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法院继续教育质量的思考

时间:2024-04-26 09:11:1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这无疑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对于高层次的精英审判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如何提高法院继续教育的质量,探索出具有法院特色的继续教育模式,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笔者以A市各级法院继续教育现状为样本,通过研究分析从更新教育理念,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育模式,完善评估体系等多方面对提高法官继续教育的质量提出建议,力争为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精英法官队伍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继续教育 人民法院 教育模式 教学质量

  一、以A市各级法院为样本,分析当前法院继续教育模式

  法院继续教育主要是对已经脱离学校法学教育、并已参加法院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专业性教育,目的是进行法学知识和法院工作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进一步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大体上,法院继续教育可以分为法院主导型和自发学习型。本文中将主要分析由人民法院主导、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而由干警自发进行的继续教育(如攻读在职研究生等)则不列为本文的研究范围。

  笔者以A市各级法院内网上近年发布的继续教育规划和总结为样本,对其教育模式进行分析,发现如下规律和特点:

  首先,A市人民法院继续教育模式主要由两个层级构成,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层级由A市高级人民法院统领,统一制定全年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相关具体安排;第二层级由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协助,严格落实市高院各项工作部署,同时要根据本院的工作实际,安排各具特色、各符所需的继续教育课程。

  其次,通过对近三年来该市各级法院的继续教育规划和总结进行的对比分析,笔者发现各级法院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乃至所发生的问题都大同小异,鲜有富有成效的创新举措。一般来说,各级法院主要是分类、分层级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包括:(1)领导干部培训:主要由任职培训、班子成员主题轮训、分类培训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构成。(2)法官培训:围绕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开展法官续职培训;以评带训,将专项培训与业务评比相结合,同时开展法官的晋级培训。(3)青年干警培训:包括新录用大学生岗前教育、预备法官培训及初任法官培训,其中新录用大学生的“带教制”学习和对初任法官的“督导制”培养已经初具规模。(4)司法辅助人员培训:以培养业务技能为重点,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5)以提升细化服务能力为重点,组织政工干部和司法行政人员培训。在形式上,法院继续教育多以集中学习研讨为主,开展经验交流会、研讨会,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成为常态,但效果平平。部分法院开始寻求形式上的突破,审判长、法官观摩庭测评、法官联席会议平台等制度对法院继续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院继续教育现存的问题

  (一)教育理念陈旧,缺乏系统规划

  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但现阶段人们对学习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的“一次学习、终身受用”的层面上。对法院系统来说,大多数人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这就造成了现实中对法院继续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

  并且,通过对A市法院继续教育目标的分析不难看出,这些目标的指向还是停留在专业知识的传授,忽视了终身教育理念、全面教育理念下干警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忽视了干警个体学习能力的培养。各级法院每年都会制定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但是每年的计划都大同小异,主要以完成上级指派的任务指标为限,缺乏系统性规划和远景规划,大多停留在宏观指导层面,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保障,有的法院很大程度上还处于被动应付的层面,走过场、重形式,难以取得实效。

  (二)教学内容单一,有待细化深入

  笔者认为,教育应当以人为本,法院继续教育也不外如此,应当加强对受教育者的关注,但是当前干警的个性化培训需求并未得到充分重视,继续教育的供与需结合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由于各级法院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主要着眼于法院整体工作的实际需要,更多的是关注干警的共性问题,教学内容单一地集中在某几个方面,因此针对特殊岗位、干警个性化需求的培训相对较少。同时,培训模式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干警无法自主决定参训与否。有的干警多次参加培训,但是培训内容趋同,重复性很大,这就造成了培训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匹配和浪费的现象。

  另外,当前的分类培训还不够细化,严重制约了教育培训的开展。在所有培训中,诸如政工、纪检、财务等综合职能部门的培训仍存在一定不足,其培训渠道和强度还需进一步强化。

  (三)教育流于形式,直接影响质量

  2001 年我国法官教育由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转型,但教育体制仍按照上级统辖领导下级、下级服从遵照上级的模式。这种机制虽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实际上对各级培训中心的自主性造成了限制,也容易产生教育模式普教化的现象。这样就会使得法官继续教育模式缺乏针对性,从而丧失活力。同时,法院继续教育多采用“开会”或者“上大课”的传统模式,缺乏对受训者的关注,千篇一律的教育培训内容,使得受训者求知兴趣减弱,从而直接影响教育质量。

  (四)探索教育成效,考察模式欠佳

  对法官继续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估是保证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现今,我国法官继续教育并未形成一套有效的质量评估体系,一般都是通过心得感想或是问题感受等较为主观的文字表述来考察教育成效。虽然这种“逢训必考”的考察方式较之前已然是一种进步,但对于保障教育效果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仅需要通过考察受训者来推测教育效果,更需要的是以积极反馈为基础的双向考察来保障继续教育的针对性。

  三、如何提高法院继续教育的针对性

  (一)创新教育理念

  现代教育理念认为,在课堂教学中,获取知识的人就是主体。现代教学不再是单纯地传授知识,而是教师培养学员主动学习的能力和主动进取的意识。 因此,提高法院继续教育针对性的前提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关注干警个体全面素质的发展,按照培训对象来源的不同,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目标,以促进不同基础、不同来源背景、不同专业和岗位的法院干警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尽快成长为专门人才和行家里手。

  那么,应该如何实行这种学员主体性教学呢?首先,要明确一个理念:当前法院继续教育要实现由理论研究型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培训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培训转变。大方向对了,主体性教学才有实行的空间。其次,我们一再强调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在坚持用为导向,以“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训什么”为原则的前提下,就必须充分重视调研的先导作用。调研是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依托调研了解培训需求,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对干警培训需求进行摸底,据此确定培训计划和培训主题;依托调研掌握培训规律,根据培训的实际情况,不断摸索适合法院干警的培训模式,遵循科学培训规律,这样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推广个性化、差别化培训是教育培训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千篇一律的课程早已无法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法院工作实际,只有不断增强课程的新颖性、趣味性和互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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