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司法成本;效率;经济功能
一般认为,“一个有效率的司法制度理应包括如下几个关键要素:法院内相对可预见的结果;公众对法院的易于接近性;案件处置的合理时间以及能够提供充足的补救措施。”[1]也就是说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对法院经济功能的正常发挥有着重要意义。
一、司法成本
实际上,传统的经济理论并没有低估法院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其缺陷在于原有的前提预设与社会事实严重不符,即事先假设存在一套完善的正式法律制度,国家使用强制力的垄断权,并且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来解释和执行法律。不仅如此,即使认识到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存在的普遍性,学界仍然隐含地假设法律在零成本的状态下运行。
然而,司法是有成本的。司法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持现有法律制度的精确性所消耗的社会资源;二是为解决法律纠纷所花费的私人或诉讼主体的成本。[2]法律制度来自人们对制度精确性的要求,“精确性问题同所有的法律程序都有关系,涉及法律程序的规则包括预备书面证词、证据开示、审判行为以及上诉等,这些程序规则都会影响到法律制度在支付了合理成本之后产生正确结果的能力。”[3]所以说,制度越是精确,个人遵守法律规则的程度也就越高。然而,更为精确的法律程序存在着其根本缺陷:“它们通常会增加法律制度的成本,这样就会使当事人的福利减少。”[4]因此,法律制度的精确性和司法成本之间的关系极其微妙。
当事人的成本主要包括为其行为支付的成本(如预防成本、履约成本等)以及这些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如损害程度、所承诺的货物是否已经交付等)。在诉讼中,当事人的成本来自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院得出和执行一项判决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不仅如此,当事人为遮掩诉讼存在的事实,也客观上会增加诉讼的复杂程度,这正象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有时诉讼各方避免让公众知道他们卷入了官司,因为未来的潜在交易伙伴会认为他们在应对环境变化时缺少灵活性,不愿意重新谈判协商。”[5]其次,在计算损失时,法院很可能会保守估计,甚至有意识地遗漏某些内容,比如投机性利润损失,这部分利润往往被原告估计过高。再次,法官必须预计到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即使他们缺少只有内部人才能了解的有关特定行业的专业知识。为获取这方面的信息,法院必须支付额外的成本。最后,法院可能要求当事人公开披露商业机会、成本和收益等相关信息,而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却不愿意公开,由此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从制度成本上看,司法成本虽然是由国家来承担,但国家承担的最终结果依然是通过税收的方式转移到个人身上,总体说来,司法成本的增加会使公民的福利减少,这种福利的减少会达到需要通过向公民征税为法庭成本提供经费支持的地步。换言之,在一定程度上,司法成本的攀高,使得“利用公共服务的交易费用越高,对一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就越大。”[6]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看,诉讼成本严重影响到人们对于诉讼程序的使用,因为在过高的诉讼成本之下,当事人一般会远离诉讼程序而另寻他途。“在美国,商人避开法院,是因为诉讼需要高额的费用(时间和金钱)。没有一个美国商人会不进行法律咨询就考虑提起诉讼,采取该行动,他会使自己处于非常痛苦的要求告知程序中。他同样也受到担心诉诸法院可能会影响与客户之间关系的阻碍。” [7] 这也可算是由于司法成本增加而引起的边锁反应。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司法效率
英国有句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古谚形象地说明了司法效率低下的代价是多么的昂贵。笔者以为,司法效率过低,将造成对法院结果预期的不确定性,使得司法的经济功能大打折扣。这种不确定性妨碍了许多潜在的互利交易的开展——这些交易要在彼此不熟悉的团体或新兴企业间进行。于是,那些互利的交易只能依赖于原有的信誉,交易也只能在当事人彼此了解的情况下进行,导致社会交易机会的大大减少。所以说,司法效率对于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
司法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案件积压。有资料显示,“尽管中国的法院每年大约处理350万宗民事和经济案件(Lubman,1997),但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年末的报告,中国的法院积压了近100万宗案件,有些甚至要追溯至1949年(He Sheng,1998)。” [8]虽然这是十多年前的数据,但是足以反映出国内案件积压的严重程度。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0711275件,审结、执结9839358件,同比分别上升10.91%和11.17%。虽集中清理,但2009年7月底全国法院仍有未结案件185万件,其中不少是超审限案件。[9]这也证实了世界经济论坛在1993年和1996年作出的关于发展中国家司法制度的调查结果,即大多数法官的潜在“当事人”不愿意把他们的争议带到法院上,是由于他们认为司法制度效率低、不确定并且成本过高。事实上,美国法院饱受同样的困扰,它受到的最严厉指责便是“程序上的两个问题,即得出判决所花的时间(若不是时间拖得太长,判决结果倒算是令人满意的)以及所需费用。” [10]
总体说来,案件积压的关键是法院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不平衡。笔者以为,这其中固然有因为法律的模糊性本身引发的过多诉讼,但更为重要的两个因素在于司法资源不足和审判制度本身。
司法资源主要是指“法院所拥有的法律资源、体制资源、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公信力资源等等。司法资源的丰富程度如何,直接影响着法院受理、审判、判决和执行案件的能力。” [11]有限的司法资源导致司法能力趋于下降。同时,如果法官和法院职员把过多的时间投入到法院的行政程序上,承担了超负荷的行政负担,将使得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分散,这无疑更是加重了司法效率的低下。
另外,诉讼程序自身的缺陷也是影响司法效率的重要因素。一般认为,一个有效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判决的终局性。司法制度的宗旨之一是解决矛盾。然而“如果一个‘解决方案’可以没有时间限制并可以不同的理由反复上诉和修改,那就阻碍了矛盾的解决。如果败诉方相信他们可以在另一个地方或另一级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他们就永远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并顽固地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判决。无休止的诉讼反映了、同时更刺激了对法院决定的不尊重,从而严重削弱了法院体系的效率。”[12]除此之外,终审判决被随意改判使得原本就脆弱无比的司法体系更加难以承受。正如罗斯巴德所言:“每种法律体系都需要某种为社会同意的截止点(cutoff point),司法程序到此结束,开始对确证的罪犯进行惩罚。”[13]
因此,在笔者看来,提高司法效率可以从扩大法院可支配的司法资源和改进司法程序两方面入手,且后者更为重要,因为仅仅增加司法资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效率的问题。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沃伦就曾说过:“单靠增加法官人数是解决不了司法管理问题的。”[14]在这其中,关键的就是确立司法的权威,法院所作出的终局判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缠诉者必须予以法律申诫,上访者也得再进入法院解决问题。同时,对于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也是极其重要的。相关研究显示,“当法官和法院职员累计所接收的教育和培训的年限增加的时候,他们的工作效率(如案件清理率)往往也会很高。” [15]同时,在当今信息时代,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支持现代化的案件管理方式也能够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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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style="text-indent: 2em">[1]参见[美]埃德加多·巴斯卡哥利亚、威廉·赖特利夫:《发展中国家的法与经济学》,赵世勇、罗德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1—52页。
[2]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3][美]路易斯·卡普洛、斯蒂文·沙维尔:《公平与福利》,冯玉军、涂永前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
[4]参见[美]路易斯·卡普洛、斯蒂文·沙维尔:《公平与福利》,冯玉军、涂永前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页。
[5][美]阿维纳什·迪克西特:《法律缺失与经济学:可供选择的经济治理方式》,郑江淮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6][美]埃德加多·巴斯卡哥利亚、威廉·赖特利夫:《发展中国家的法与经济学》,赵世勇、罗德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7]凯瑟琳·亨德利:《不只是冰山一角:俄罗斯的商事纠纷》,载[美]彼得·穆雷尔编:《法律的价值——转轨经济中的评价》,韩光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2—73页。
[8][美]埃德加多·巴斯卡哥利亚、威廉·赖特利夫:《发展中国家的法与经济学》,赵世勇、罗德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9]何兵:《法院的案件危机与对策》,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6bea1a0100di2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4月30日。
[10][美]弗莱彻:《公平与效率》,熊丽霞译,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9页。
[11]黄先雄:《司法谦抑论——以美国司法审查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0—71页。
[12][美]哈利·爱德华兹:《前言》,朱榄叶译,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13][美]穆雷·罗斯巴德:《权力与市场》,刘云鹏、戴忠玉、李卫公译,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14]转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
[15][美]埃德加多·巴斯卡哥利亚、威廉·赖特利夫:《发展中国家的法与经济学》,赵世勇、罗德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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