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世君: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

时间:2024-04-26 09:12:2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我们平时说“法不容情”,似乎法律就是死板教条的,事实上,“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它们之间也有平衡点。公正的司法,不是毫无变通地蛮干,而应“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河南内乡县有一个我国保存最完整的封建县衙,县衙内悬挂着一个匾额,上书“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意为循天理、遵国法、念人情,这折射出中国古代某些开明官吏的执法理念。县衙虽成古迹,但“天理国法人情”的理念却穿越时空,至今仍不失启迪意义。

  如今已是法治社会,但“国法”之外,亦有“人情”,这才经常有法与情的碰撞与磨合,从之前的许霆案、邓玉娇案,到目前的孙伟铭案、梁丽案,莫不如此。

  据昨日媒体报道,刚刚获得取保候审的梁丽被医院检出患有附件肌瘤!这个消息足以让梁丽一家再次陷入迷惘的深渊,也必然让一直关注此事的公众萌生更深切的同情。根据媒体报道,已经有人士称,梁丽案的处理很可能会出现“轻罪免罚”。

  对于梁丽案,我们暂且不去争论“捡”与“偷”之间的法律界定,也不去揣测其“取保候审”背后的法律意图,根据以往事件来看,梁丽被医院检出患有附件肌瘤一事,无疑会让她获取更多的同情和“民意援助”,再加上一直存在的法律争议,梁丽案虽然仍“前途未卜”,但“人情”分量的加重,将使法律的天平更加向梁丽倾斜。

  无须讳言,这种“倾斜”不仅无损法律的公正,反而会增强法律的人情味。事实上,“法”并不绝对排斥“情”,法律本身就是民情民意的反映,就包含着对“情”的包容和融合,法律规则的构建也必须基于情理的认同之上。

  比如,我国的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等,均是“法”与“情”融合、互动的结果。再比如前不久有消息称,有望近期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公”领域犯罪将从严惩处;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私”领域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将尽量从宽。这也是法律融合了民情民意的结果。

  在“许霆案”中,许霆之所以由无期徒刑被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意的介入和影响。再拿“孙伟铭案”来说,与其说由死刑改判无期是因为他“有真诚悔过表现”和“慎杀”的法律理念,还不如说是他的父亲孙林以罹患癌症晚期之身多方奔走,卖房、卖车筹款赔偿过程中所表现的悲凉以及真诚的“替儿赎罪”行为打动了公众,包括受害者家属。改判,某种意义上也算是法律对于这份“情”的回应。同理,在“邓玉娇案”中,也是由于“情”“法”互动,法院虽仍然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最后决定对她“免除处罚”。

  可见,法与情的交融非但不会有损法律公正,还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我们平时说“法不容情”,似乎法律就是绝对的、死板的、教条的,事实上,“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它们之间也有平衡点。公正的司法,不是毫无变通地蛮干,而应“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正如法谚有云:“法乃善良公正之术。”或许正因如此,河南内乡县衙匾额上“天理国法人情”这六个字至今引人注目,为人所津津乐道。

  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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