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新民诉法也确立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可以预见,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执法力度的加大及环保司法制度的日益完善,一些“隐性”和“潜伏”的环保案件将陆续涌进司法领域,采取司法手段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也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常规模式。法院在治理污染、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上也将发挥着更为明显的作用。
一、法院审理环保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2012年,山东省枣庄两级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保护案件133件,其中2009年44件、2010年30件、2011年38件、2012年21件。经分析,环境保护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数量少、类型单一。近四年全市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案件仅占全市法院案件总数的0.079 %,与当前环境污染事件实际发生数量不对称。案件类型比较传统、单一,滥伐林木、破坏矿产资源及排废污染河流、大气等案件占到90%以上,而因噪声、光、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等引发的污染案件很少进入司法领域。
二是环保刑事、行政案件居多,环保民事案件处于“零”状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别占到案件总数的47.4%和52.6%,其中,刑事案件主要为盗伐、滥发林木,行政案件主要为相关企业、个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到目前为止,全市法院尚未受理过因环境侵权而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三是环保民事纠纷案件难以进入司法渠道。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日益增多,但是,由于缺乏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导致一些环境保护案件因诉讼主体不符合条件而难以进入诉讼程序。绝大部分案件只能通过当事人投诉、上访及媒体曝光的方式反映诉求、解决问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环保司法面临的主要困境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一个较新的司法课题,各地法院在司法理念、诉讼机制、审判经验、外部执法环境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欠缺和不足,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困境之一:“被动司法”的理念难以适应当前环保形势。环保案件审判,特别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和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属于新兴审判领域,其中的一些诉讼制度还鲜为人知,普遍存在司法程序启动难、案件事实认定难、矛盾纠纷化解难等问题。如果不摒弃“坐堂问案”、“机械司法”方式,不仅会导致大量的环保司法程序无法启动,司法治理污染的作用难以彰显,同时,对于一些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也会陷入案件无法下判、判后无法执行等困境。
困境之二:普通的民事诉讼机制难以满足公众环保需求。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历立案、审判、执行三个不同环节。而一些环保案件涉及利益主体多、专业性强,需要经历公开听证、专家鉴定、停止污染、恢复性司法治理等特殊环节,其中一些环节需要多方协调配合和较长时限才能完成。简单地适用普通的诉讼机制难以满足办案需要和公众需求,因此需要尽快完善环保公益诉讼、环境污染恢复性司法治理、办案经费保障、执行款的分配利用等诉讼制度。
困境之三:审判力量匮乏、审判经验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短缺,限制了司法职能作用的发挥。涉环境污染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平衡难度大,审判、执行难度大,这对法官综合审判能力是很大的考验。特别是对于损害结果与污染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仅凭法官的主观判断难以界定,需要依赖较为复杂的技术鉴定,甚至有些无法进行鉴定,需要法院综合平衡考量。当前,各地法院环保案件数量较少,普遍缺乏相对专业的审判队伍,审判能力和经验不足,能否胜任环保审判工作尚需考验。
困境之四:环保司法的外部环境不够宽松。当前一些地方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存在着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效益的做法。加大环保执法、司法力度,必然会在短期内放慢地方经济发展速度、减少企业利润、压缩就业空间。因此,在环保执法、司法过程中,会遇到来自各种公权力的干预,甚至是社会的抵制和干扰。
三、对策与建议
一是改进环保司法理念。在当前环保法律不强的形势下,必须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打破“坐堂问案”的被动方式,加强环保法律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畅通环保诉讼渠道,建立环保案件听证制度及案前案中案后、案内案外“全方位”的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主动向环境污染者或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及时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加强环境监管监测。
二是完善环保诉讼模式。建立与环保案件相适应的诉讼工作机制,整合环保诉讼资源,开辟诉讼绿色通道,提高环保审判质量与效率;环保案件较多的法院,可以成立环保案件专门法庭或合议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建立环保案件全程跟踪执行制度,定期回访污染现场,确保判决执行到位。
三是培养环保审判人才。建立环保审判人才库,加强专业知识培训,着力培养环保审判行家里手,实现环保审判的专业化、精细化;加强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引进与培养,招录一部分环保专业高校毕业生充实到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或审判部门。
四是积极争取外部支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建立环保司法非法干扰排除机制,为环保案件审判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建立与政府环保部门、行业协会、专业鉴定机构及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同联动机制,完善信息沟通、协作配合、技术咨询、跟踪督查等制度,切实提高环保司法的威慑力。
相关文章:
律师办理民商案件防范刑事风险刍议04-26
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04-26
论侵权责任法对占有的保护04-26
论公司股权之共有权04-26
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导读04-26
浅议“一房二卖”现象的民法规范04-26
变动中的人格权04-26
试论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新思考04-26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