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一环不可或缺,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治国理念的变更,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应当不断进行反思与完善,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成为治国理政的常态,法院作为依法治国的前沿阵地,应当更加注重尊重法律、讲究科学、尊重法官、讲求实效,改变将法官业绩作为政绩的不良观念,树立和谐、公平、正义的管理观,推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迈进。为此,针对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当前审判管理工作应把握好三个导向性的问题。
一、办案不求快。主要指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不能在求快上一味努力。在我国当前的审判体制下,不管是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庭审理案件,都有主审法官,审判时间长短法官都不能摆脱审判压力。因此,从心理学上看,我们不能主观上认为法官不愿意办案或工作懈怠,而应当看到,案件有难易之分,人的办案能力有高下之别,一个案件的妥善解决有其内在规律。特别是在我国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法院的审判管理应当树立办案好中求快的理念,而不是简单地满足案件收结多少,只有这样,才能使法院裁判的案件尽可能得到当事人及社会的认可,从而具有司法公信力。否则,过于计较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办案周期的长短,容易带来不利的价值导向,“欲速则不达”,在效率与质量的权衡上,不能用效率来牺牲质量。法官作为案件的主导者,往往更清楚何时该快、何时该慢,从而调整好审判节奏与审判效果的关系。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收结案件不贪多。自从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理念以来,通过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开展诉讼救助等各种活动,使法院的门槛不断降低,案件诉讼压力不断增大,如南京某些基层法院年受理案件数达到2万件以上,不仅对法官的审判能力提出巨大挑战,对法院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审判中应对收案和结案树立不求多的理念,即不追求法院受理案件越多越好,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机构和最后防线,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成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道防线,法院的立案部门应当把好关,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不能受理,证据不足的应提醒说明,使当事人慎重诉讼、不滥用诉权。其他解决纠纷的机构应当发挥其应有职能。除了立案不求多外,在结案上仍然不能追求多多益善。因为案件除了批量的之外,往往案件类型不同,对法官的业务有较高的要求,如果贪多求快,不仅不利于法官业务水平的提升,还可能带来案结事不了的后遗症,所以法官办案还应当是好中求多,稳中求进。中国的诉讼效率整体上已经较高了,中国也是世界上不多的有案件审理期限、且审理期限较短的国家,严格遵守审限,不仅是依法办案的要求,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规律要求。
三、解决纠纷不能滥用诉讼调解权。目前,强调和追求调解率仍然是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高发,司法公信力不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调解案件来达到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这种初衷是好的,调解确实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对调解的过度推崇,形成了法官为调解率而调解,为考核而调解,尤其是在我国调审分离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或健全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法官滥用调解权,甚至以案件能否调解作为快速立案的标准,这就走向了调解工作的反面,使调解工作异化。因此,应当认真区分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只要当事人要求立案的,就进入诉讼调解,而不能通过不立案由打着“诉前调解”的旗帜进行诉讼调解,从而人为制造“缩短”审理期限的环节,使调解缺乏公信与权威。另外,过高地追求调解率,使法官不在业务水平提高上下功夫,而是在人际关系协调上打转转,违背了法官的职责分工,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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