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一直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08年至今共移送公安案件22件,追究刑事责任31人,已判刑3人。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发掘并办理了一批大要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必要性
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缺失,使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与实际发生的犯罪案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使得一部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案件流失,部分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 造成了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绝,甚至出现被罚者为“挽回损失”变本加厉进行违法犯罪的恶性循环,这不仅直接削弱了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而且也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运行,离不开严格执法,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显得尤为必要。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实践
由于质监行政执法权利和手段的限制,很多行政案件达不到预期的目标,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屡禁不止、屡罚不绝,当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后,上述问题就能很好的解决。从我局近年来此项工作的开展看,案件移交后不仅能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从源头消除假冒伪劣,而且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双方都能收到很好的经济效益。我们从以往的被动式移送案件,渐渐转变为与刑事执法部门相互合作,信息互通,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议案件(包括已触犯刑法和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的查处方案,在做好保密工作同时,按照各部门的职责进行分工,并及时做好移送工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活动,不仅可以增强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形成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力制约,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更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在原有的合作基础上,我们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方式,近年与公安各警种都进行了合作,效果显著。随着合作的增多,我们与公安各警种合作的密切程度不断增强,也提高了我们的办案水平,实现了相互信任、相互协作、互利共赢。通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合作,提高了我们的执法水平,增强了我们的严格执法的意识,我们将把此项工作作为一种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我们也注重人性化执法,做到在依法履行法律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以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几点建议
要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中取得实效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规范的信息传送、沟通渠道。通过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定期交换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立案侦查和逮捕、起诉、判决等情况,研究执法中遇到的工作困难、法律难题。
2、规范查处案件协作、配合程序制度。重点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业务查询、检验、鉴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单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的一般移送,而是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下的法律行为,其是否应当立案要置于法律监督的框架内,彼此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透明度大大增加。
3、强化个案协调和沟通,推动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及时转入司法审查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同时,应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备案。必要时,可以就是否涉嫌犯罪、证据收集、固定、保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接受咨询的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4、建立完整的衔接工作监督、监察制度。包括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同时通报检察机关的备案制度;检察机关直接调阅、查询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制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制度;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罚代刑”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涉案人处理提出检察建议的制度,等等。
实现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效及时的衔接,不仅有利于对质监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打击,堵住“以罚代刑”的漏洞,同时也将更有效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市场参与者创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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