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从字面意思理解,我认为应当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安抚体恤。从抚恤金的政策的初衷来看,是对死者家属尤其是需要死者供养的亲属的一种安抚慰藉,更多的是一种精神安慰和支持,是死者家属不可剥夺的权利,应当由继承人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列举,最后一项是兜底条款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文意解释的角度来说,遗产应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既得利益或者说存在利益,对于因为社会福利政策所将要获得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因此,对于遗嘱继承而言,被继承人不应就抚恤金做出分配,但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同遗嘱一样,不能就抚恤金问题做出分配呢?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约定抚恤金归扶养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遗赠扶养协议对于遗嘱来说具有优先适用性,通常情况下是,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时,被继承人才会与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受遗赠的权利,抚恤金自然可以在协议中一并处理。如果有法定继承人,因其不尽赡养义务才导致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故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约定抚恤金归扶养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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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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