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随着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案多人少矛盾的不断凸现,越来越多的人质疑和弱化巡回审判的价值和功能。
一、我国巡回审判存在的理论基础及客观原因
(一)巡回审判存在的理论基础
1、群众路线的体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形成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这是由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
2、司法民主的体现。司法作用于民主;民主影响司法。司法的民主性是我国一贯的传统,我国司法历来强调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司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这是新中国司法制度与旧社会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 .
3、司法效率的要求。高效司法包括审限合法、迅速及时、成本低廉和效果充分。审限合法要求我们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案件;成本低廉是指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以最小的耗费,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效果充分则指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要以最小的投入实现自身权利。
司法为民的要求。党的十六大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二)巡回审判存在的客观原因
1、地理环境因素。我国地域特别是农村地域广阔,有些地方交通极为不便。同时,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人口分布极不平衡,故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有必要开展巡回审判。
2、人员素质因素。我国虽然进行普法教育多年,但人们的法律素质仍不够高。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诉讼能力不高;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群众难以获得法律服务。因此,巡回审判对他们来说就显得犹为必要。
3、法庭设置因素。在设置人民法庭问题上,以前有的地方出现过“一乡一庭”或“一镇一庭”的情况,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利于人民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也不利于有限的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4、矛盾性质因素。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政治体制向民主法治转变,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这个时期,也是各种社会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期。人民法院通过对部分案件就地开庭,巡回审判,可以更加有效地调解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教育公民自觉学法守法,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新时期巡回审判的运行 在以职权主义为特征的司法活动中,巡回审判所担负的职责和功能空前强大。目前我国大多基层法院都实行了巡回审判,做法和形式上各有千秋,但实质基本一致。
(一)重在法庭
巡回审判的重点在基层人民法庭。由基层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审判点,是人民法院当前实现巡回审判的主要做法。对设立的巡回审判点应由基层人民法庭实施日常管理,并辅以上级部门的指导。
(二)点面结合
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在此基础上再辅以其他巡回办案方式,实现巡回审判的点面结合,是当前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的主要方式 .法院在尽可能节约经费的情况下,形成以固定审判点为主,并辐射到所辖各村、社区流动审判点为辅、点面结合的工作局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立审并行
对民事诉讼案件,本着“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立案、审理均可用于巡回审判。法庭工作人员在固定的时间内到巡回审判点办公,就地立案,就地审理,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
(四)就地办案
所谓“就地”,是指巡回审判点、当事人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近年来人口流动、交往范围越来越大等因素,法院固定一个审判地点已越来越不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设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到巡回审判点进行审理,或者到当事人所在地或案件发生地进行审理,成为巡回审判最主要的形式。
(五)多元调解
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尽量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以做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在巡回审判中,往往同当地司法所、基层组织、当事人的关系人等联合起来,形成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促使矛盾化解。
(六)加大速裁
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是推行巡回审判的目的之一,故在巡回审判中一般采取速裁的方式来及时化解纠纷,息诉止争。
三、巡回审判工作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运行成本较高。巡回审判遵循巡回收案、就地开庭的模式,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近年来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法院表现得比较突出,法院的办案经费难以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适用案件的类型有限。巡回审判不是 “万金油”,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一般说来,如婚姻家庭纠纷、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的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等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明确的民商事案件适合进行巡回审理。
(三)现行物质装备难以适应巡回审判工作的要求。巡回审判需要车辆、办案人员、食宿、电脑、车载打印机设备等各方面的物质保障,现有的车辆仅能满足送达、执行及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车辆编制已远远不能满足同时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下乡、案件送达、执行工作需要;且其中有近一半的车辆为使用多年的老式吉普和微型车,经常出现抛锚现象且耗油、缺少维修配件,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特别是难以满足巡回审判的要求。
(四)办案形式存在不规范情形。个别法庭和法官片面理解“深入基层,贴近民众”的巡回办案方式,将巡回审判制度内涵随意扩展,“深挖案源”、主动找案,处理不好,有关系案、人情案之嫌,影响了法官公正权威的形象。
(五)巡回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巡回审理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另一方面也将本可通过社会调解、自动和解等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推到了法院,使法院的诉讼案件激增,进一步增加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困难。
(六)巡回审理秩序难以维持。巡回审理点往往设立在边远的村头田间,审判物质摆设简陋,因此少了司法应有的庄严;巡回审理时旁听群众较多,各种关系复杂,当事人的情绪易受外界影响,加大法官协调化解纠纷的难度;由于巡回审理办案人数及物质装备的不足,如遇突发事件,难以有效控制、及时解决。
四、新时期巡回审判的发展与完善
现阶段,由于社会深刻变化,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衍生为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进入司法领域,大量改革过程中触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在此背景下,巡回审判这一优良的司法传统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发展和完善。
巡回审判的适用范围应扩大
我国《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但并非只是对民事案件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实际上对刑事案件也可以进行巡回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刑事诉讼法对二审规定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对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适用巡回审判,我国《行政诉讼法》尚未作出规定。
巡回审判的适用主体应增强
巡回审判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目前适用巡回审判最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但不能仅仅强调人民法庭应加强巡回审判,现阶段应提倡或者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在“两便”原则下适时开展巡回审判,巡回审判的适用主体应该增强。
能体现诉讼便民
坚持司法为民,注重方便群众诉讼是和谐社会建设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要求,巡回审判作为便民诉讼的一项重要举措,理应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行动。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基层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的人民群众都特别盼望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来到当地进行巡回审判,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能够方便诉讼,减少他们的诉讼支出。
2、适用条件已经成熟
当前,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和谐司法等要求构成各级人民法院应开展巡回审判的外部环境;同时,从法院内部来讲,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这几年来在固定巡回审判点的建设上也基本完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
(三)巡回审判中应特别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巡回审判的目的是便民诉讼,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为一种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总结出的好的工作方法,在适用中应特别注意程序合法,防止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在巡回审判中应严格按照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要向当事人讲明其在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如答辩期、举证期、回避权、质证权等等,既要重实体,又要重程序。目前在有关巡回审判的论述中,有人认为,对巡回审判现尚无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进而提出最高法院应对巡回审判制定出专门的操作规定。
结语
巡回审判作为一项人民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得到检验的优良司法传统,符合我国国情,在新时期和谐社会建设及和谐司法理念的要求下,理应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中得到进一步的继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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