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前几天的一个周末约几个朋友到一家餐馆吃饭,其中一个朋友带了一瓶珍藏的军队特供的白酒,刚落座,服务员就和我们有了如下的对话:
服务员:这瓶酒是你们带的吗?
我:是啊。
服务员:我们要收开瓶费的,100元。
我们几个一听就扫兴,决定对垒一下。
我:为什么?这瓶酒不用你来打开,也不用你来倒酒,为何要收开瓶费?
服务员:这是我们酒店的规定。
我:那好,你们酒店有这种酒吗?我要这种白酒,如果你们酒店有,我就买你们酒店的。
服务员:没有这种酒。
我:你没有这种酒还不让我们喝自己的酒?
服务员:那我们要收开瓶费,也就是服务费的。
我:你们对于酒的服务有哪些?
服务员:我们开瓶、倒酒、提供酒杯。
我:你说的这些我们都不让你做。
服务员:那也不行,我们就是这个规定,要收开瓶费100元。
我:好的,你记清楚请转告贵点经理,如果你们要收开瓶费,我们会在法庭上见!消费者是你们的上帝吗?你们没有这种白酒,就不能禁止客人带白酒来。你们没有店堂提示,即使有也是无效的条款。当然,我们带白酒会给你增加一点工作量,支付一点可以,但你说的100元不可能。
服务员:我请示一下,如果你们还要点一些我店的酒,我们可以优惠。
我们几个不想扫兴,就点了一瓶啤酒,最终,开瓶费以10元钱成交。
无独有偶,4月21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规范》制定方解释,谢绝自带酒水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避免“问题酒水”进入餐厅。“谢绝自带酒水”是一种饱受舆论和消费者诟病的行业潜规则。去年10月,武汉市消协还向媒体披露餐饮行业9大潜规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指出:禁止自带酒水、以“开瓶费”为名收取额外“服务”费用,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可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这一潜规则在武汉竟然要变身“明规则”,让人很是意外。
消费者为什么会自带酒水?说白了是因为饭店里的酒水价格太昂贵。超市里卖50元的酒水,进了饭店就售价高达百元以上——强制消费者高价消费酒水,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说是为了避免“问题酒水”,其实,“霸王酒水”才是真正的“问题酒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以行规的方式,赋予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其实,我们消费者是上帝,是自欺欺人的说法。现在,谁把消费者真正当成上帝了:丰田汽车的刹车门让消费者索赔无望,惠普电脑的维修门让消费者使用电脑成了噩梦,银行的不合理收费让消费者不得不一元钱一元钱起存来表达不满等等等等,我们看到的是强势、是垄断、是层出不穷的“潜规则”。作为律师,我也不得不和强势的饭店斗智斗勇达成妥协,以使自己和朋友们约好的饭局不至于太扫兴。
无论如何,作为消费者,我从来没有觉得我当过“上帝”,您呢?
【作者简介】
李松奎,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1年毕业于河南公安专科学校侦查系刑事侦查专业,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在职攻读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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