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毁人誉人,可以生人死人,旦夕间可以让一个公司誉满天下,弹指间也可以使其信誉破产,利益无边,黑幕重重……一夜之间,隐藏在地下的“网络打手”被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而且几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呼吁司法干预者有之,要求法律打击者有之,甚至连清华大学教授李希光所主张的网络实名制也被人再次想起。
从披露的情况来看,网络打手的所作所为的确恶劣。作为受某些公关公司雇佣的枪手,他们在论坛、博客上使用各种片面、偏激而具有扰乱视听功能的文字来诋毁竞争对手,甚至谩骂、诽谤、歪曲虚构。成千上万人同时发帖,有时候还能操纵民意。这显然是一种不正当、也不合法的行为。
打击网络打手自属必要。然而,如果要动用法律手段来打击,我们却必须慎之又慎。首先,从性质上说,“网络打手”的行为并非完全独立,而不过是一整套网络营销、公关行为的一个环节,且是一个比较低劣的环节。因此,与其将重点放在打击网络打手上,倒不如认真规范网络营销和公关行为。网络打手在网络上“开打”,但根子却还在实体企业上,正是这些实体企业为了打压对手不惜雇佣网络打手去造谣、中伤或者诽谤对方,才有网络打手的肆虐。因此,能否以《广告法》或者专门立法来对这些网络营销、公关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制,对雇佣网络打手黑白颠倒、诽谤竞争对手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才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其次,我们还要看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没有更好的打击网络打手的替代性方案或者法律打击的补充方案。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透明。网络打手的行为是不正当商业行为,其战场是信息高速公路的互联网。因此就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阻击战的重点也同样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打手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不实甚至抹黑的言论,受害者也同样可以利用互联网来澄清事实,洗刷污蔑。关键就在于看他是否能够打铁先须自身硬,是否真的问心无愧。我们必须相信,哪怕虽然偶尔也会有挫折,但一个真相就足以战胜无数谣言。更何况,从根本上说,网络打手不过是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的非法工具而已,很多被打击的受害者往往也同时是雇佣网络打手打击对手的加害者。这些受害者和加害者都有在网络上发起攻击和反击的能力,它们之间的相互攻伐,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有利于消费者辨明真相。而随着网络打手黑幕的被揭露,网友的识辨能力也将逐渐增强。制造谣言的手段被揭穿,就等于谣言被揭穿了大半。而且,网络打手能否真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甚至具备使人身败名裂、公司破产倒闭的能力,实际上到目前为止还真令人质疑。因为,我们好像还没有看到哪家公司是被网络打手“打”破产的,也没有见哪个名人是被网络打手“打”到身败名裂的。因被舆论指责而身败名裂的破产公司往往都是咎由自取,“三鹿”就是最佳的例子。真正重质量守信誉的企业,何惧网络打手?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打手不过是目前不正当商业营销行为在网上的反映,虽然一时甚嚣尘上,但对于这种低劣的营销术,靠互联网的自律与自治,最终未必不能得到治理。正如已经有网友自动订立规范约束“人肉搜索”一样,很快也会有网友自发的监督、举报网络打手的行为,甚至会产生打击网络打手的网友“志愿者”,我们只需要顺水推舟就。
当然,就目前网络打手的肆虐,法律也不能无动于衷。首先是通过司法机关来进行个案处理。《刑法》第98、221、24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1款,对此问题都已有所规定。如果受害者能够证明受害的事实已经十分严重,也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介入。现有的规定必须启动,不能沉寂无为。但在关注用法律打击网络打手的同时,我们更要弄清楚的是究竟打谁、怎么打?成千上万个发帖者是网络打手,但你很难寻找他们,即便找到也很难处罚,但将这些发帖者组织起来的人,我们却不能让他逍遥法外,雇佣网络打手的人,也同样要严肃查处,因为他们才是真正的“网络打手”。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法律打击的真正对象是网络“打手”,而不能是“网络”本身。从目前的情形来看,网络实名制断不可行。实名制未必能打击网络“打手”,但却可能打击网络监督的幅度和能力,最终变成对公民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践踏。
俗语云,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网络打手作为一种网络现象,首先应该通过网络的自治来解决。即便在维护正常网络秩序,以法律制裁为后盾规制网络行为时,也应该尊重网络的自治,鼓励、教育和培养上网者的自律精神。因为谣言的天敌不仅是法律,更是信息的充分流动和透明,培育网络的自治和自律精神,充分利用互联网来澄清事实和反驳谣言,效果未必弱于法律。而法律如果要打击“网络打手”,也要打得稳,打得准,还要讲求程序和适度,打“打手”而非打“网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支振锋)
出处:《法制日报》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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