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起点上谋求铁路法院的新发展

时间:2024-04-26 09:14:5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2010年是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之年,也是铁路法院的改制之年。铁路法院改制工作的启动,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因司法管理体制不顺而制约、影响铁路法院发展的瓶颈问题,为铁路法院今后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和契机。同时与地方法院相比,我们在思想理念、管理模式、审判节奏、司法能力以及硬件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差距,有一个与之融合、磨合、整合以及尽快适应的过程,这对我们是一个新的挑战。

  一、积极应对,尽快融入适应新的司法管理体制模式

  如何改进现阶段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一些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办案习惯,尽快融入适应新的司法管理体制模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上海铁路两级法院面临的新课题。面对这一课题,要把握重点、抓住关键、积极应对。具体来讲,要着眼四个转变,实现四个提升:

  一是着眼思维方式的转变,实现司法理念的提升。司法管理体制的改变,给铁路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但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怎样处理好公正审判与服务保障的关系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管理体制虽然改变,但铁路法院的基本职能并没有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切实转变传统的思维方式,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首先,要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理念,正确处理好大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法院工作应当自觉置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中去安排部署,使法院工作紧紧围绕中心,服从服务大局。要努力提高法官服务大局的能力,学会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审时度势,准确判断世情、社情和民意,善于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服务大局与维护群众权益的有机统一、办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有机统一去思考问题、处理案件。其次,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的理念,正确处理好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的关系问题。要防止和克服在案件审理中出现偏袒铁路一方当事人或由过去的或多或少偏袒转变为有意压制铁路一方当事人的两种倾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公正地审理每一个案件。第三,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正确处理不告不理和主动服务的关系。司法自身的被动性属性,并不排斥作用方面的能动性,能动司法丰富了法院发挥和延伸其职能作用的方式,其实践涵盖了从纠纷发生前的预防到法院立、审、执审判业务的整个流程。作为铁路专门法院,要深入开展联系企业活动,将司法服务的空间前置到企业门口,将司法服务的重点延伸至企业管理中,及时把握企业在宏观经济发生变化下的经营、建设状况和司法需求,超前预测,主动服务,积极作为,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是着眼能力素质的转变,实现队伍整体能力的提升。适应转制后的接轨与发展,关键是要提升队伍的司法能力,着力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要着力完善司法人才培育机制。择优录用和培养一批硕士研究生,提高在编干警的高学历比例;研究选拔和培养一批专家型法官和审判业务骨干,积极推行资深法官带教制,上下级法院法官轮岗交流,中院新进大学生、研究生以及没有基层经历的干部下基层锻炼等制度,定人带教,定向培养,加快青年法官成长;以完善法官(干部)业绩档案综合管理系统为抓手,积极运用这一平台,大力加强审判绩效考评工作,形成客观科学、激励作用明显、以工作实绩选人用人的导向;积极开展“学习型、团结型、创新型机关”创建活动,进一步丰富法院文化建设的内涵和形式,发挥法院文化建设提升干警思想境界和情操、促进人际和谐、培养团队精神的积极作用。二要着力提高法官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继续加强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诉讼调解能力的同时,以培养实际工作能力为目标,重点提升法官从事审判、执行、调解、管理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法官到基层、到地方法院实习办案,安排参加信访接待,推进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交流,帮助广大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正确把握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掌握群众工作的方法、技巧,提升做好特殊状态下的、群体性的、矛盾易激化的群众工作能力。三要着力提高法官法律专业能力。组织广大法官钻研法学理论,开展法律实务研究,养成法律思维习惯,不断丰富和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努力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避免机械适用法条。

  三是着眼管理模式的转变,实现管理水平的提升。铁路法院长期实行的是企业管理模式,与地方法院的管理模式存在较大差别。为转制后能尽快融入新的管理模式,要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地方法院的管理方式,针对实际状况,做好调整的准备,以尽快实现与地方法院管理模式的对接。

  四是着眼硬件设施的转变,实现物质装备设施的提升。目前铁路法院的办公条件和装备设施与地方法院相比差距很大,与服务东部铁路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审判机关地位极不相称。要以转制为契机,积极依靠铁路局和地方高院的支持,尽快改变现有的工作环境和装备状况,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办案办公用房和办案装备、设施,提升铁路法院的外观形象和办案条件。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坚持定位,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铁路法院作为专门法院的性质和管辖,并不会因为管理体制的改变而改变,服务保障世博和东部铁路率先实现现代化,仍是上海铁路两级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坚持的工作定位。因此,要继续发扬原有的审判工作特色,做强做大审判业务,细化落实《关于依法为上海铁路建设和运输安全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以面保点”的服务保障世博具体方案,在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上有新的作为。

  要坚持遏制犯罪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为东部铁路率先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治安环境的职能作用。及时了解和分析铁路运量高位增长、建设全面展开、高等级新线相继开通、新技术新设备大量应用形势下铁路治安的新动向、新情况,加大对各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建设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铁路设施,偷盗铁路运输和建设物资、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保持对突出犯罪有声势、有力度、有实效的严打高压态势,在春运、世博会期间、国际禁毒日时段适时开展专项审判活动,增强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及老年犯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使用非监禁刑和免刑,以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

  要重点关注和妥善处理好涉及铁路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提速中引发的有关案件,并结合案件审理,加强专题调研,及时出台防范风险预警的相关意见。高度重视铁路在深化改革发展中,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涉及民生与社会和谐问题的突发性和群体性案件的审理,努力确保内部和谐稳定。注重在能动司法中提高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的能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能调解的尽量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在做大做强、促进规范上下功夫,让更多纠纷得以分流。注重通过巡回审判、法官下基层调解等途径,致力化解矛盾,缓解企业发展压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的铁路建设环境。

  要以强化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执行标的清偿率。在继续做好指定委托执行案件的同时,加大对涉及铁路企业和弱势群体合法利益案件的执行力度,加强对执行存案的清理,把财产申报、限制出境、网络公示等纳入执行流程,作为常规的执行措施;从强化执行管理入手,进一步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加强立审执的沟通、协调和反馈机制,促进立审执兼顾有序衔接;拓展执行联动机制,积极争取省、市高院的支持,加强与执行协作单位的沟通协调,主动融入到地方协助执行网络;加强与公安的沟通协作,充分运用公安协助执行的机制,发挥公安协助查人控物的积极作用。

  要不断提高立案信访人员的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释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强对立案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着力提升案件受理专业水平;注重释法明理和判后答疑,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发生;完善信访部门与相关业务庭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继续推行法官带案下访,领导定期接访等有效措施,推进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及时对各类案件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化解风险,避免矛盾激化。

  要进一步加强审判职能延伸,着力在拓展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果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巡访制度,推进司法监督员工作,对确定的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项目联系点,要针对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选派责任法官,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落实点对点服务;高度重视铁路建设和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增强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敏锐性,着力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积极探索司法工作保障意见,积极提出风险预警针对性提示,积极推进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加大司法建议力度,努力做到“三个同步”: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同步、一事一议与综合性司法建议同步、发建议与听反馈、做回访同步,效果上讲求实在、管用、可行,有特色,有分量,为管理乱、抗风险能力弱的企业早发现、早预防风险提供富有针对性的决策支持。

  要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围绕诉讼经济和诉讼便利,丰富司法为民举措,努力打造便民诉讼的宽松环境,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增强司法的亲和力。继续完善“窗口”的咨询、查询、导诉、立案、信访、调解等功能,做到扬长补短,服务到位;探索推广在线诉讼服务,逐步实现材料收转、联系法官、判后答疑、法律咨询、电子诉讼档案查询等在线服务,扩大网络远程审理试点,进一步方便诉讼当事人;积极探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深入企业进行公开审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巡回调解、就地调解、电话调解以及引入人民调解等多种简便有效的诉讼调解方式,发挥调解的最大功效,实现案结事了;加大对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涉诉上访人和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力度,对经济有困难、难以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缓、减、免,更好地体现司法服务民生。

  三、强化职能,进一步发挥中院监督指导和服务作用

  转制以后,铁路中院对基层院的角色定位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对基层院来讲,适应新的管理模式也需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一特殊时期,更需要中院进一步加强对基层院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和指导。要采取有力措施,统一执法标准,对存在的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及时组织调研,梳理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内部要健全“新、难、急、大”之事应对机制,对外要完善与公安、检察以及与铁路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新质量效率评估数据运行的分析和讲评,全面了解和把握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工作态势,及时发现和研究隐藏在数据背后的规律性问题,更有针对性地改进审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强化推进精品案工程意识,按照“精品案件抓示范,常规案件抓规范”的要求,研究一套贯穿于立案、办案、评案、调研、法宣等整个过程的运作机制,通过加强具体组织,力争办出一批体现铁路法院审判水平和法官素质的精品案。

  二是充分发挥审管办的综合协调管理作用。要以审管办的建立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审判管理主体意识,强化资源整合,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细化工作职能,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规范,统筹流程管理、质量管理、效果讲评等审判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法院内外资源,畅通上下级法院沟通渠道,主动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到中院审管办,由中院牵头及时进行磋商,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建立健全防错纠错机制,对普遍性的问题和带有指导性的典型案例,要在两级法院进行通报,以利防错,对个案性问题要以内部“审判指导意见书”的形式对相关法院纠错;理顺审管办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审判管理与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关系,确保审判管理效果的实现。

  三是尽力在人财物管理上为基层院提供帮助和服务。司法管理体制的改变必然带来人、财、物管理方式的变化,对中院政工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来讲,应当思考如何在积极配合上有新作为。要加强沟通联系,对基层院的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培训以及物质装备等方面的需求,积极提出建议,尽力帮助基层院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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