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争议标的不大,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该纠纷易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易于进行审理的案件。然而,简易程序在适用中常常超出案情简单的范围,对案情复杂的案件仍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2商事审判庭受理599件,判决结案75件,调解结案361件,撤诉结案150件。529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中判决结案56件,调解结案327件,撤诉结案134件。2012年商事审判判决结案率12.52%(75/599*%),简易程序判决占所有判决结案74.67%(56/75*%)。该组数据的巨大差距,反映简易程序在适用上存在误区,大量的案情复杂,不易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易进行审理的案件仍然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大量案情复杂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却多以判决方式结案,这不仅不能在司法过程中通过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高效处理,导致简易程序的价值功能失当,同时会损害到当事人应有的相关权利。因此,在实践中应该重新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进行定位。
简易程序扩大化适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收案数量激增。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更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完善规范也为对法律不太熟悉的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使得法院的案件不断上升。另外,诉讼费的下调也直接导致法院受案数的激增。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审管效率导向。现阶段,大多数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业绩考评。有的法院甚至严格规定调解率、撤诉率,在这种高压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简化审理程序,有的甚至省略查清事实等工作,以降低案件的审结期限,审理更多的案件,从而达到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的审结指标。
三、司法资源短缺。目前各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而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却越来越少,基层法庭人员更是短缺、合议庭人员难以配齐。另外,现有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老化严重、知识更新缓慢。大量涌入的案件均不分类型、难易,全部按照简易程序进行立案,以防止案件积压。
对审判中简易程序扩大化适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公正观。在大力推行法院司法能动作用的大环境下,对简易程序、调解、撤诉的追求更加强烈。然而司法的作用更重要的责任在于立于公正之上的定纷止争目的。法官应该在思想上树立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即使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应该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审理,保证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不能因为是适用简易程序而对当事人应由权利进行剥夺,导致司法应有之目的不能有效实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把好立案关。立案庭在立案时应按照立案的条件,对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在理清立案审查和保护当事人诉权关系基础上,对案件分门别类,按照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对数额巨大,案情复杂不易查明事实、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在立案时就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不能在立案时采取一刀切方式全部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只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才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这不仅不能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目标,反而使得案件的审理进度进一步拖延。
三、防止省代简。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减少诉累、确保公正。因此,从传唤方式、案件审理、审理期限上明确突出一个“简”字,以便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区别开来,达到提高审判效率目的。即使案件审理过程中,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简单,法官也必须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不能以适用简易程序为借口,省略法院应当履行的必要程序,以省代简,应为而不为,损害当事人的相关权利。
四、规范简转普。基于有部分案件的复杂性,只能在案件审理后才能发现,为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有必要设置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程序,组合成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清,分清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简转普程序必须明确转换条件,规范操作,不能随意转换程序。一方面,确定“案情复杂”的标准,该条件是适用何种程序的重要指标,对这一条件可采用列举式进行细化,比如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并均有证据证实的,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意见分歧较大的,双方当事人对统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法院分配举证责任困难等等。另一方面,避免简转普的随意性,对转换采取批示制。由领导对法官转换审理程序的监督管理,对照条件严格把关,严格控制,严格按法律规定计算审理期限,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随着转换审理程序。由案件承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案情报告,交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查,确属案情复杂,或有其他法定情形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方可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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