一级网、涉密专网和三级网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推动硬件和软件的升级完善。推进科技法庭建设和应用。加强信息技术在审判、执行、信访、司法政务管理等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逐步推行法律文书上网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公正受益、公众监督的司法信息资源使用机制,保证更多的人民群众平等地分享司法信息资源。
中国法院网
相关文章:
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国际私法学04-26
西方新闻自由:一个虚幻的神话04-26
“弱者的武器”与“隐藏的文本”04-26
广东改革的中国意义04-26
司法的边界04-26
中国人为什么爱存钱?04-26
危机中的“中国经济问题”04-26
上访与劳动教养的“非正常”耦合04-26
调动积极性促进工作活力04-26
北京一分院:检务督察务求实效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