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否应该使同性婚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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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同性婚姻一旦合法化,将给中国社会带来很多问题:一是破坏了男女结合的中国传统伦理,二是破坏中国家庭传宗接代的基本功能,三是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四是导致同性恋人数剧增,引发婚姻形式完全自由化的“多米诺效应”。依据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中国尚不具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现实条件,如果贸然立法,将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

同性婚姻 合法化 弊端

随着第三次技术革命的快速推进,人们的情感生活更加丰富、价值观念更加多元、生活方式更加自主,同性恋权利运动逐渐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热烈地开展。目前,很多国家都开始正视同性伴侣的婚姻要求,很多人也建议中国的同性婚姻应该合法化。可以说,人类传统的婚姻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由此成为了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个新课题。那么中国是否应该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

1973年,美国心理协会、美国精神医学会就将同性恋行为排除于疾病之外,定义为:“一个人无论在性爱、心理、情感及社交上的兴趣和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 同性婚姻在一些国家如丹麦、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芬兰、冰岛、挪威、新西兰、德国、法国等都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这些国家对同性婚姻应该合法化的观点具体如下: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以异性为自然前提;同性婚姻并不意味着违背人类的道德和思想意识;禁止同性婚姻实际上是一种性别歧视,侵犯了人权;同性婚姻家庭同样具备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职能;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利于防止同性恋者性生活混乱,控制性病。

然而,世界上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只占据少数,绝大多数国家是反对同性婚姻的。在我国,同性恋群体很长时间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同性恋行为还一度被认定为“流氓罪”。直到2001 年,中国精神病学协会正式才将同性恋从精神疾患一栏中删除。 虽说近年来人们逐渐开始谈论同性恋这个话题,也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给予同性恋者更多的认可、尊重和包容,但这并不代表中国已经具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条件。笔者认为,“恋”是自由,婚姻是“法”,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具有很大的弊端。实事求是地来说,中国并不具备欧美国家为同性婚姻立法的伦理环境和社会环境,如果贸然立法,不但人权难以得到维护,而且会对传统伦理与家庭关系造成破坏,影响社会稳定。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弊端如下:

(一) 同性婚姻合法化破坏了男女结合的中国传统伦理

婚姻是文明社会里最基本的单位,是社会伦理的重要体现。世界各国不管信仰如何,长期以来人们都遵循着一男一女互相结合的婚姻定义。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体努斯对婚姻所下的定义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优帝《法学纲要》称“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同时,很多国家的婚姻法都规定了合法婚姻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例如,美国众议院于1996年7月通过的《“捍卫婚姻法”法案》上规定的婚姻概念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而《 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 条则规定:“婚姻是两个异性的人之间根据本法典的规定,意在以完全共同生活的方式建立家庭而订立的合同。” 由此可见,从婚姻伦理是从人类的自然属性出发的,是男女两性的自然生理的结合。一个的合法婚姻首先应该肯定婚姻的自然属性,如两性的生理差别、性的本能和种族的繁衍等,这是婚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回归到中国社会,从古至今中华民族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的。对于婚姻,《白虎通》的解释说:“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礼记经解》说:“男曰婚,女曰姻。”《尔雅释亲》则说:“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 由此可见,同性相吸,异性相斥,阴阳相调,是中国传统的哲学观念,很大程度上说,中国对于婚姻伦理的重视是中华民族得以世世代代繁衍不息,历尽千古而文明不断的重要因素。中国人长期认可的婚姻关系是指男女通过结婚所形成的夫妻关系,是两性关系的结合,是中华民族对性的完美表达。

笔者认为,法律的规定代表着的对某一种行为或现象的社会评价,而立法则会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观念产生最根本性的影响。中国的婚姻观念和家庭伦理与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到底孰轻孰重,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说,肯定是婚姻伦理更为重要。因为同性恋者的权利不一定要通过法律来保护,但传统的婚姻伦理一旦被否定,会破坏男女相配、繁衍种族的自然法则,抹杀了传统观念中阴阳两性之间质的差别,从根本上影响中国传统家庭的和谐、互补与满足,后果难以设想。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破坏了中国家庭传宗接代的基本功能。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婚姻关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以前大多数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往婚姻其他道路一直都被阻塞。” 正如黑格尔所说,婚姻不单单只是关注性的关系和自然属性,还应该考虑其他因素。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有着鲜明的伦理性和民族特色,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与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审美趣味等都密切相关。因此,中国的同性婚姻问题首先不能回避的是中国家庭传宗接代的基本功能。

罗马法学家莫蒂迪斯蒂努斯指出:“婚姻者,乃一夫一妻之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 美国家庭研究理事会的康妮?马基在接受有线新闻网的采访时表示:“几千年以来,人类文化都是将婚姻视为男女间的结合,其目的在于抚养孩子。” 家庭的基本功能是繁衍后代,《礼记昏义》中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论及婚姻的本质时就曾经指出:“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承认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传宗接代,是中国家庭的重要功能。

有学者在农村调查中发现能够接受子女为同性恋的仅为8. 1% , 而不能接受的占到91.89%. 这样的数字与欧美国家动辄过半的同性恋支持率相差甚远。早在2002年,李银河教授就指出,中国的同性恋者和西方的最大区别就是大多数人会选择与异性结婚, 这种状况依然存在。智行基金会在对2600多名同性恋者的问卷调查中显示,57. 3% 的同性恋者已经或将要接受异性婚姻,只有25. 0%的同性恋者表示一定不会结婚。这也说明了在计划生育的今天,正常的婚姻承载一个家族传宗接代的愿望。

笔者认为,婚姻是养育子女、繁殖后代、实现人类自身再生产的单元。同性婚姻不能确保人类的传宗接代。虽然如今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等高科技手段,实现生育子女的目的,但过于依赖物质化,无法体现生育的人文价值,从现实意义上讲,?很难获得中华民族的认可。虽然,社会大众对同性恋产生了普遍的宽容, 但在广大农村、中小城市、甚至在大城市传统婚姻传宗接代、生儿育女的观念仍然相当浓烈。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诉求的出现, 并不表明中国传统婚姻观念已经发生巨大的变革。法律尤其是婚姻家庭法是一国传统伦理道德和传统文化沉积的产物,如果什么样的自愿结合都可以成为“婚姻”的话,婚姻制度很可能随之瓦解,无论你是否愿意承认,婚姻制度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私人的东西”,他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法律当然需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然而法律绝不是立法者意志和理性化的产物, 立法者对一国传统与国情的视而不见,必然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三)同性婚姻家庭不适宜青少年健康成长。

天主教素来主张:婚姻制度及夫妻之爱,本质上是为生育教育子女,二者形同婚姻的高峰与冠冕。 在《同性婚姻:支持及反对的理由》一书中更指出:“繁衍抚育后代被认为是婚姻的重要职责之一,同性伴侣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其组成的家庭也不适于抚养孩子。”正如单亲家庭曾经引起过人们的注意一样,同性家庭中的儿童在缺乏父爱或母爱的家庭中成长是否会出现问题,是中国考虑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同性伴侣通过试管婴儿、精子捐献、代孕、收养等方法孕育及抚养小孩。根据美国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统计显示,最近20年以来,美国同性伴侣家庭的数量呈显著增长趋势,配偶的总数为901,997对,比10年前增加了50%,其中22%的同性伴侣家庭抚养孩子。但实际上,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和地区,已有一些同性恋婚姻相对于异性恋婚姻的负面因素引起了研究者的注意。同性父母收养孩子的问题,正越来越引起重视,有调查显示,同性父母收养的孩子中29%受过性侵犯,而异性父母的相应数字只是0.6%. 很多男同性恋除了收养,最喜欢找代理孕母,大多数代理孕母会选择使用自己的卵子,也就是说同性恋家庭的孩子从出生就不会见到自己的亲生母亲,这容易对孩子造成情感和心理影响。同时国外经常报道,孩子的父母是同性恋,在学校更容易受到同伴的欺负和侮辱。

笔者认为,如果同性恋可以合法结婚,他们的孩子会被灌输更多有关同性恋者的信息,从而鼓励这些孩子挑选同性作为伴侣,在后天上改变孩子的性取向。同性恋毕竟不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有利选择,尽管我们尊重与理解这一个特殊的群体,但是我们不能任由基因正常的儿童在后天上受到同性恋观念的深度影响,这对与这些儿童来说是不公平的。只有正常的男女结合才是个人感受与社会标准的统一,同性恋与异性恋相比,无论从感情体验还是社会舆论上都相差甚远,我们不能侵害儿童对于性向培养与选择的权利。

(四)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导致同性恋者人数剧增,引发“多米诺效应”。

一方面,同性婚姻一旦合法化,同性恋人群就会由地下转为地上,由隐蔽转为公开,产生新同性恋者的可能性就会大增。因为,在法律的保护下,同性恋者可以合法地引诱、追求非同性恋者,使非同性恋者大胆尝试同性恋行为。而且,教育部门也不得不将同性恋作为正常的生活方式进行灌输教育,未成年正处于人生价值观的塑造阶段,这样的宣传教育对他们的性取向来说是不利的。同性恋毕竟不是一种有利的恋爱方式,很多青少年仅仅是有“同性恋倾向”,但并非真正的“同性恋”。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校园中已经出现越来越多具有“同性恋倾向”的青少年,对于这样的青少年来说,他们本来是可以很容易找到正常的性取向,然而,如果中国法律承认同性恋婚姻的话,他们的选择会出现很多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同性婚姻合法化还可能对婚姻制度的造成深层次的冲击,即 “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同性婚姻被合法化,下一步可能引发“多边婚姻”、“人兽婚姻”的合法化等议题。当著名同性恋运动领袖施帕尔曼被问及同性婚姻后下一个争取目标时,他曾明确回答:“争取三个人结婚的可能”;1972年,美国两百多个同性恋组织曾经将废除性行为的所有年龄和人数的限制作为自己的“共同纲领”,而其中的“北美男人男孩恋协会”(NAMBLA)更曾有组织地争取“恋童合法化”。2008年,澳大利亚一对父女走上电视公开了两人相恋并生下两个小孩的过程,并表示“我们是作为成年人自愿建立这种关系的,我们现在只想得到一点尊敬和理解。”当地法院后来判决两人乱伦有罪,并受警方监视,禁止两人再发生性关系。笔者认为,婚姻并不只是私人自由,还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的证明。如果法律认可了同性恋婚姻,那么,多配偶婚姻、人兽婚姻是否也应被认可?

立法是一项审慎的事业, 我们每个人都深深地镶嵌在自己所生活的文化之中。离开自然法则我们任何人都无法更好地生存,一个社会离开一脉相承和传之久远的伦理、信仰、道德、家庭观念和生活模式,也将陷入秩序的混乱中。尤其是婚姻家庭这样关乎人类社会文明的基础结构,我们更有理由对其保持最基本的敬畏之心。笔者认为,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更应该对婚姻形式持谨慎态度,因为它随时可能引发制度性的影响。

结语笔者不赞成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意味着忽视同性恋者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要求,随意歧视、排斥同性恋人群。我认为,在当代中国,对待同性恋者,我们更应该以理解和宽容为主,尊重他们的选择,并通过对话的方式保护他们的权利,减少社会对他们的误解与压力。但是,同性恋从根本上说并不是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利的产物,我们不应该通过立法对这种行为进行确认从而造成社会导向。从利弊衡量的角度分析,对于中国而言,同性婚姻具有难以克服之弊端,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还远不到提上立法议程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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