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旨在从中国现代化的历史需要和政治逻辑出发,重新审视当前中国法治与政治之间的纠结。本文认为,从韦伯的权威类型理论来看,当前法治与政治的纠结本质上是法理型权威与魅力型权威两种合法性观念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尽管两种权威在合法性逻辑及相应而来的制度逻辑上多有龃龉,但中国的赶超型现代化内在地要求将这两种权威有效地结合起来,以政废法或崇法黜政都是不可取的。在当前,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魅力型权威,符合中国现代化对“强国家”的需要,也有利于国家灵活地因应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但与此同时,党和国家也必须保持面向现代化的政治意识和执政能力。
法治与政治的纠结一直是困扰新中国法治进程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长期以政治即坚持党的领导为由忽视甚至否定法治;改革开放以后,法治逐渐成为广泛认可的社会价值,同时也被党确认为基本治国方略。但在对法治的普遍推崇中,如何看待党对国家的政治领导,还有许多争议。本文旨在跳出学界通常采取的理论视角,而从中国“现代化政治”的角度去审视“法治与政治”的争议。本文认为,法治与政治的纠结本质上是法理型权威与魅力型权威两种合法性观念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中国作为落后的迟发展国家,必须推行赶超型现代化,而赶超型现代化内在地需要魅力型权威。在这方面,法治所推崇的法理型权威与赶超型现代化的需要之间存在一定冲突。揭示这一点,对于深切地理解法治在中国的进程和走向,对于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不无裨益。
一、法治与政治的历史纠结
影响新中国法治进程的因素复杂多样,但最核心的影响因素莫过于法治与政治的纠结。所谓“政治”,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所谓“法治与政治的纠结”,中心内容是要不要通过法律对党(同时也是国家)的权力进行制约,或者用更通俗的话来说,是“法大”还是“党大”。在这个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党领导下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党和国家的利益与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用法律对党及其领导下的国家的权力进行制约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会妨碍党的领导。甚至认为,讲法治就是怀疑和抵制党的领导。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是权力,就有被滥用的可能,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也不例外,因此必须用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两种观点长期共存并不时交锋,从根本上影响着新中国法治进程的走向和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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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即重政治的观点,而不是第二种,讲法治的观点。建国之初,中共中央是比较重视法制的,很快就领导制定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1957年国内外形势的剧变和接踵而来的反右斗争,彻底改变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走向。在此之前,鉴于对农业、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党中央认为,革命阶段已经结束或基本结束,接下来要开始建设阶段。在建设阶段,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将从发动群众进行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转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向自然界作斗争”;而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核心问题是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沿着这一思路,同时也是为了避免重蹈苏联肃反扩大化的覆辙,毛泽东特别强调,不能混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种性质的矛盾,不能用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敌我矛盾要采用专政手段,但对人民内部矛盾则主要依靠教育和说理。而法律,无疑是一个最尊重说理的矛盾调处机制。
显然,毛泽东的这一思路如果能够贯彻到底,法律应该得到广泛的运用和尊重。遗憾的是,这一进程被“反右”运动打断。在“反右”过程中,毛泽东和中共中央逐渐改变了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看法,认为阶级斗争仍然是主要矛盾,理由是: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后,所有制的问题虽然解决了,但“政治思想上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胜负问题还没有解决。既然阶级斗争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就无需也不能依靠法律方式解决,而必须用“专政”方式解决。并且,由于“政治思想上的问题”亦被认为是阶级斗争,并且已经上升为所有制改造完成后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就为“专政”的泛滥提供了理论基础,因为对政治思想,很容易“抓辫子”,进而“打棍子”。在这一思想主导下,法律显无用武之地,法治也就无从谈起了。[1]
基于上述观念,党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自然倾向于用意识形态、政治路线和政策指示而不是用法律去调整社会关系,以政代法、以政废法的情况非常严重。当时通常的情况是,党根据政治需要随时制定政策,社会治理一以政策为准;这些政策及其所依据的政治路线常常是抽象的、原则性的,并且往往是多变的;它们既可以体现为法律,也可以不体现为法律;即使体现为法律,也可以随时修改和废除,且无论制定、修改或废除都不必经过严格的、公开的程序。法治,撇开别的要件不说,至少在形式上追求社会治理的清晰、公开和确定,而“以政治国”却具有高度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两者之间的对立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改革开放之前几乎没有什么法治可言;在“文革”期间,甚至出现了依法选出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却以“最大走资派”的政治罪名被剥夺职务,最后竟被迫害致死的惨剧。
改革开放以后,天平开始向法治倾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法治观念的重新萌芽,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中。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句话最重要的潜台词,是指出,即使是作为国家核心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也必须服从法律、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要知道,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党的领导事实上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党不是通过法律法规,而是通过政治路线、政策和指示对国家实施领导,党的路线、政策和指示事实上就是法。党不仅事实上是这么做的,在思想上也认为这是应该的。1982年宪法要求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任何政党、团体和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虽然并不能完全制止将党的领导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发生,至少在思想上是一个拨乱反正。
不过,由于法治与政治的纠结是如此严重,中国的法治之路并不平坦。之后又十五年,在1982年宪法中闪烁其辞的法治理念,才在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中以明确的语言肯定下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里,不仅沿用了“依法治国”这个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使用已有一段历史的概念,而且使用了“法治”这个长期被认为是代表西方政治观念而非常敏感的概念。
尽管十五大肯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但毋须讳言,时至今日,在现实生活中,法治与政治的纠结仍然比较严重,以坚持党的领导为由干涉法治的行为时有发生。不过,由于社会形势已经变化,法治作为社会基本价值的地位已经无可动摇,因而在法治还是政治的争执中,法治话语一改长期以来的弱势,全面占据上风,而政治话语则常常不得不被动防守。然而,正是这种强势地位,使人们在对法治的一边倒的推崇中,对法治与政治的纠结,包括其成因、机理和可能的解决之道,缺乏深入的思考。在以前政治压倒法治的时候,这些问题被简单地抛在一边;现在,法治话语翻了身,很多人同样把这些问题简单地抛在一边,只不过立场正好相反而已。这两种做法都是片面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中国的现代化政治与强国家
中国法治与政治的纠结需要更深入的、更有高度的思考。本文准备从“现代化政治”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所谓“现代化政治”(politicsofmodernization),是美国政治戴维·艾普特(DavidApter)提出的一个概念,指一个国家为了适应推进现代化的需要而采取的政治路线,包括可见的制度安排以及这些制度安排背后隐含的政治理念和思维方式。[2]自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现代化已经成为沛然莫之能御的世界历史浪潮,世界各国莫不把尽快地推进和实现本国的现代化作为最高政治目标。中国也不例外。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推进现代化进程便成为中国最大的政治和全民族最高的共识。[3]这一点决定了,现代化政治可以超越其他角度,作为思考中国法治问题的制高点。对于法治与政治的纠结,在以往,推崇法治的学者从法理学角度思考得多,强调政治(即党的领导)的学者从党史党建或意识形态的角度思考得多,双方各执一端,互不相让。与其这样各是其是,不如站到更高的、更能凝聚共识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现代化政治”无疑就是这样一个角度,因为现代化建设“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从而“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4]
那么,中国现代化政治的基本逻辑是什么?它对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有什么影响?这得从世界历史说起。为了适应现代化需要,各个国家从意识形态到制度安排都必须做出调整。但由于卷入现代化浪潮的时机和方式不同,各国需要采取的政治路线也不相同。在世界历史上,现代化总共有三次浪潮: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是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中叶,从英国工业革命开始,然后向西欧国家扩散。在这次浪潮中崛起的国家主要是英国、法国、荷兰、葡萄牙和西班牙等。第二次浪潮发生在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在这次浪潮中崛起的国家主要有德国、俄国、日本和美国等。第三次浪潮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广大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取得民族独立,然后以极大的热情投入现代化洪流,使现代化成为真正的全球性浪潮。[5]在这三次浪潮中,中国属于第三次浪潮。也就是说,在世界现代化史上,中国是一个落后的“迟发展国家”。这是中国现代化无法摆脱的初始条件。这个初始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现代化所遵循的政治逻辑及所奉行的政治路线——如果想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以比西方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即推行“赶超型现代化”[6].既然是“赶超”,就不可能依靠市场或社会的自然演进,而是高度依赖于一个领导者的组织和动员。谁来组织和动员?谁来担当领导者的角色?非国家莫属。原因很简单,中国作为一个落后国家,内部的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不但弱小,甚至根本不具备现代意识,因此,即使存在全球范围内的平等竞争,它们也无法与发达国家的市场和社会力量相抗衡;更何况,中国是在西方主导的世界秩序下推行现代化,这个世界秩序对中国是不公平的,平等竞争的机会不是没有,但是不多。这两方面的条件决定了,中国无法依靠“市民社会”或民间力量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实现现代化,而必须依靠一个“强国家”(strongstate)进行组织和动员。所谓“强国家”,是指一个国家不但相对于社会而言具有强大的独断权力,而且有很强的能力贯彻自己的意志。
中国的现代化之所以需要一个“强国家”,首先是只有强国家才能扞卫民族的政治和经济独立。自鸦片战争以来,在西方列强的侵凌下,中国的政治和经济独立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1949年以前,各种势力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持久而激烈的政治交锋,最后中国共产党因为最为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而赢得政权,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疑是一个强国家,它对整个社会的控制曾一度达到“总体性支配”[7]的程度。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虽然有所减弱,但相对世界其他政权而言,无疑仍属于强国家之列。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强国家,本身就是中国现代化政治的产物。新中国建立后,来自西方的军事干涉是消失了,但比军事干涉更隐蔽的政治和经济干涉从来没有停止过。因此,即使是现在,为了扞卫政治和经济独立,中国的现代化仍然需要一个强国家。没有政治和经济独立,一切现代化都是空谈。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不可能像一些小国那样,通过依附于某个西方大国,走依附型现代化的道路。
需要强国家的第二个原因是,中国还需要由国家出面擘划并组织实施现代化蓝图。如前所述,作为一个落后的迟发展国家,中国内部的市场和社会力量弱小而保守,难以负起领导中国现代化的大任。而国家,一方面,作为中国社会中与西方接触最早且生存危机最为严重的部分,现代化意识最为敏感。另一方面,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资本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中国作为一个落后的迟发展国家,资本积累严重不足,但赶超型现代化对资本积累的要求却恰恰非常高、非常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将有限的资本集中起来,投入现代化最需要的部门和产业中去,而要“集中力量”,没有国家是做不到的。在诸种社会势力中,只有国家有这个力量,也有这个政治合法性。而市场,其基本倾向是多元化,是分散力量而不是集中力量。
强国家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领导作用,在最近两次世界金融危机中看得非常清楚。本来,这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在西方,但危机爆发后,西方国家却想方设法向他国转嫁危机。显然,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站出来坚决顶住西方的压力并积极应对,中国最近几十年的现代化成果可能毁于一旦。可以说,中国作为世界现代化史上一个弱势的迟发展国家的历史身份,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历史逻辑和政治路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的这一历史身份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强国家仍然是中国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符合中国推进赶超现代化的根本需要。
要言之,中国的赶超型现代化内在地要求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中扮演领导角色。这一政治逻辑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力量,主导着历史的发展;任何个人和团体,不管他们坚持何种价值和观点,也不管他们愿意还是不愿意,都无法摆脱和违拗这一历史逻辑。相反,他们所珍视的价值、观念和制度安排都必须接受这一历史逻辑的检验,并根据检验的结果而被历史决定保留还是抛弃。同样,法治与政治的纠结亦免不了接受这一历史逻辑的裁判。
三、国家的合法性观念与魅力型权威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政权就是经过中国百余年近代史反复选择的结果。它之所以能在多种政治道路和多种政治体制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它顺应了中国现代化的历史需要。适应推进赶超型现代化的需要,新中国政权必须作出相应的政治制度安排。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安排当然是多方面的,但这里只讨论新中国政权的合法性观念以及因此而来的政治权威类型。这里所说的“合法性”(legitimacy,一译正当性),不是法学意义上而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它是指一个权威(包括国家、政党、领袖等)得到民众支持和认可的程度,民众的支持和认可程度越高,合法性越就越强。这里之所以着重讨论新中国政权的合法性观念,是因为,首先,一般地说,政治本质上就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而正如韦伯所指出的,“没有任何支配关系愿意把延续的基础局限在物质的、情感的和假想的动机上。相反,每一个支配系统都企图建立和培养其‘合法性’。而所主张的合法性类型不同,服从的类型、用以保证这种服从的行政系统,以及行使权威的方式,都会发生根本性差异。同样,行使权威的效果也有根本性差异。”[8]其次,具体到中国的特殊情况来说,新中国政权不是在旧政权的废墟上自发产生的,而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理论从头创立的,因此,党的意识形态观念对国家的政治制度安排及其运作具有控制性影响。兼之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过程中高度重视民众动员,从而非常关注“人心向背”问题,因此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论述在其意识形态理论中构成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由于这些原因,掌握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逻辑,特别是其合法性逻辑,就等于掌握了理解中国国家机器构造和运作的“众妙之门”,从而找到理解中国法治与政治产生纠结的关键。
1949年6月30日,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集中阐述了建国的基本构想。他指出,从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起,中国人就开始向外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经过千辛万苦,“一切别的东西都试过了,都失败了”,最后发现,“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必须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只有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中国才有可能“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而“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最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9]在这里,毛泽东实际上讲了三层意思: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只有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国才能实现现代化;第二,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第三,工人阶级之所以应该拥有领导权,是因为它具有特殊的优秀品质,即“最有远见、最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这些论述清晰地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观念,即,从根本上说,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既不是来自暴力,也不是来自选举,而是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戴;人民群众之所以拥戴,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具有某些优秀品质,能够保证他们的根本利益;这些优秀品质包括勤、廉、能三个方面:“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说的是“勤”,即党对推进现代化建设不会懈怠,不会小富即安:“最大公无私”说的是“廉”,即党是广大人民的忠实代表,能够确保现代化建设不至于背离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有远见”说的是“能”,指党掌握了历史发展的规律,能够确保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至于因盲动而落空。在毛泽东看来,这三种优秀品质同时并举,就能全面保证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在根本上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建国60年来,党和国家的具体制度安排一直在不断变化,但这一合法性观念始终如一。
就是在这里,政治即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分歧显露出来。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领导权的立场实际上服从的是魅力合法性逻辑,而法治则推崇法理合法性逻辑。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论述,这两种合法性逻辑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紧张和冲突。根据合法性基础的不同,韦伯区分了三种权威类型:一种是法理型权威,其合法性基础是人们对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的信仰,任何权威得依法律行使其权力,一旦超出法律,其权力行使即丧失认可和支持,人们不再服从。第二种是传统型权威,其合法性基础是人们对某种悠久传统的神圣性的信仰,权力的行使只有符合传统,才具有权威性,否则人们也不会认可和服从。第三种是魅力型权威,其合法性基础是人们对某个个人,以及他所启示和创制的道德规范或社会秩序之超凡性、神圣性、英雄气质或卓异禀性的虔敬和忠诚。追随者对权威魅力的承认不是按照某种法律或传统,而是完全凭个人意愿。因此,魅力型权威的力量一方面很强大,一方面也很脆弱:一旦人们认定某个权威具有某种特殊的魅力,这个权威即具有强大的力量,几乎可以任意行使自己的权力,因为追随者对其魅力的承认是无条件的、无功利目的的;而一旦追随者撤消这一承认,魅力型权威的力量立即消失,无法行使任何权力,所以很脆弱。
韦伯认为,由于合法性基础不同,三种类型的权威在行为气质上风格迥异。限于本文的主题,这里只讨论魅力型权威与法理型权威的矛盾和冲突:由于法律构成法理型权威的最终合法性来源,因此,法律在这里得到最高的尊重,任何个人和组织,不管地位高低、能力大小、魅力如何,均需依法行事;如果法律对当下事态而言还不够完备,行为规则也要从既有的法律中引申出来,并取得相关各方认可,而不能某一方任意行事。法律必须公开、明确,以利各方了解、遵守并据以约束他人,不得处于秘密或模糊状态。魅力型权威则不同。由于其权威来源于某种魅力以及人们对这种魅力的信仰,而且其魅力的获得以及人们对这种魅力的信仰都具有任意性,因此其权力的行使也不会服从既有的规则。更进一步,一方面基于其权力的任意性,另一方面也为了显示其超凡性,魅力型权威常常热衷于打破现状和常规,即使是源出于自己的规则,也会随时打破。从这个意义上讲,魅力型权威是一种不断革除成规的革命性力量。显然,这一气质与法治的要求格格不入。法治,就其精神气质来讲,是守成性的,与魅力权威的革命气质恰恰相反。[10]
韦伯关于权威类型的论述,可以让我们对建国以来法治与政治的纠结有更深刻的理解。如前所述,在法治与政治的纠结中,所谓“政治”,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而党一直是用自己所拥有的优秀品质以及人民群众这些品质的衷心拥戴来论证自己的执政合法性,在合法性观念上无疑属于韦伯所说的魅力型权威,因此,所谓法治与政治的纠结,本质上是法理型权威和魅力型权威两种合法性观念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正是基于魅力合法性观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党的领导被认为是高于法律的,党凭自己的优秀品质及人民的拥戴即可施行社会治理,法律顶多是党施行社会治理的一个工具,而不是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既然党的优秀品质而非法律被认为是政治合法性的决定性因素,那么,顺理成章地,党就可以根据“革命需要”而随时制订、修改和废止法律,党的指示和政策就应该高于法律。反过来,如果墨守法律,反倒被认为不利于党根据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政策,妨碍党的领导能力的充分发挥。改革开放以后,尽管法治作为一种政治理念逐渐被党和社会所接受,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也做了相应调整,但两种合法性观念的矛盾和冲突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这正是法治与政治纠结频频发生的深层原因。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要用魅力合法性而不用法理合法性逻辑来论证自己的国家领导权,原因很简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新中国政权是在推翻旧政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革命政权,在法理和法律上都必须与旧政权彻底决裂,不可能从既有的法律中引申出自己的政治合法性;第二,魅力型权威所具有的革命气质更符合新政权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观念并不是毛泽东或其他少数人凭空想像出来,而同样是中国现代化政治的历史产物。
四、守经与权变的难题
在很多人看来,政治干涉法治实际上是人治,应该被唾弃,法治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唯一道路;在改革开放之前,只是由于党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偏差,才导致崇政而废法;现在之所以仍有人以政干法,是封建专制思想在作怪或是“左”的残余未尽除。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将其放到中国特殊的“现代化政治”中,或许有助于对法治与政治在历史和现实中的纠结,以及在将来的走向有更深刻的理解。
现在世界正处于一个全球化的大变革时代,而中国同时处于现代化的关键时期。这一时代特征使中国面临一个严峻挑战:一方面,作为一个落后的迟发展国家,要推行赶超型现代化,本来就必须主动求变,而在当前,来自国内外的挑战更为频繁和复杂,自然更需要随机应变,否则不但谈不上赶超,连基本的生存都成问题;另一方面,越是快速变革,就越需要规则和秩序,否则,变革很容易变成“瞎折腾”,看似发展很快,实则欲速不达。这两个方面,前者更需要“权变”,即不断打破惯例和常规;后者更需要“守经”,即高度尊重规则和制度——在现代社会,当然最重要的是尊重法律。这两个方面无疑是一对矛盾。守经有余,权变不足,稳而稳矣,但易死;权变有余,守经不足,活则活矣,但易乱。稳和活都是中国的赶超型现代化所迫切需要的,死和乱都是中国的赶超型现代化所竭力避免的。如何在守经与权变之间保持适当平衡,以趋利避害,是中国“现代化政治”面临的一大难题。
前已述及,中国法治与政治的纠结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理型权威和魅力型权威这两种合法性观点的矛盾和冲突。显然,在两种权威类型中,法理型权威更倾向于守经,而魅力型权威更有利于权变。因此,法治与政治的纠结实际上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权变与守经这一难题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至今余音未歇的法治与政治的纠结,并不全然是因为有关领导干部的认识不到位,而是背后有更复杂的历史原因在焉。
那么,在将来,是不是就应该完全崇法治而黜政治?虽然有很多人这么认为,但基于中国特殊的现代化政治,这事实上做不到。可以预期,在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法治与政治的纠结仍会继续,即使不讲这种政治,也会讲那种政治。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现代化内在地同时需要法理型权威和魅力型权威。尽管这两种权威在思想逻辑和制度逻辑上时相矛盾和冲突,但这就是中国现代化难以摆脱的历史宿命。由于法治对中国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现在已经讲得很多很深刻了,这里着重讨论似乎已成破鼓万人捶的“政治”。
在很多人看来,中国“政治”所推崇的魅力型权威是一种落后的合法性观念,法治所推崇的法理型权威才代表着未来。诚然,现代化是一个工具理性取代其他理性形式而逐渐占据统治地位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时是一个“祛魅”的过程,因此,作为一个经验事实来看,在现代社会中,魅力型权威是越来越难以产生和立足了,法理型权威更为盛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魅力型权威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没有意义的,是应该被彻底扫除的。韦伯已经指出,立基于法理合法性之上的社会活动,因其规则的可预测性和可计算性,一般来说比一个魅力型权威统合下的社会活动更有效率,但他同时也指出,法理型权威观念对规则的过分尊重会使人类对社会发展的整体方向缺乏关怀和判断,这些规则本是人类基于工具理性的算计而制定出来的,是为人类自身服务的,结果反过来成了束缚人类自身的囚笼,即所谓“理性的铁笼”。而要打破“理性的铁笼”,韦伯寄望于魅力型权威。[11]从历史上看,魅力型权威虽然常常破坏社会秩序,但同时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巨大动力;历史巨变不但往往难以经由法治而慢慢地演化出来,而且恰恰是大规模颠覆既有法律秩序的结果。
如果明白这个道理,对于如何了结中国法治与政治的纠结,就不是那么容易下断语了。一方面,中国的“政治”,即党的领导虽然不完全符合西方意义上的“民主”,却符合中国推进赶超型现代化的需要。首先,赶超型现代化往往会造成地区、部门和族群之间的发展严重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发展到一定程度,会酿成严重的社会冲突。这个时候,由谁来维护社会团结?不可能靠市场,就得靠国家。因为国家所拥有的军事权力和政治权力是整体性和组织性很好的聚合性力量,而市场所蕴含的经济权力则是整体性和组织性较差的分散性力量。现在很多发展中国家,不发展还很团结,一发展就分裂了,因为发展总是不平衡的,总是有先有后;分裂之后就是无休无止的民族冲突和战争,现代化无从谈起。这个时候,如果有一个强大而又善于执政的政党,就能在平衡与不平衡之间掌握较好的度,在发展的同时保证现代化所需要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未受到法律严格制约的国家权力虽然具有很强的专断性,但这同时也是它的优势,即权力的行使无须通过经过复杂的授权和同意程序,使国家能够根据形势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这种快速反应能力对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因为现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仍由西方主导,它们掌握着规则的制定权和修订权,自然可以从容一些;而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受制于人,如果不能快速反应,很可能会被瞬息万变的世界形势所吞没。就像这次金融危机,美国的次贷危机一爆发,中国的经济政策马上由宏观调控转变为刺激增长,并且迅速推出4万亿投资计划,是所有国家中反应最快、力度最大的。这与国家拥有强大的专断性权力是分不开的。正是国家的快速反应,保证经济增长没有出现严重下滑,否则,不但经济增长不保,还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就这些方面而言,法治就表现出相对的劣势:首先,法治需要以忠诚反对(loyalopposition)为基础。所谓“忠诚反对”,就是一个社会拥有一些得到普遍尊重的基本价值,各种社会势力即使在相互竞争甚至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况下也不会挑战这些价值;它们对彼此的反对是在共同忠诚于这些基本价值基础上的反对。对基本价值的忠诚,使斗争和冲突能够做到“斗而不破”,不至于演变成你死我活的“割喉战”。但发展中国家的一个重大挑战就在于,社会发展不平衡会造成严重的文化冲突,而文化冲突又使社会难以形成基本共识,于是各种社会势力斗来斗去没有交集,最后变成你死我活的斗争,甚至战争。最近两年泰国的形势就是最好的例子。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一个全社会共同忠诚的价值观,法治是很难推行的;而这个共同价值观,在发展中国家是很难形成的。
其次,法治的基本特征是常规化、制度化,一切皆以约定在先的规则为准绳来行事。这样做的优势是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而劣势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制度创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有很多创新都是“打擦边球”的结果,有时候直接就是违法行为。如果依法行事,等所有法律程序走下来,一切都已时过境迁,依法求变无异于刻舟求剑。很多时候,不一定是原来的法律有多恶,这个法律在制定时还是很好的,但中国发展是如此之快,过不了多久,法律就跟不上形势了,如果不修法,原来的法律就成了“恶法”;如果频繁地修法,法律又失去了严肃性。就这样,面对快速转型的中国社会,强调常规化和制度化的“法治”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尴尬。
尽管“政治”对于推进赶超型现代化有上述好处,法治在某些方面存在相对不足,但这并不构成以坚持党的领导而轻忽法治的理由。从世界近现代史来看,迟发展国家要成功地推行现代化,国家拥有强大的权力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日本、德国、俄国的现代化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但这并不是说,国家获得强大的权力就一定有利于推行现代化。在这个问题上,关键是要保证国家在获得强大权力的同时,具备符合现代化方向的政治意识和领导能力。否则,强大的国家权力不但不是一种有利于现代化的政治优势,而且会走向反面。也就是说,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魅力型权威确实有利于推进中国的现代化,但前提是党必须始终保持自己的优秀品质,如果魅力型权威没有魅力却硬要维护,只会适得其反。中国共产党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这一问题,所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特别警示全党:“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
总而言之,尽管党的十五大已经接受法治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生活中法治与政治即党的领导之间的矛盾已经完全解决;并不是只要在政治上宣称法治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就可以把两者之间的矛盾从现实生活中完全抹去。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只有老老实实承认这个矛盾,并仔细分析矛盾的根源,才能真正处理好矛盾,也才能真正把法治落到实处。从“现代化政治”的角度来看,中国的超越型现代化内在地同时需要党的魅力型权威和法治的法理型权威,既不能以法治废政治,也不能以政治废法治。尽管两种权威在合法性逻辑以及相应而来的制度安排上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但中国现代化建设却要求调和这两种权威。如何将两种权威有效地调和起来,扬其长而避其短,既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走势,也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成败和中华民族的前途。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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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刘少杰教授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211工程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非经济因素调查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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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中国人民大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100872
[1]关于1957年前后的国内外形势及其对中国政治和法治的影响,可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399-446页的有关回忆和分析。
[2]参见Apter,David.1967.ThePoliticsofModernization.Chicago;London:UniversityofChicagoPress.
[3]邓小平的名言“发展才是硬道理”实际上就是这个意思。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开启于何时,学术界有争论,但将1840年鸦片战争作为中国现代化起点的看法得到最多认可。尽管在不同历史阶段,现代化的任务有所不同,但现代化作为一种目标对中国人来说是始终如一的
[4]参见江泽民:《关于讲政治》,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852页。
[5]参见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1-141页。
[6]关于“赶超型现代化”的论述,可参见王雅林:《中国的“赶超型现代化”》,载《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1期。
冯仕政
来源:《学海》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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