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在外延上的突破
一、两者依托的时代背景和文化根基不同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所依托的时代背景是以生物技术,高新技术为技术支撑,以我们所面临的“20世纪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转变,即从大规模的流水线生产向小规模,灵活的生产方式转变”,[1]''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转向为变革动力,以建立循环型经济生产方式和循环型社会的生态文明为发展目标的,这种生态文明是以环境文化为其精神内核的。环境文化是致力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关系,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形态。如果说工业社会是以”人本主义“文化为主要标识的,那么,2l世纪将会是由”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文化所构筑的后工业社会,环境文化是人类的新文化运动,是人类思想观念领域的深刻变革,是对传统工业文明的反思和超越,是在更高层次上对自然法则的尊重与回归。几十年来,环境文化的理念广泛渗透到人类经济、科技、法律、伦理以及政治领域,预示着人类文明已从传统工业文明逐步转向生态工业文明,并将以自然法则为标准来改革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生态危机产生环境文化,其核心是生态文明。有学者指出环境文化是今天的先进文化。而传统法学方法论则根植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文化形态,其理论体系的形成仅发轫于文艺复兴之初,扎根在工业革命之时,它依托于大规模、高能耗的机械化生产方式,这是一种以无节制地以消耗环境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物质财富增长的生产方式,在人类中心主义主导下,人类高举着弘扬人的自身价值,但与此同时却忽视了自然的内在价值,从而造成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全球化的生态危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两者在现阶段法学理论领域中的地位和发展的前景不同
笔者以为,法学方法论生态化这一概念之提出并非空穴来风,它在我国当今法理层面的研究和探讨也不是乌托邦式的理论构想,而是顺应了新世纪全球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向,以及中国试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对于制度创新的迫切需求。日前学界围绕着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在其新着《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中提出的“环境法应该并且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法学理论新视角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鸣,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两种不同的理论视角,新兴的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筑在“主客一体”的哲学基础上的,它以独特的视角给传统法学理论强劲冲击,而建筑在“主客二分”基础上的主流法理学,则以其厚重的根基独霸法理学界而拒斥,质疑新兴的法学理论之补充。建立在两种不同的世界观基础上的法学理论如何能够沟通、交流、理解并达成共识呢?新兴的法学理论体系如何才能进一步发展壮大以担负起法学理论生态化的重责呢?作为新兴法学理论基石的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与传统法学方法论在现阶段法学理论领域中的地位和发展的前景又将怎样呢?
其实,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概念的提出,表明一种以生态整体观为视角的法学流派正在孕育,形成之中。这种独特的法学方法论视角,是源于环境法学的发展成熟而生成的,对于新兴环境法学理论的高层次探索业已拉开帷幕。我们知道,任何一个法学理论及流派的形成都有赖于新的法学方法论的架构,如果没有法学方法论及其研究方法的不断推陈出新就没有法学理论的蓬勃发展,实际上法学的每一次变革都与一种新的法学方法论及其研究方法产生休戚相关,同时以相应的法哲学为支撑,由此构成特定的法秩序。也就是说,新兴环境法学理论的立身之本在于一种新的法学方法论的架构,而这种法学方法论的基准点又在于其架构研究的理论视角有别于传统法学方法论的理论视角。众所周知,传统法学方法论是以“主客二分”为其哲学基础来突显主体,并以法律主体观为基石加以确立的,而生态化的法学方法论则是以来源于西方生态哲学和后现代主义哲学的“主客一体”为其哲学基础,并融入了东方“天人合一”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思想精髓,力主法律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正视主体和客体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既可以分离,又可以转化的客观事实,从而提出人类的法律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必须采用有别于传统的法律主体观而以法律整体观为其理论基石。
当然,关于法学方法论生态化的议题,实质上是在探讨一个法的发展方向问题,这一概念的提出意味着从方法论角度上讲,必须实现价值判断的转向,并从定式化思维向多维度思维转换。这从经济分析法学,社会分析法学的诞生可以发现,我们的法律一直在试图冲破定式化的思维,努力吸收来自各学科的滋养,“我们的法律也许确实如同霍姆斯所言,正处在一个向将由比喻意义上的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主宰的过渡期,也许确实如同波斯纳所言,我们正开始超越法律”。[1]非但如此,如果我们意识到,生态文明时代已悄然而至,当我们开始探讨法律生态化的合理性时,我们的法律不仅正走向由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主宰的时代,而且也正在走向生态学家共同参与的时代,从深层意义上来说,这种参与体现了我们的法律作为人文学科中的一员,正同其他人文学科一起走向同自然学科互动的历史时期,也意味着发端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全球化和本土化的过程中,正在完成其东方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融合的使命。
就现阶段来看,在法学、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层面上提出探讨生态化的议题,最重要的是,由于在法学研究领域出现了以解决人与自然矛盾为主要目的的环境法学。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究其目的乃是人类为了应对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升级的环境危机,弥合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的态势而设计的用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法学研究前沿应是法学研究的转向和转型”,(2]而这种转向首先是基于法哲学领域的转向,进而触发法学方法论,法学研究方法以及具体法律制度的变革。所以说,由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当代环境资源法学所引发的法律革命,说到底就是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它从法律上研究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学科,是以其独特的环境资源法学“范式”(Paradigm)(包括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道德观、环境资源法学学术范畴和概念体系等)为推理基础和进行逻辑思维的学科。
就现阶段看,这种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体系是对经典的法学理论予以合理有效的补充。其在整个法学理论的架构中起到一个完善和补充的作用。然而,面对着日益高速飞转的社会发展车轮,未来将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向我们呈现,于是相关的新问题,新现象也纷至沓来,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必须一改过去那种纠缠于历史,停驻于现实的狭隘目光,而要将我们法律的视角预先投射到日益逼近的未来中,我们的法律必须完成过去,现在与未来三位一体的整合。新一轮的时空压缩正在展开,在时空日益压缩的图示下,当机器人、克隆人不可避免地出现在人类的生活中,其诞生将表明人化的自然过程与自然的人化过程已经从更深层次上交融在一起,人与物的界分也将越来越模糊。由此,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矛盾将有可能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与物之间的矛盾,而以生命平等为其价值取向的生态化法学方法论也将可能从对法学理论予以补充的地位上升为主流地位。
摘自:《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陈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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