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频发原因及化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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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3日发生了哈尔滨刺医案,致一死三伤,而死者为年仅28岁的在读硕士研究生。时隔半个月之后,4月13日在北京连续发生两起刺医案,致两名医生因颈部静脉中刀而生命垂危,所幸经抢救以脱离生命危险。5月初,又发生了陕西横山县患者家属逼迫医院院长带领全医院医护人员在死者灵堂前下跪磕头事件。这些事件均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近年来,“医闹”事件在全国各地医院纷纷上演,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此类案件专业性强,诉讼请求复杂,医患双方重复鉴定,导致审理周期延长,案件审理难度大,医患双方对立情绪强烈,调解工作难做。据统计,自2010年至今,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5件,其中2010年7件、2011年13件,2012年1-10月5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共审结17件,结案率68%,其中调解、撤诉6件,仅占审结案件的35.3%,另有8件因委托鉴定尚未审结。

此类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鉴定多,审理周期长。医患双方往往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较大的分歧,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于医学会鉴定专家由所在地各医院医师专家组成,使其在鉴定中难以秉持公正的态度,患者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质疑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第二次、第三次鉴定的情况普遍存在。鉴定时间长且难以确定期限,使得该类案件的审理周期延长。如原告唐某与被告桂林某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于2010年7月受理后,经过了桂林医学会、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三次鉴定,历时一年四个月直到2011年11月案件得已审结。据统计,在审结的17件案件中,经过一次鉴定的7件,经过二次鉴定的5件,经过三次鉴定的4件。

二是案件类型多样,案件审理难度大。此类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医用产品质量、医疗美容等多个类型,不同类型案件,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举证责任也不尽相同,加之医疗病历及司法鉴定医学专业性强,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大。近三年,该院共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2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8件、医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3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2件。

三是医患矛盾对立性强,调解工作难以开展。医患纠纷中往往造成患者伤残或死亡等后果,患者及其亲属往往采取围攻医院、殴打医护人员等过激行为,“医闹”几乎在大多数医院上演。患者往往提出一些非理性的要求,而院方大多强调自身不承担责任或承担很少的责任,医患关系对立性强。法院面对该类案件时很难开展调解工作,导致该类案件判决率高、调解率低。近三年来,该院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7件中,调解、撤诉6件,仅占审结案件的35.3%,远远低于85%的全院民事案件调撤率。

四是患者诉求高,获赔额率低。医患纠纷中,院方大多仅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而患者受专业知识限制,不能正确认识医患双方的过错程度,一些当事人“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提出高额的索赔要求。而案件审理完后,患者获赔的数额往往与他们的心理预期相去甚远,易引发上诉、缠访等情形。

经分析,此类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医患关系不和谐。医方和患者之间缺乏沟通、理解和信任。医方较多考虑自身的利益,不能将病情、治疗手段等及时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导致患方的知情权、选择权难以实现,而患方也缺乏对医方的理解,不了解医学过程的复杂性。这种,医方与患者之间医疗知识结构的不对等,导致患者对医疗手段及相应后果认识不一,导致医患矛盾的发生。

二是医疗行为不够规范。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患者及其亲属很难了解到医疗行为的过程。少数医生或医务人员病历书写不规范、涂改、编造、记录不全面的情况时有发生,医疗行为不当;手术前缺少沟通,也有一些医务人员对病症认识不足、观察不仔细、手术风险认识不足,出现特殊情况后救治措施不积极等医疗不规范行为,引发医患矛盾加剧。

三是医疗监管存在不足。由于医疗监管部门对一些医院、医师的行医资质、行医资格的审批、医疗行为的规范、医疗设备的配备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违规医疗行为时有发生。一旦出现在治疗过程中造成患者受伤或死亡等情况,患者及其亲属往往情绪激动,围攻医院或医疗机构主管部门。

四是非诉医患矛盾化解机制不健全。由于医患纠纷调处机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人员缺少,经费不足,影响职能发挥。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出现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缺少联系、沟通,未能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导致医患之间矛盾尖锐,无法调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当事人即诉至法院。

为此,秀峰法院建议:一是强化医务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医疗监管部门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医疗设备配置及行医资质等情况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督,加强对医疗行为、医院运行情况的巡查。医疗机构要积极改进服务理念,对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方面的教育,增强责任意识,规范诊疗行为。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与医生晋升职称挂钩,严格医师资格和医师行医证等医生行业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工作流程,从源头上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提高医疗质量、避免纠纷发生。

二是引入医疗专家参与案件审理,提高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问题,可以引入医疗专家参与案件审理,由医学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利于认定事实、分清责任,也有利于裁判结果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因此,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应选用一些医疗专家,专门参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查清案件事实。同时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试行组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专业合议庭,建立专家专业知识咨询制度,确保案件审理符合医学规律,提高司法公信力,避免“外行审判”。

三是完善鉴定机制、规范委托程序。规范委托鉴定行为,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明确鉴定事项、鉴定内容、鉴定范围。委托鉴定时,尽量让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独立于医学会、医疗机构之外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商不成的,法院应随机确定鉴定机构。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确保鉴定结论经得起推敲,避免重复鉴定,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以帮助法官正确地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四是建立健全专业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配备一支有较强法律业务知识、医疗常识和调处经验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专业调解员队伍,并给予充分的物质保障,确保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时间化解医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建立专业调解与诉讼调解的互动衔接机制,力促调解化解矛盾。明确牵头部门,联合信访、卫生、司法、法院、公安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医患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机制和平台,形成合力,共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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