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案“二许”的命运尚未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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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超凡、许国俊等人在美被判重刑是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取得的成功。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司法程序处理类似案件的特点

  □法眼观察

  今年5月,许超凡、许国俊等人在美被判重刑,是我国反腐败工作在打击外逃犯罪分子方面取得的成功,也是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取得的成功。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司法程序处理类似案件的特点。

  在美国,对于“二许”案这种作为重罪的案件,首先需要大陪审团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予以审核

  根据检察官提供的证据,陪审团针对“二许”等被告人共罗列了15项指控。2008年8月29日,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联邦地区法院大陪审团通过了对上述15项指控的审核裁定,许超凡、许国俊以及二人的妻子合谋诈骗、合谋洗钱以及合谋转运盗窃钱款等多项罪名成立,并正式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美国大多数州通常对案件定罪和科刑分两个阶段进行处理,“二许”案事实上经历了两个程序,首先是2008年8月29日陪审团的定罪程序,在陪审团确定行为人有罪后,案件进入2009年的起诉、审理和科刑程序,并于2009年5月6日作出初审裁决。

  该案之所以由联邦系统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主要是因为“二许”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均属联邦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如洗钱、护照和签证欺诈,以及违反RICO法的犯罪等,这些犯罪不仅具有跨州性,而且具有跨国性,因而由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

  在“二许”被起诉后,他们完全可以像余振东那样进行辩诉交易和认罪,辩诉交易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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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检察官与被告人以“刑期”作为交换条件;第二,检察官与被告人以“较轻之罪”进行交换;第三,检察官与被告人以“罪数”进行交换。余振东就是以“罪数”和“刑期”与检察官进行交易,结果在其认罪的前提下,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仅以其实施欺诈罪而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余自愿被遣返回国。根据我国在国内审判余振东其刑期也不会超过12年的承诺,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罪,合并执行12年有期徒刑。由于“二许”否认有罪,“余振东模式”在“二许”身上未能重演,法庭则进入正式审理程序,检察官在指控中的求刑是65年,初审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任行长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被告人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二许”的妻子亦获8年有期徒刑,同时她们还被判处刑满释放后3年监管。

  关于“二许”目前正在准备的上诉问题涉及如下五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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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上诉的有效期,初审宣布量刑后10天之内,“二许”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意向书,目前“二许”已经提出上诉意向。法官也已让初审指定的律师回避,并为“二许”指定了新的律师,以希望新律师能够更加客观地审查事实。但是,由于“二许”案件的复杂性,新律师熟悉案情尚需时日,“二许”的正式上诉状可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准备好,而检察官根据上诉状提交答辩状所需要的期限更无法确定,因此,何时开始上诉审仍是个未知数。根据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地区管辖范围,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第九巡回区管辖加利福尼亚等太平洋沿岸及夏威夷、阿拉斯加九个州及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将审理“二许”案的上诉。

  第二,关于被告人是否出庭问题,根据美国上诉审规则,上诉审原则上被告人不出庭,上诉法官只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上诉状和答辩状,如果法官认为确实需要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的,控辩双方则可以出庭,因此,控辩双方应否在上诉过程中出庭,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决定。

  第三,关于上诉审查的内容问题,由于陪审团已经就犯罪事实作出判定,且初审法院也已经根据这些事实作出量刑的裁决,上诉审原则上只审查法律适用问题。但也不排除例外情形,即如果被告人提出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的证据,上诉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新审理。此外,美国的保释制度适用于外国人,但对于“二许”来讲,则是不可能被适用保释。

  第四,关于向最高法院上诉问题,“二许”在经历本次上诉后,如果对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仍有疑义,还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即申请调卷令。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诉及对该案进行审查,且通常美国最高法院只选择自己认为重要的案件来审理,即在9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中至少有4位法官愿意审理的情况下,该案才能正式由最高法院审理。通常美国最高法院每年仅审理包括刑、民和行政案件在内的200个案件。所以“二许”案能够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概率也是相当低。在最高法院作出审理与不审理,或者对上诉作出裁定后,“二许”还可以向联邦系统申请人身保护令。虽然人身保护令的性质是民事诉讼,但主要针对拘禁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非针对判决和上诉本身。因此,可以说美国繁冗的刑事司法程序使“二许”案尘埃落定尚需一定的时间。

  最后,我要说的是,美国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律师的能力会影响审判的效果,而影响律师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金钱。“二许”因没有钱,是法庭为他们指定的辩护律师,特别是在初审法院作出量刑裁决的同时已经要求“二许”原律师回避,法庭已为他们指定新的律师帮助他们上诉,新的辩护律师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熟悉案件。可见,“二许”自己聘请的律师和法庭为其指定的律师其辩护效果肯定会有很大的悬殊,即使他们在羁押期间充分研究与其犯罪相关的美国法律,但繁杂的美国法律及其诉讼规则都不会有助于他们胜诉。

  综合各种法律因素“二许”的命运面临两种可能

  其一,在美国所有司法程序穷尽后,“二许”将根据法庭的量刑在美国监狱服刑。由于美国联邦体系中没有假释的规定,被告人如果在监狱中行为良好,最多只能获得刑期15%的减刑。“二许”将在美国监狱分别服满25年和22年刑期,或者服满少于25年和22年的15%的刑期后被驱逐或者遣返回国。其二,“二许”在美国所有诉讼程序和一切救济措施穷尽后,仍分别被判处25年和22年有期徒刑。理论上说,他们有可能会被强制驱逐出境或者在服刑期间被强制驱逐出境。如果“二许”被强制驱逐出境或者没有经过中美双方通过司法协助方式予以遣返,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和第八十七条关于时效规定的第四项,我国仍然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审判“二许”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同时,由于美国的强制驱逐出境,我国政府没有作出任何承诺,那么对“二许”的量刑就完全可以依据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和所应适用的法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予以定罪量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秀梅)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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