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败诉,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串通使另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假诉案件、当事人有理无据的败诉、法官责任心不强的败诉、法官限于业务水平的败诉以及徇私枉法的败诉五种情况,这些不正常败诉都是违反法律规则所致。其中,在当事人心理上造成压力最大的是法官渎职或枉法所致的败诉。不正常的败诉,是一方当事人主张和请求合情、合理、合法,事实所依托的证据充分、有效的情况下,由于对方当事人的不正当行为和案外人的恣意干扰,以及法官缺乏应有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而有意、无意偏袒一方或因其审判责任心不强,导致有理有据的一方当事人吃冤枉官司。其结果必然引起败诉者的异常心理压力,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公正、权威的怀疑。
失信于法的心理反应和社会心态,不仅对诉讼活动的规范、有效带来巨大干扰,而且,对社会法制进程产生阻抗。一种突出的表现就是当事人会因不堪挫折而实施攻击行为。心理学家把关于挫折压力与社会成员不理智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叫做挫折一攻击理论。重大挫折意味着巨大精神压力,因枉法裁判给当事人造成的挫折,又带有蓄意伤害的性质。败诉者明知诉讼结果不是自己诉讼行为不当,或不是主张无证所致,而是法官操作和对方不当行为的必然产物,便无法接受败诉结果。愤懑之下的心理与行为强烈失控感,为他们以攻击的方式来释放压力打开通道。严重的挫折导致不同形式的攻击是难免的,这种情况下,败诉者进行各种形式的攻击且往往不计代价,强度较高,危害较大,而且,大多指向对方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人身。
严重的挫折也会导致与攻击他人方式相反的方式,进行自我攻击。一般社交和民商事活动中,因不堪失败的压力而捶胸顿足者,就有攻击自己的不良心理倾向。攻击自己的败诉者是因为找不到可以攻击的适当对象和目标,即使找到了也由于以往情感的促使或对方实力的不可侵犯性的评价,只好放弃攻击他人。败诉后极度痛苦,意欲用自杀、自伤、自残的方式来表现抗争的当事人,即有攻击自我的心理特征。
部分案件不存在明显的胜诉与败诉之分,如离婚案件。但这不等于没有败诉感。一些当事人明知道打的是两败俱伤的官司,却又不得已。一旦感到诉讼结果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也会产生很明显的心理压力从而产生自伤自残的念头。
摘自:《诉讼心理学原理与应用》·鲁千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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