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及化解对策

时间:2024-04-26 09:10:5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当前,接待、处理大量的涉法涉诉是各级法院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担,甚至冲击司法机关的权威,涉法涉诉信访已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严峻问题,法治社会中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然而实践中公民往往将信访看成比司法更为有效的救济手段。如何破解涉法涉诉信访困局,提高司法公信力,笔者结合所在法院情况,分析出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并提出具体化解对策。

  一、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

  1.执法不公的问题。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徇私枉法,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案件久拖不判,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信访人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信访成本低,解决问题快。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上,有时信访途径又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成本低,使得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找“大盖帽”,不如找“乌纱帽”,频频上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

  3.唯官为上。一些涉法上访人员受“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等封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人制”思想的影响,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观念,部分当事人信“访”不信“法”,错误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上访层次越高、解决问题的希望越大,这也是导致涉法上访问题增多的内在因素。

  4.期望过高。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由,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任意妄为,故意提出一些过高、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处理不服,而是认为现在的政府强调和谐稳定、花钱买平安,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自己或家庭的经济问题,于是提出无理要求不断缠诉缠访。

  5.法律意识淡薄。这类信访人以农村中老年人为主,普遍是文化素质较低,法治意识差,不管有理无理,抱着凡事找政府的态度,要求政府统包统揽。尽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口头或法律文书中已告之当事人相关事宜,但当事人放弃了该项法律赋予的权利。有的涉法信访时还没有进入法律诉讼程序,便已开始上访。

  6.跟踪监督脱节,初信初访处置不力。有的干警在接待上访群众时,居高临下,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对信访群众另眼看待,更有的视信访者为刁民、没事找茬,便三言两语把上访群众打发走;有的见群众反复上访,则认为其胡搅蛮缠,一味加以训斥,激起群众的不满;对接收的信访材料,只注重例行公事,不着实解决问题,属下级管辖的一转了之,属其他部门管理的一批了之,解决不了的一交了之,最后形成不了了之。致使一个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诱发越级上访。

  7.稳控为主,缺乏实质性的化解。由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复杂,解决困难,迫于维稳压力,为了实现“零上访”目标,有些地方在重大政治活动及节假日等敏感时段,对老上访户,进京等越级上访户、上级挂牌督查督办的复杂疑难信访案件,采取“人盯人”的办法,把涉法涉诉信访对象稳控在当地,缺乏实质性化解措施。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1.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弱化涉法涉诉信访救济功能,明确司法终局性。信访制度本质应该是收集和传达老百姓民意的一种制度设计,而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却承载着优于司法终局性的救济功能,应该弱化涉法涉诉信访救济功能,真正落实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把司法作为权利纠纷的终极性处理机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法院的宪法地位,除法定的情形之外任何力量(包括案件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也包括法院)都不得动摇、推翻司法裁判,通过裁判的既定力和终局性,把形形色色的“上访”活动因势利导到“上诉”的制度化渠道之中,扭转信“访”不信“法”的错位思想,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建设。建构起具有法治意义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新模式,我国现有的法律缺乏对涉法涉诉信访行为的有效规范,面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种非法治化的涉法涉诉信访体制使司法权威性受到损害。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建构起具有法治意义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新模式。首先,一方面,对可诉性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统一纳入司法轨道裁判。另一方面,对不可诉性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统一纳入人大轨道处理。其次,出台无理、恶意信访人处罚措施。通过立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分类分渠道化解,避免信访制度对司法制度的冲击。

  3.完善接访工作机制。专门设立信访大厅,配置高水平的专职接访人员,全方面受理来信来访,对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不论有无道理,是否人民法院管辖,一律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属于法院管辖的,及时受理并移交相关内设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法院机关管辖的,要及时与地方党政部门联系,正确引导信访人到这些部门反映问题。

  4.“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采用前移息诉罢访环节,实施“彻底化解矛盾的调解工程”、“提升裁判威信的铁案工程”、“梯级疏导化解的截留工程”的“矛盾纠纷疏导化解三项工程”,把消除矛盾、解疑释惑工作贯穿从诉前到执行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倾听群众的呼声,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把民怨、民忧、民难化解在基层,从源头减少信访投诉。

  5.完善因案施策机制。“一案一策”,落实层级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案明确责任主体。主动应对,带案出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情理法并重,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6.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考评机制。单纯地把上访人数多少、上访重大事件多少作为考评法院的一个依据,直接负面效应是诱导基层部门把精力用在了想方设法降低信访量上,而不是用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因此,改革现行涉法涉诉信访考评制度,以信访人合理合法的诉求是否得到解决,以信访人权利是否被侵害,以是公权力是否违法违规为依据去考评官员,这样不仅维护了信访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各地政府及信访受理部门起到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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