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或者说,所有的今天,都不过是历史文化的延续。“历史上都写着中国的灵魂,指示着将来的命运”。(鲁迅)因此,要认识和改造当今社会,就不能研究历史,从实际出发。否则,我们对当下问题的议论,则一定是十分肤浅的;对目前社会的改革,就必然是曲折的。
最典型的就是中国的法治建设。众所周知,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家,在历史上一直以来实行的是人治制度。所有的权力并非是民主的产物,而是皇帝独占的。一切官员手中的权力,全部来自于这个至高无上者,是替其执掌管理社会的特权。该怎么做,怎样做是好的,最终全由皇帝说了算。圣旨就是法律,君言不可抗拒。在这样的制度中,要谈论民权主义,犯的是大逆不道之罪。各级官员都以父母官自居,而平民百姓则甘做奴隶,任人宰割,忍气吞声。正如鲁迅先生说的那样:中国历史是一部“做稳了奴隶和想做奴隶而不得的历史。”所有这一切,在这个传统文化中,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万世不得改变的规矩。
我们现在尽管已经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并且也在实践中大力推进这项事业的发展。然而,因为中国缺少民主法治的良好传统,这就给我们的这项伟大的事业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要命的是,我们现在许多人并没有自觉意识到这一点。我以为,这个困难与其说是制度上的,倒还不如说是人的观念上的。道理很简单,制度是人建设起来的,也是人执行的。而制定和执行制度,都需要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因此,也就不难推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的是人们强烈的法治意识。唯有具备先进的法治意识,我们才可能完成伟大的事业。这个肤浅的道理,似乎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地宣讲了。
最近几日外出,看到了几幅标语,使人感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亟待强化的严重问题。诸如“纵火烧山,法律严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醉酒驾驶,一律拘留”等等,经常出现在眼前。不是说这些标语不对,而是其中所反映出来的写这些标语的人的法律观念不够健全的问题。因为,从来就没有看到过法律是制约公共权力内容的、体现法治精神的标语。从这些具有浓厚实用主义味道的标语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人以为法律就是针对老百姓的,是治理社会的工具。而这样的看法,和封建社会中关于法的意识,几乎就没有本质差异了。两者都认为法律是权力发挥作用的工具,而绝非是权力的规范者。
坦率地说,我们现在不仅老百姓的法治意识不够强,不能积极主动地、严格依法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能正确认识法律的意义以及法治的本质所在。于是,就前者来说,要么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利,不管不问国家大事和社会公益;要么就是毫无限制地主张权利,扰乱法律秩序。就后者来说,虽然宪法已经如此明确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从骨子里讲,他们依然只是把法律当做为统治的武器,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上级的赏识和恩赐,常常在对上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两难选择中,毫不犹豫地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来换得某些品质不正、作风不纯的上司的满意。显而易见,这样一来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已经是相去甚远了。
所有这些,都是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密切相关的。因为,任何文化都是从历史中传承下来的,雨果很形象地说过:“历史是什么:是过去传到将来的回声,是将来对过去的反应。”我们也可以作这样的比喻,就如同一个学生的今日成绩是以往学习渐渐积累的结果一样。文化的发展从来是不可能是跳跃式的,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就把法治的“小学生”,培养成法治的“大学生”,甚至是“硕士”、“博士”。要在中国这个具有如此长久历史传统的专制文化中,建设好先进的法治文化,我们应当预想得艰巨些,需要我们作出更多的努力,付出更多的代价。总是想毕其功于一役,一口吃成个大胖子,既不现实,也毫无益处,常常是适得其反,南辕北辙,欲速不达。
哲人说得好:“不懂得过去,就是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据此,我们当然有理由不信任那些仅仅只有善良的愿望,却毫无现实主义精神的某些崇拜西方法治的人们。这些人很喜欢用他国的所谓先进经验,来批判中国的现状,而全然不顾中国历史发展的过程。十分简单幼稚地以为,既然这些制度在他们的国度获得了成功,那么,也完全可以像学习先进技术一样,引进适用于中国社会。他们根本就不懂得技术的引进与制度的引进之间的巨大的差异,技术和技术知识的引进是不需要历史文化为基础的,而制度的引进是以本国的历史延续为前提的。他们忘记了我们当今的社会,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延续,是传统中国的继续。他们压根儿就不懂得,改革现实始终必须从现实出发,也就是要从本国的历史延续中来考虑。离开这个原则,盲目地引进所谓的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后果必然是一场民族的悲剧。
任何事物的质变,都是建立在量变基础之上的,即便是突变,也一定是以量变为前提的。建设好中国的今天,必须从昨天的量变起步,不断增加各个方面的量变,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才能把握好从历史进化而来的今日,才能有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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