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等)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公民代理能否收费问题一直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观点,各地的法院对此问题的判决也存在诸多不同。支持公民代理不能收费的观点认为,公民从事有偿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违反1997年《律师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协议无效。而支持公民收取代理费的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草率地直接援引部门规章来认定合同无效。同时根据2007年新修改的《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所以法律并未禁止公民的代理权身份,公民代理收取相应劳务费用并无不妥。
相比较上述两种不同观点,笔者倾向于赞同后者。
首先,来看公民代理的法律资格问题。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二款和第三款即是对公民代理诉讼的规范,相比2007年版的《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对公民代理诉讼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而不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公民代理在法律上并不被禁止,而是具有法律所授权的资格。再看我国的另两大诉讼法: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可见,法律对公民代理只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加以规范,而并没有采取完全的禁止:并非每个公民都可以有资格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公民代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审查主要是围绕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权利能力以及与案件审判人员之间是否有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等方面进行,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并未实行职业垄断,是面向整个社会开放的。具有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本国公民均可成为法律服务的主体,参与到法律服务市场中来。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法律服务的主体主要有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及“相关团体推荐的人”等。在整个法律服务市场中,公民代理并非是无名无分,公民代理具有法律所承认的准入资格。
其次,来看实际生活中的公民代理本身,如许多高校教师、法学研究人员、拥有法律特长的人士在业余时间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法官和司法行政部门一些退休人员中也有一部分人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甚至远远高于律师。公民代理诉讼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对便于当事人诉讼,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无疑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美国,穷人打官司,只需在法院填写一张专门的表格,证明自己家境贫寒,无力雇请律师,法庭便会免费委派辩护律师。在我国现阶段,很多请不起专业律师的当事人在很多区域还一定程度地存在,公民有偿代理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当事人诉讼的需要与法律职业人员数量相对不足的矛盾,同时打破了律师才能诉讼的垄断局面,公民代理把社会上诸如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权纳入法制轨道,走正常程序,避免当事人走极端,缓解了社会矛盾,对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再次,来分析公民代理维权可不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呢?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具有合同性和劳务性,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民代理行为由宪法以及体现其分配原则的《劳动法》和《合同法》来调整,任何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都不可以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及其劳动报酬权,否定公民代理人行为的劳务性。公民代理维权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引起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所以作为公民代理维权,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完全符合《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禁止公民代理行为和制裁公民代理收费行为。公民参与诉讼代理是每一位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形式,我国司法诉讼对于民众地参与是开放的,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没有设定什么行政许可。所以,笔者这一观点是相一致的。
最后,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社会上的法律专业和法律非专业的人才不断涌现,使我国诉讼代理市场,呈现了一个由律师一元化向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多元化转变的良好现象。因此,全社会都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法》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还“其他公民代理人”的合法地位,全力为其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诉讼环境。需知我们虽然不可以创造法律,但我们可以给它一个最完美的诠释:尊重法律,在不偏离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下去兼顾法律,把正义、民情和法理充分融合。所以,公民经过一定程序是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并没有限制公民代理诉讼行为,同时,根据代理行为的完成情况和代理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而进行的适度收费,也并不违反法律,当理应获取法律的支持。
相关文章:
试论公平是分配制度建构的理性基础04-26
论析社会诚信再造——集体理性的凸显04-26
外资速递公司在中国的竞争战略分析04-26
当前经济形势与宏观经济政策走向04-26
辽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和对策04-26
新经济时代营销的发展趋势04-26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