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个直辖市和15个副省级城市在各自网站上公开有关“账册”的政府信息时,均“自责”地表示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与公众的需求之间存在差距。
19个城市的“自责”的确是一种令人欣慰的勤政表现,但这种“自责”不应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过小、公开内容过粗、公开内容难懂、公开程序开启被动、公开途径单一、公开过程迟延的“挡箭牌”,而应成为推动相关立法完善和政府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尽可能作为的助推力。
只有不断的合理限缩免予公开之政府信息的范围,才能更充分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作为行政法规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在位阶上构成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这种必须予以恪守的关系决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之范围界定的宽泛程度。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界定越宽泛,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就越小,进而导致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差距就越大。
众所周知,现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界定过于宽泛,已启动不短时间且很可能于近期结束的修法举动在国家秘密的范围界定方面没有明显的调整,这意味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法律之前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之间的不协调之处被加以消除之前,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会因为保密法的上位限制而将继续处于难以尽如人意的境地。
但这并不说明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将整体上难以有所作为,相反政府可以在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易懂性、主动性和及时性上大有作为。
首先,在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外,政府应重点公开与“权力清单”有关的政府信息和民众充满最大好奇、时常关注的公款、公车使用信息,而不应总是全部或大部分的公开一些“不痛不痒”、“无料可挖”的政府信息;
其次,政府应尽可能的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深入浅出的表达方式公开政府信息,让具有一般认知水平的公众愿意看且看得懂;
再次,应理顺“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程序启动方式之间的关系,多主动公开,少依申请公开,争取多以主动的姿态展示正当运行权力的信息,让公众的猜疑尽早止于“透明”;
复次,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诸多公开途径中,要特别看重政府网站这一途径,不能让政府网站处于“有等于没有”或“日日面目如旧”的状态。
最后,不要总是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期限用足用尽,除非是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因为“迟来的公开”在很多时候与“不公开”只有毫厘之遥。
【作者简介】
刘加良(1981-),男,山东日照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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