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方便民众诉讼,实行各地流动办案,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优良传统,符合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巡回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间法庭” ,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强调了巡回审判制度的重要性。巡回审判制度发展至当代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巡回成本仍需降低、办案程序尚不规范、物质配备尚嫌不足等。笔者不避浅陋,结合法律与实践,对巡回审判的作用、现状及制度做点粗浅的探讨。
【关键字】巡回 审判 制度 司法
一、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历史
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源于西方国家的法制,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规定了法院可组织巡回法庭,当时主要体现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共和国成立后董必武同志曾论述“在司法改革中证实了过去我们主张的陪审制、巡回审判制度以及在法院设问事处、接待室等,都是人民所欢迎的。”就当时而言也算是填充了法律的空白,成为一段时间巡回法庭运行的原则。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巡回审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法律所确立,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零四条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时,除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1999年7月15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2005年9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 》第7条:“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巡回审判点应当有相对固定的审判场所和必要的办案设施。”这些制度,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开展巡回审判的法律依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巡回审判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中有重要意义。
1.贴近群众、司法透明。巡回审判制度的实践中,各地创造了许多方式,如“草原法庭”、“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间法庭”等;这些审判方式能够身处纠纷一线及时了解案件事实、化解纷争矛盾;法院以这种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公开地作出裁判,可以增强民众对案件实体处理的真实性、公正性的可信度,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心、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巡回审判成为司法透明的重要载体,是司法透明机制的有效组成部分。
2、就地审理、利益平衡。巡回审判应自觉地站在民众一线,准确地把握社会存在的价值和民众生活的秩序;尽量以兼容的态度来处理利益体系中的诸利益,消除它们之间的对立性,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3、普法宣传、弘扬法治。我国大部分区域的民众受文化水平的制约和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巡回审判不仅是一种纠纷调解机制,同时可以利用这些案例为民众讲解法制,充分发挥庭审的教育宣传功能。当大多数人懂得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和维护合法权益有效途径时,法治理念也就在全社会得到了树立。
三、我国继续推行巡回审判制度的的必要性
巡回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良好传统工作方式;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新时期,巡回审判制度继续展现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其所体现的“两便”原则(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得民心,显示出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
1、群众路线的体现、人民法院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形成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我国近年来经济虽然得到了强有力的增长,但民众的文化素质尚有差距、许多落后区域的法治意识不强,一旦遇到法律问题则无所适从,迫切需要懂法的人能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处理。利用巡回审判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民众的矛盾,也能使社会更融洽、稳定。法官巡回办案能方便民众诉讼,更能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更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2、司法效率的要求、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需要。高效司法包括审限合法、成本低廉和效果充分。司法为民不仅要通过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而且应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违法犯罪、定纠止争的审判过程工作中。巡回审判制度是在辖区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地方经济不发达这些特定情况下,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做一些本来应属于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从而体现了便民利民。我国历来强调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司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
3、符合现代司法理、人民法院服务和谐社会的需要。巡回审判制度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情化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方面,都与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紧密相连。特别是基层民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纠纷的真正原因,运用包括法律、道德观念、伦理、情理在内的调解方式,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判,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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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处理好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真正起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四、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特点
虽然巡回办案的形式各不相同,但仍存在共同特点。
1、就地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相邻村镇、社区则有利于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进行就地调解,也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将法庭设在民众的院落、田间审理;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判、用通俗的语言进行以案讲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这样的以案说法,使民众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同时也让他们明白哪些纠纷可以找法庭解决。而且,就地开庭往往是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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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
2、注重调解。巡回审判是一种贴近民众解决矛盾的方式,注重调解则是巡回审判中的一种手段。村镇或社区民众之间的矛盾有其自身特点,很多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秩序;在巡回办案有利于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化的调解方式,积极做好当事人情绪的疏导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这样,调解成功率高、自觉履行率高,案结事了;真正能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效果。
3、巡回收案。人民法庭定期派出法官前往交通不便的村镇、社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即立案或依法受理口诉案件,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对于弱势群众,可开展司法救助。
4、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目前部分人民调解员分散在各个村镇、社区,尤其是农村调解人员结构参差不齐、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日常工作开展不利的现状,利用巡回审判的机会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审判,增长感性认识、增强实际运作能力,为人民调解员有效的处理突发性民间纠纷奠定一定的基础;以致形成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我国巡回审判制度运行过程中存中的问题
巡回审判制度作为一种既便利民众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但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巡回审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1、制度不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的司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但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条文,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还未建立相对完善的巡回审判制度及稳定的巡回审判队伍。有的法院仅把巡回审判制度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巡回办案时有时无;有的巡回法庭审判将国徽放于警车的后备箱、随意的法庭布置、不规范的法官仪表和庭审过程、加大了法官驾驭庭审的难度,这都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
2、运行成本高。由于巡回办案路线的周期长,法院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都没能得以有效节约;相对来说巡回审判员较少,巡回审判地多在路途遥远的山区,法官一天之内往往只能到达一个地方,审结的案件数量就极为有限。因此,在实践中开展巡回审判困难重重,巡回审判制度很难真正在这些地方正常运行。
3、庭审秩序难以保障。巡回审判时参与审判的法官力量比较薄弱,而旁听的民众往往较多;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旁听者之间矛盾对立比较严重,当事人的情绪时刻受到旁听者的影响,法官很难有效地引导庭审顺利进行;如遇突发事件,就现场的审判力量难以有效控制、及时解决。
4、 物质装备不足。大多数市县辖区面积大、民众居住分散,巡回审判所需得办案人员、车辆、车载打印设备等各方面的资源难以保障;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基层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和帮助。同样经费欠缺是目前巡回审理不可忽略的制约因素。
5、流于形式。即使部分法院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但大多不能落到实处,使该制度成了纸面化的摆设;只是当做“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来抓,不能自觉地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和高度建立长效机制出发来加强巡回办案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即使巡回审理也大多还是“坐堂问案”;往往只注重简单案件的巡回审判,不注重典型、复杂案件的巡回审判。
6、只注重民事纠纷巡回审判。无论是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仅有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巡回审判制度,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则没有此规定;这虽然符合了依法审判的原则,但却背离了巡回审判的应有之义。所以巡回审判制度不仅可以审理民事案件,还可以适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但是,如今的巡回审判似乎已异化为仅仅局限于民事案件的巡回审判。
7、与基层司法所等组织协调不够。在司法活动中,法院扮演的是一个居中裁判的角色,它与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巡回审判的实际运行中,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不可低估。司法所等基层调解组织了解一线民情、掌握丰富经验,可在审判方与当地民众之间架起了一座座桥梁,有利于巡回审判工作的开展。
8、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这种审判方式。由于巡回审判的开庭地点往往选在当事人所在的村镇或社区,旁听人员都是与当事人的亲友或邻居,认为法院当着众乡亲的面审理自己的案件很难堪,所以不远配合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有的甚至拒绝接受这种审判方式。
六、完善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建议
我国正直体制转变阶段,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衍生为民事纠纷、刑事犯罪和行政争议进入司法领域;部分改革过程中触及的深层次矛盾也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在此背景下,巡回审判这一优良的司法传统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发展和完善。
1、制定巡回审判制度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解释制定权,专门制定关于开展巡回审判的司法解释,分别针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不同特点,结合需要和可能,对开展巡回审判案件的范围、类型、开展巡回审判的区域、开展巡回审判的时间、审判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巡回审判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序开展。
2、加大巡回审判工作的资源投入。选派业务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骨干充实到巡回审判法官的队伍中,实时对法官业务培训、外出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巡回审判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补充巡回审判所需硬件。为保证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巡回审判应至少配备一名审判人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组建完整的庭审法官队伍、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督保障制度,夯实巡回审判基础。
3、明确巡回办案中法官的职责。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民众大多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质欠缺、诉讼能力较低,因此,应强化法官程序方面的释明权,以此来救济当事人诉讼能力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4、提高司法能动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人民法院就必须在实践中秉持能动司法的理念,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必要时还要让法官走出法院,到村镇、社区中进行法制宣传、了解和倾听民众的诉求,从而推动纠纷的解决。进一步加强申诉和信访接待工作,推行重大申诉案件和缠访、屡访听证接待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涉讼信访。
5、强化司法宣传。巡回审判工作通过“五进”活动,把法律知识送到辖区民众手中、就法庭审结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告知民众进行诉讼风险、诉讼费收取程序等;同时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增强广大法官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助于依法、高效地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创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和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6、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协作。在巡回审判工作中,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交流和协作对于巡回审理活动的良好、高效运行具有一定的影响。巡回审判的案件中有部分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过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都相当了解,这点对于法院巡回审判工作有着不可忽略的意义。通过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于巡回审判或旁听案件,并在结案后针对个案进行指导分析,进行总结交流经验。
结 论
巡回审判制度是基于司法工作以民为本,贯彻司法为民、便民的精神;这种制度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是法院方便群众诉讼,实现司法为民的有效载体,其方便、快捷、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有效地实现了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提高民众法制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理应在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中得到进一步的继承和发扬。在当前体制转变的时代里,如何使某一具体的、尚在运行中的法制能够适时地、主动地、充分地回应社会的发展与要求,无疑应当是我们要特别加以关注的;促进巡回审判制度功能的极大发挥,探求无止境,我们也将继续关注巡回审判制度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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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1、蒲坚主《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9年版
2、董必武:《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载《董必武法学文集》
3、马晓明《浅析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中国法院网 发表于2013年
4、上玮《论巡回审判制度的建构》,陕西法院网 发表于2011年
5、耿明军《巡回审判制度理论与实践》,湖北法院网 发表于2009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法发〔20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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