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队伍建设的精神向度

时间:2024-04-26 09:14:5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被文化学研究者视为最早对文化进行界定的经典性定义,是当代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在其1871年所著的《原始文化》一书中所述的:文化或文明乃是一个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种种能力和习性。[1]循现代系统论研究方法,法院文化[2]当属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就法院作为一个文化生态体而言,法院文化是法官共同体统一的文化,而其中又以精神为其核心。从目前学术界对法院文化的“有限”[3]研究中,以“文化偏在内,属精神方面”为主论,因为“文化则必由其群体内部精神累积而产生”。[4]同时,实务界在法院文化结构的研究中,无论是二元论、三元论,还是四元论[5],均赞同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和灵魂。[6]就法院精神文化的内涵,笔者认为,法院精神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围绕司法活动所形成的具有法官职业特性的政治思想、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思维、法律方法、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等的观念形态。[7]

  法院文化建设的命题从早期萌芽,探索发展,到当下蓬勃生长,正越来越引起各级法院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对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涵和司法实践价值的共鸣和契合之处进行探讨。[8]在法院文化功能的实践中,法院精神文化最根本的功能是引领法官队伍建设的方向、决定法院队伍建设的本质。“当前,法官违纪乱纪的现象不时发生,使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大打折扣,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受到极大挑战。究其原因,与法院文化的缺失不无关系”。[9]说明法院文化在法官队伍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精神力量和核心作用,同时也蕴含了法院精神文化应在价值理念思想领域方面引领队伍建设的期待。法院精神文化成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一种新型管理理念。有思于此,本文从法院精神文化引领法官队伍建设定位缺失的现实出发,尝试法院精神文化的定位设计,以构建法官群体正义价值观为法院精神文化的核心,并作为法官队伍建设的精神向度。

  一、现状阙如:法院精神文化引领法官队伍建设的定位缺失

  (一)现状问卷调查

  为达到全面、正确、切实的评判法院精神文化的现状,笔者就当前法院精神文化在引领法官队伍建设方面的定位缺失,向所在辖区的基层法院干警进行问卷调查。[10]

  1、你在工作之余一般喜欢做什么?A在家看书,B与亲友聚餐,C做小生意,D无所是事。 选A的占16.7%,选B的占32%,选C的占12.4%,选D的占38.9%。

  2、你觉得法官的社会地位如何?A不高,B一般,C还说得过去,D比较高。 选A的占19%,选B的占43%,选C的占24%,选D的占14%

  3、你认为法院文化中哪项因素最重要?A制度文化,B 精神文化,C知识文化,D物质文化 选A的占24%,选B的占14%,选C的占19%,选D的占43%

  4、你对法院精神文化了解多少?A不了解,B了解一点,C比较了解,D十分了解。 选A的占23.4%,选B的占64%,选C的占9%,选D的占3.6%。

  5、你认为法官队伍建设中哪个方面最重要?A精神文化,B职业道德,C业务素质,D物质建设。 选A的占20%,选B的占34%,选C的占36%,选D的占10%

  6、你认为法院精神文化对法官队伍建设作用大吗?A几乎没有作用,B作用有限,C比较有作用,D说不清。 选A的占3%,选B的占21%,选C的占54.2%,选D的占10.8%

  (二)缺失表现探源

  目前,法院精神文化大多处于在效仿中寻找定位,又在被动中重复效仿的阶段。通过问卷调查及与部分法官的直接交流,[11]大部分法官认为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法院精神文化定位缺失密切相关。

  1、法律信仰缺失。C法官在F法院工作了21年,他告诉笔者:案件很多,压力很大。起早摸黑加班办案,其他时间又有家庭拖累,几乎没有时间学习,只有参加院里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者只是遇到疑难案件才能抽时间找书本。像他这样的法官为了减压、放松,大多沉溺于酒桌、牌桌,走进舞厅、歌厅的也不在少数,反正很少有亲近课桌、书桌的。L庭长所在的法庭[12]共有4名法官,都年过不惑。他认为:在理想信念问题上,他不能够强迫他的法官必须有远大的理想目标,说白了他们的法官需要养家糊口,需要办理大量的案件,及时结案、不办错案、案结事了,就是他们的追求和理想。

  2、职业尊荣感缺失。D市法院W副院长认为:面对纷繁复杂、光怪陆离的社会现实,法官的功利心理在渐渐膨胀。目前,法院普遍实行竞争上岗、业绩考核、错案追究等措施,这些都与法官个体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挂钩,最终能够获得“双赢”的仅是少之又少的“尖子”,群体与个体利益发展不协调。这种对法官队伍企业化的管理机制,虽然调动了部分法官的积极性,但其负面影响却是深远的,法官对本身的职业神圣性产生怀疑,法官的晋升和保障机制得不到保证,法官职业尊荣感渐失。对此,T法院的D法官也表示同感:法院精神文化中缺少了让法官个体向往并为之振奋精神的激励机制,基层法官晋升慢,职级低,待遇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谁能保证法官像“孤独的圣徒”拥有无尚的尊荣感?

  3、职业道德缺失。近年来,法官队伍中不少法官职业道德严重失范,许多法官崇拜金钱,追逐权势,丧失应有的法律信仰,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从而导致知法犯法、枉法裁判。很多法官都担忧,法官的良知被严重挑衅,司法良知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滋生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温床”。获得过全市“十佳法官”称号的Y法院F法官认为:近年来,法院的业务培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专家型的法官队伍需要法学理论素养高、审判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群体。但是追求这些目标的同时,法官的良知教育却没有跟上,虽然一直强调廉政建设,然而法官队伍出的问题却越来越严重,越来越上“档次”。[13]法官职业是个高风险的职业,在到处都是“潜规则”的陷井和氛围里而不被“潜规则”,当前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中则迫切需要法官良知教育这一必修课。

  4、人文精神缺失。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存在肤浅化现象,有的法院仅仅重视外在形象的塑造,把格言挂在墙上,动辄冠之以“文化”字样,如立案信访文化、执行文化、为民文化等,究其实仅仅是“秀文化”,而忽视了法官内在精神文化的养成,导致貌合神离。有的法院盲目仿效其他法院的做法,不切实际地以拿来主义的态度推行“山寨版”模式,简单模仿、生搬硬套,无视国情、地情、院情。还有些法院片面地将法院精神文化等同于组织法官文化活动,缺少法官群体精神培育引领机制,缺失长远的文化战略构建理念。[14]这些现象都是将精神文化肤浅化,没有深入到精神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没有体现出法官个体和群体精神的存在,缺少一股核心精神持续的引导力量。

  (三)缺失原因分析

  1、无源之水——基于法史学的考量。与西方法律形式主义传统不同的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信念意义上的法律伦理主义,它追求道德上的正义性而非严格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本身缺乏逻辑自主地位,规则之治难以真正建立。与此相对应的是形成了一种浓厚的“青天”情结、“帝王”文化与鄙视司法职业相互交织的独特法律文化。这种熟人社会的国情,以及厌讼的法律文化导致士子渐以习律为耻,官员因不谙于律学,而只能借助于僚属断案。于是,人们将司法主体划入吏的阵营之中,官与吏在官阶、身份上的高下之分,以及人们对吏的司法过程的不满,进一步恶化了司法主体的形象。直至今天,人们的观念中,行政官员才是“官”,而法官仍不是他们心目中的“官”。非“官”的司法主体,自然无法取得与“官”相同的地位、荣誉和尊重。

  2、近墨者黑——基于社会学的反思。司法工作对于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职业,而应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困守于法律的孤城,伸张着社会的正义,应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在物质至上、金钱崇拜已成为现实社会潜在的通行准则的时候,人们无暇顾及自身修养、道德、信仰的培养与健全。于是,道德失去了力量,信仰失去了踪影!法官置身于喧嚣、浮躁的社会之中,思想观念往往被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侵袭着,少数法官职业道德低下,耻辱感下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从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生存的需求——基于经济学的分析。法院精神文化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的。诚如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所言:“我们作过调研,同样是法学毕业,当教授是当法官工资的两到三倍,而当律师则更多。要达到职业公认的保障标准,才能稳定法官这个群体。”可见,当前我国法官待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基本需要由低到高依次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试想,如果我们的法官还在为房子、子女上学、看病等生存问题发愁时,还有谁能静下心来读书,研习法学理论呢?尊重的需求、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被生存需求无情地压抑着。因此,过分地要求我国的法官成为“精神贵族”是不现实的,也是不人道的。

  4、心理亚健康——基于心理学的探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心理素质的要求更高,因为法官的司法行为需要按照法律的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都需要超过一般的心理和智力支持。只有心理健康的法官才能更好地以实际行动弘扬法的精神,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但问题是,我们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心态并没有达到健康的标准。有学者在对某基层法院法官的心理状态用国际通用的“精神症状自评量表”(Symptom checklist 90,简称SCL-90测评法)进行测评时发现,焦虑、躯体化、强迫等症状表现突出,表明法官的心理健康状况明显不如普通人群。因此,法官真正将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内化于心值得怀疑。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定位设计:法院精神文化引领法官队伍建设的价值取向

  法院精神文化成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之下,法官的人文情怀和知识素养乃至思维方式都是在此基础上积淀而来,因此,法官队伍的建设必然要以彰显中国文化特色的法院精神文化为导向;同时,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移植建构的,西方法律制度所蕴含的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也随着法律制度的“西学东渐”而深刻影响着我国法院文化的建设,这又对法官队伍职业素养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法意与民意融合

  法具有历史承继性。“立法者应当具备的精神是适中宽和的精神。”[15]法院精神文化应当把法律所代表的法意与传统文化所代表的民意有机结合起来,融入法意的“适中宽和”和民意的“中正仁和”。

  1、渗透“和谐司法”理念。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是“太和”,即最佳的和谐状态,主张万物和谐、以和为贵、化干戈为玉帛。现代中国司法理念倡导恢复性司法,致力于恢复是法官最神圣的责任。法院文化应当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己任,追求历史与现实、法律与文化的和谐,才能将和谐理念渗透到法官的职业思维并在司法实践中寻求司法和谐。

  2、载入“司法为民”意识。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开篇明志:“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了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16]孔子主张:“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孟德斯鸠说:“使自己的民众生活平静,这是中国立法者们的主要目标”。[17]司法为民是司法行为社会价值的外在表现。法院精神文化把司法裁判中的法意与人民利益中的民意联系起来,在理性文化的培育氛围中增强法官群体的司法为民方向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诠释司法民主理念,才能体现法律为人民谋求福祉的现实价值。点击一些法院的网站,可以看到以诉调对接、诉警对接、行政协调、便民诉讼、人民调解、巡回法庭等为法院文化载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和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二)理性与感性兼容

  法院精神文化是一种理性文化,居中裁判、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性文明是法院精神文化永恒不变的核心价值。社会公众对法院文化、法律规范以及司法效果的认知基本上都处于感性认识阶段。因而法院理性文化和公众感性认知的统一和兼容应为法院精神文化的题中之意。

  1、树立“兼容”理念。司法“象征”可以增添公众对司法活动神圣的感性认识,这种对司法公平和正义的理性表达,一定程度上增添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一般群众是无法理解其法律文化内涵的。将外在的形象转化为内在的精神,是避免认识偏差的“校正器”。一是要通过法院精神文化指导下的法官队伍建设以及法官的司法活动,来消除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司法神秘“暗伤”。二是通过必要的法制宣传来帮助公众感受法院精神文化的理性价值,在监督司法活动中促进法官队伍建设。

  2、融入“认同”效应。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在于培植高品质的法官群体,在于赋予法院设施、制度规范等外在事物以内涵、精神,使法院形神兼备,积淀文化底蕴,能够让法院精神文化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表达法官的司法理念和法律思维,增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感性认识。也就是要通过法官感性的司法活动来诠释法院精神文化的抽象性,从而增强社会对司法效果的普遍认同感,以群众能够接受得了的感性外在形象和理性内在机制开展司法活动,增强公众认同度。

  (三)能力与活力共振

  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既离不开法官群体精神的培树,也离不开法官个体精神文化的介入,应该是法官群体与个体的能力与活力的共同激振。

  1、培育职业尊荣感。法官职业本身便是一种崇高的荣誉,承载了国家、社会和民众的信任。法院精神文化首先是一种职业文化,必须要有职业形象、职业信念、职业意识。法院精神文化建设要形成法官共同的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群体精神、司法理念,形成职业共同体。对此,可以通过树立褒扬先进典型的方式,使法院精神文化人格化,引导法官崇尚司法职业,遵循职业操守。

  2、注重职业威望。法院文化的关键是法官心态和法官习性,需要培养法官高尚的情操和高雅的志趣,才能“享有极高的职业威望”。那么良好的外部文化环境则是法官修身养性的“精神摇篮”。法院的管理者应营造好浓厚的文化氛围,使读书学习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在文化变成一种愉悦需求和享受时,法官周围的文化环境就会得到净化,法官整体的文化素养就会得到提高,法官队伍形象就会得到改善。[18]

  3、着眼人才建设。法院文化也是一种管理文化,需要有一群高素质的法官来实践,人才建设始终是根本保证。结合法院自身特点,积极实施人才引航工程,建立符合的专业人才库,培育办案能手、调解能手、专业审判领域专家型法官等行家里手,带动整体法官队伍的发展。注重把干警的业绩考核评估结果与干警的提拔任用相结合,培养德才双馨的优秀法官。如受到最高院表彰的山东东营中院的“文化驭人”理念,实现了“法院文化内化于心”的管理境界 ——“即使将物质性的东西全都去掉,只要有这批人在,我们仍然能够再造一个东营中院。”

  4、加强交流平台建设。法院的精神文化是整体文化,是个体精神文化的集合,应通过交流沟通的方式碰撞思维,启迪智慧,使个体间的感性文化和理性文化不断交融增长。一方面,要加强内部交流,注重图书室的建设和利用,通过举办法学家讲座、法官论坛以及参观考察等活动,丰富法官的精神世界,拓宽法官的眼界。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交流,通过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交流,掌握公众的认知水平和需求内容,有的放矢地提高自身的精神境界。

  三、正义价值观:法院精神文化引领法官队伍建设的精神向度

  “正义、良知、荣誉和公信构成法官群体的核心价值体系,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19]笔者认为,以正义、良知、荣誉和公信为塑造内容的法官群体的正义价值观,融入了法官的政治意识、法律信仰、法律思维、司法理念、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是法官队伍建设强大的精神信仰、精神动力和精神方向。因此,将法院精神文化的核心内容与法官队伍建设共融于同一向度,才能实现法院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20]正义价值观包括三个层面,即坚守规则的正义、呵护善良的正义、寻求能动的正义。

  (一)坚守规则的正义

  “公平的执法称为‘作为规则的正义’”。“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正确地解释规则”。[21]因此,法院精神文化当以培养法官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思维,恰当地运用规则、正确地解释规则的司法正义意识为根本取向。

  1、法律信仰——正义的最高理想。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信仰意味着不容置疑的内心确信。对法律的信仰,应是法官与生俱来的天然品性,如同“人之初,性本善”般自然。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必须要有一个信仰法律的团队。塑造信仰法律的法官群体精神是法院文化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法官崇尚法律、忠实践行法律和自觉遵守法律。即崇尚法律就是要增强“法律至上”的权威意识;忠实践行法律是法官从事司法职业的职责所在;自觉遵守法律既要求法官履行一名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更要求法官成为社会公众守法的楷模。

  2、法律思维——正义的隐形翅膀。逻辑和经验是法官实现公平正义的双翼。“如果没有法官睿智的司法活动,运用法律去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那么法律的条文则不过是些法律渊源而已,得不到实际的运用并解决社会纠纷;如果没有法官睿智的司法活动,‘发现’和‘创造’法律,那么法律就会停滞不前,甚至成为社会前进的羁绊。”[22]因此,在促进实现法院文化建设的功能性目标语境下,强化法院群体成员的司法思维,其重心在于法律方法养成。法律方法是为维护法治理念和规则得以实现,区别于日常思维的职业思维方法。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律方法能够反映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创造性智慧,更能体现法官司法能力的综合素质。如运用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解决弹性条款、填补漏洞的能力,综合把握法律精神、司法原则、社情民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能力,为解决纠纷平衡、折衷、调和提出处理矛盾方案的能力等。从提升司法能力的实现路径上,法官人才的培养、业务培训、调查研究、经验总结、学术交流等载体,对法律方法养成具有促进作用。

  (二)呵护善良的正义

  罗尔斯说:“一个人怀有一种起调节作用的正义感是否有利于他的善取决于正义要求于他的那些内容。”[23]法官以善良品性从事司法活动,履行公平正义,则是法院精神文化引领法官群体摒弃心灵失衡、精神迷茫、贪图权利等亚健康心态的“心灯”。

  1、司法良知——正义的天然品性。良心是一个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善恶观、价值观,是常识、常理、常情在每一个人心目中的反映。法官司法过程的人性化、司法行为的人格化,离不开法官的厚德善良,正直重义,一个具有良好修养的法官是不会让职业技巧胜过自己的职业良心的。而法律本身是有价值体系支撑的良法,法律最本质的价值精神就是追求幸福,因此,法官对法律的解释、适用当以善意的方式进行,而合乎法律精神的合乎民意的解释才能称之为善意的解释,才能使民众感受到幸福。

  2、职业道德——正义的基本要求。司法实践的公正,应当由一个超然、独立、无偏见的、作为社会良心的法官群体来保障。克已守法是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作为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最后守卫者,不仅要具有一般的社会公德,更应该具备从事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审慎、公正、廉洁地行使手中的司法权,将对法律职业的理解从浅表的、僵化的、功利的层面上升到理想的、善良的、精神的层面,以法律之正义、善良为人民谋求幸福,体现司法道德的力量,是法官群体的职业义务和道德责任所在,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公正廉洁高效司法最本性的善良要求和期盼。

  (三)寻求能动的正义

  我国处在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严格法治的规则意识还没有建立起来。法院精神文化势必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等各种因素之间的融合,要求法官群体融入司法能动意识,实现社会正义。

  1、创新精神——正义的创制意识。创新意识是法官对工作的一种精神状态,是一种不断追求更高目标的司法精神。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的冲突,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实之间的交织,滞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会之间的碰撞,是司法固有的特点和天然属性,不仅需要法官精通法理和法律,而且需要法官有司法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创新意识和崇法胆识,运用实质推理的各种方法,在遵循法律精神原则下,最大限度地保障个案正义和实质正义。值得一提的是能动司法需要严格遵守规则,只是法官在司法中运用的辅助方法。

  2、司法民主——正义的人民性理念。文化中的“人民性”更多地在于体现为民众的服务精神和态度,以及判决结果符合民众意愿倾向,实现实质公正或实现人民认可的公正。脱离人民的司法则会导致缺失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从而对法官职业的尊崇就会丧失。当今我国司法正面临着不可忽视的权信危机,需要重塑我国司法权威。[24]路径之一就是要实现公开、公信的司法民主,让人民参与司法、了解司法。(1)从理念到实践。最高院在全国法院普遍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方便群众诉讼、保护当事人诉权为切入点,体现了司法民主理念的实践特色。(2)从形式到内容。人民法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广泛建立,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巡回法庭的司法实践,人民陪审制度、人大代表监督的深入推进,一方面增强了法官把握社情民意的“亲民司法”能力,另一方面促使公众更加有效地接近司法,正确了解司法,在介入司法中体验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3)从浅表到深层。司法民主更多地体现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倾听人民的声音,听取人民的意见,依法满足人民的各种利益与需求,将为民司法的理念和实践上升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思想。

  3、党的领导——正义的政治之维。司法是政治系统的内生结构,对政治原则的遵守应当通过政治正义原则来判断。借鉴“法官不能脱离政治”的英国“司法能动主义”的主张,以及美国最高法院通过“走廊活动”,获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衡平技巧和智慧,探索党组织对法院业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有效形式,造就法官善于将政治理念和政治方向转化为司法政策的政治智慧,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法的精神和价值。

  结语

  雅斯贝尔斯说:“芸芸众生在对精神贵族的憧憬中看到自身的价值。”笔者认为:虽然现代社会是高度功利的物质的,但最优秀的文化应该是非功利的。正如天生的血脉里的DNA基因一样,法院精神文化有一个文化的RMA基因。只有植根于本土文化,融入中国国情,体现法治理想,构建以法官群体正义价值观为核心内容的法院精神文化,正确领悟法院精神文化之于法官队伍建设的司法价值和意义,并作为法官队伍建设新的进路和精神导向。

  注释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页。

  [2]本文笔者使用这一名词,皆因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文化”已有约定俗成的定论。

  [3]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序,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刘金国教授认为:法院文化是一个目前在学术界不太被重视或者还没有获得应有重视的问题。

  [4]张志铭:《法院如何进行“文化建设”》,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6-09/19/con,于2009年6月20日访问。

  [5]二元论认为:法院文化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两个方面;三元论认为:法院文化包括精神文化、规范文化和物质文化;四元论认为:法院文化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持三元论观点或相似观点的实务界人士较多,并形成了一种主流。相似观点的是:精神文化、制度文化(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参见丁义军、隋明善主编:《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刘成安:《法院文化建设与法律方法》,《山东审判》2007年第1期。杨德龙:《法院文化与法院文化建设》,《理论建设》2006年第4期。

  [6]精神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精神文化是指包括制度文化在内的精神文化,而狭义的精神文化不包括制度文化(或行为文化、规范文化)。基于精神文化的核心作用,以及与本文的题意契合,本文作者所阐述的法院文化是指不包括物质文化在内的广义的精神文化。

  [7]对法院精神文化的内涵在实务界也各不相同,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如张建平《论法院精神文化的建设》中对法院精神文化的理解,载http://www.tz.gov.cn/tzdz/Template/001/showinfo.aspx?infoid=8db19029-58ec-40a5-bb95-f4433410af84&siteid=112,于2009年6月20日访问。

  [8]最高院先后召开了四次“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最高法院机关举办了“法院文化建设专题讲座”。通过点击法院网站,从各省市高院到基层法院,都辟有法院文化专栏。

  [9]参见“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研讨会”综述,《中国审判》2006年第7期,第6页。

  [10]问卷调查共向4个基层法院的100名法官发放了100份问卷,得到法官们积极而热情的回应。

  [11]笔者在4个基层法院中选择了一位X院长,一位W副院长,两位庭长及十六名法官,作为访谈的对象。通过与他(她)们的沟通交流,笔者切实感觉到法院精神文化对大多数法官来说还是比较陌生,他们认为精神文化建设要有一种思想和精神的指引且为广大法官群体所共知共守,才能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本文摘取了他(她)们的一些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观点加以说明。

  [12] D市基层人民法院的该S法庭获得过全省优秀人民法庭称号,连续多年被上级法院评为先进集体。

  [13]近四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查处违法违纪干警人数:2005年378人、2006年292人、2007年723人、2008年712人。见最近几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4]笔者通过点击各级法院网站,发现一些法院组织法官文化活动,如书画比赛、文艺演出、作品展览等,只看到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届而到现在都没有“下届”。说明法院文化建设的短期性形成弊端,功利性非常浓厚。

  [1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彭盛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页。

  [16]转引自余定宇:《寻找法律印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17]同注[15],第151页。

  [18]如最高院“法院文化建设专题讲座”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讲就是对于书画的鉴赏介绍。这种提高法官文化修养、加强文化底蕴的做法,可以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和廉洁意识。

  [19]引自最高院副院长万鄂湘在2007年9月第三次“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要有"四个新提高":广大干警思想政治觉悟有新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有新提高,司法作风形象有新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提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人民法院队伍。

  [2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3页。

  [22]转引自孙斌荣:《论司法的艺术: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最高境界追求》,载万鄂湘主编《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研究》(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23]同注[21],第576页。

  [24]徐清宇、周永军:《当今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反省及重塑思考》,《法律与适用》2009年第4期,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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