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与措施

时间:2024-04-26 09:10:5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不仅关系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也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各级党委和权力机关需要尽快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现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与措施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首先,必须抓好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要继续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各级法院领导和全体法官,着力在解决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问题上下功夫,督促和帮助广大法官坚定政治立场,加强理论修养。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广大法官的司法为民意识,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将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寓于法院各项重要决策和措施之中,积极探索建立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切实提高法官队伍抵御各种腐朽风气侵蚀的能力。

  其次,必须大力开展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在衣、食、住、行方面,应保持崇高的思想和良好的操守;在生活作风方面,要保持廉洁自律的美德和情操。在司法活动中,要做到刚直不阿,清正廉洁,不受利诱,不畏强暴,正气凛然,执法如山;要谦逊文明,勤勉敬业,无私奉献;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

  再次,必须抓好法官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广大法官的业务素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虽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但更是迫在眉睫的现实需要。职业化建设既是对法院队伍建设的要求,也是对每一名法官的具体要求。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上,每一名法官必须勤于学习、善于思考、长于实践,在学习中提高自己,在实践中完善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工作水平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参加业务培训是提升法官法学理论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法律在不断地修改、变动,法学知识在不断地更新、完善,单凭法官的经验办案是无法行通的,这就要求每一名法官在自学的同时,还必须参加上级法院要求的各种培训。通过培训,来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通过培训,来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技能。同时,还应该以训代会、以会促训,把业务培训工作抓好、抓实。通过业务培训,更好地促进审判工作;通过业务培训,不断地提高广大法官的业务素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改革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防止司法权力地方化

  由于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法院,司法管辖区从属于行政管辖区,且法院对行政机关实际上存在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使设在地方的国家审判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的审判机关,有的则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司法权力地方化,严重地影响了独立审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改革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防止司法权力地方化已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应将现行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司法管理体制。

  在人事任免和管理权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党组成员由党中央选配和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的党组成员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主管;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成员由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基层人民法院的党组成员由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主管。除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外,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市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与此同时,应明确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审级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绝不能因为实行司法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而加重司法行政化倾向,破坏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

  在财、物供给和来源方面,应建立独立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法院正常经费来源,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法院所收诉讼费上缴中央财政,法院所用专款源自中央财政。每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国法院系统业务经费预算方案,交由全国人大审议后由中央财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再根据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逐级下拨给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使用。法官待遇全国统一平衡,可明显高于国家公务员水平,体现从优待警、从严治警的原则。法官工资、福利及办案经费实行单列,按各地法院实有人数及办案数量列入国家预算,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支配管理。办案经费根据各级法院案件数量统一分配,法院基本建设及装备建设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法院的办案经费和法官的工资待遇得到保障,才能排除非法干扰、确保司法公正、遏制司法权力地方化。

  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认真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努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官的心理障碍

  首先,要切实加强法官的思想教育,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做到心系群众,一心为民,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把审判岗位当作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维护人民权益的途径。

  其次,要从我国的法律文化背景和社会发展现状出发,体恤民情,关注民生,推行司法便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使社会公众实实在在体会到司法的便利和关怀。

  再次,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权,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价值判断标准,“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使社会公众切身体会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只有使社会公众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感到“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真谛时,方可消除其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心理障碍,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逐步提升。

  四、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切实保障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司法权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树立司法权威方面确实作出了不小的成绩,但由于法制宣传的滞后以及没有保障社会公众对审判、执行工作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督,导致法院及法官与社会公众的矛盾不时发生,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

  在今后的工作中,人民法院应经常向社会公众发放法制宣传材料,经常向他们公布与其自身密切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法律潜移默化地走进千家万户。要不间断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使他们充分享有“知情权”和“释明权”,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与此同时,还要向社会公众提醒和告知诉讼风险,避免他们对法院及法官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对有代表性及较大影响的案件,要向社会公众披露,以利他们对案件的了解和监督。

  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努力改革审判、执行方式,使公开审判、执行真正落到实处。依法应当开庭的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所有案件的执行过程,一律公开进行。要让群众了解审判,关注审判,监督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增加透明度,才能使当事人了解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才能使不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社会公众有的放矢地进行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真正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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