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成因和出路

时间:2024-04-26 09:10:5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法院文化建设是个方兴未艾的话题,并因最高人民法院的引导与各级法院院长的高位推动而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但是检思当下的法院文化建设,可以说是概念混沌,认知误区多;投入不足,重视力度不够,主题不清晰,重点不明确,但这并未影响法院文化建设在全国各级法院如火如荼地开展,笔者以为要开展好法院文化建设首要是澄清概念,统一对其的思想认识,当然也有对外开放,寻找和探索一条法院文化建设的可行之路。本文主要结合了当下的文化建设实践进行探讨和展开,希冀能对当前的法院文化建设有所裨益。

  一、现状的检读

  (一)概念混沌,认知误区多

  法院文化在当下可谓是一个炙手可热的概念,好像一提法院文化建设,这个法院就文化了,就摆脱愚昧和野蛮了。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标识,全国法院系统吹响了向法院文化进军的号角,201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会》 更是将法院文化推向了一个新高潮。在法院系统的顶端,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进,出台指导意见,命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各级法院的持续跟进,全国法院系统的法院文化建设正以前所未有的加速度推进,如火如荼般的铺开和推进。但冷思考文化热的背后,我们不得不说法院文化建设具有相当大的盲目性、功利性,突击性和偶发性。因为正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鼓励与刺激,很多法院在对法院文化缺乏理性认知的情况下,为贯彻上级法院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精神和要求而盲目推进。不能排除法院文化的热推是部分法院院长为了凸显自身的特色,或为在媒体面前提升出镜率抑或是以文化为嚼头进行法院概念的炒作。因此,法院文化概念的提出很多时候缺乏理论论证和思想基础,而为应景之需。上世纪末,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后,一些法院院长在当时文化热的影响下借鉴已在中国本土蓬勃发展的企业文化概念,相继在人民法院报等政法报刊发表关于文化建设、文化强院的理论研讨文章,一些法院还就此进行了实践性探索。直到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法院文化作为专有名词才开始在法院文化官方文件中出现 .但事实上上至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院长,下至基层法院和一般干警对法院文化的认识却是非常混沌和模糊。对于法院文化到底指什么,因为目前缺乏相关的理论准备和学理论证,大家对法院文化的概念界定、内涵表述都是众说纷纭,各执一词。法院文化在当下并未有深入的学理研究,自然其概念的外延和内涵都处于一种混沌和不确定的状态。法院文化具体指什么,都包括什么内容,目前对此的认识很不统一,而且认知误区较多。比如有观点认为,法院文化就是法院的文化,这种观点未对法院文化做深入、具体的研究,一方面,几乎将所有法院的工作都纳入了法院文化的范畴,而法院的工作不仅包括了审判执行和宣传调研等工作,亦涵盖了计划生育、捐助扶贫等工作,显然我们很难将计划生育这些工作纳入或认同为法院文化的范畴。另一方面,如此界定法院文化很容易造成法院文化就圈就和限定在法院的空间内,造成法院之外无法院文化的尴尬境地。但事实上法官对民众的辩法析理、犯罪预防,普法宣传等工作应当属于法院文化,但这样的界定却排除了这些内容并进而导致法院文化只能蜷缩在法院这一狭窄、逼仄的空间内。还有观点认为法院文化实质上是审判文化,具体主要指法官文化。审判文化论的观点是“审判文化”而非“法院文化”更能体现法院文化的行业特征。离开审判实践,离开法官的参与,任何法院文化建设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强调“审判文化”,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就是审判文化建设。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认为,法院文化应该与一般的文化有所区别,要体现审判特点 .笔者以为如此界定法院文化的概念亦是欠妥的。因为将法院文化狭窄地限定为审判文化或法官文化,那么就可能抹去了很多原本属于法院文化的范畴内容。比如法院除了审判执行工作,还有宣传调研,还有各项与审判密不可分的事务性工作,如书记员的记录工作、技术员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法院除了法官还有法警、司法装备等各类辅助工作人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也与法院自身所处的行业紧密相连,并与法院工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可能包括了庭审录音录像、远程视频开庭、档案数字化等。而且将法院文化狭隘地限定为法官文化,就可能屈就于法官的行为文化,而必然难以囊括法院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等内容。因此如此界定,亦不周全。还有观点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让法官读读书、打打球,或者让法官懂琴棋书画,就是法院文化了。这种观点主要涵盖了法官的行为文化,但对于法院的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却基本只字不提。法院文化建设不仅包括了物质文化——特有的司法建筑,还应当囊括制度文化——规范法官言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法院文化建设有效投入不足,重视力度不够

  虽然已有部分已经组建了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负责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有效运作,而且也有不少法院已经为法院文化办等职能部门选配了年富力强的干部来搞好法院文化工作,但反思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工作,仍然有许多不是那么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限于人民法院自身资源的极其有限,很多法院开展文化建设工作并无专门的机构和编制及经费。而人、财、物等资源的匮乏无疑对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工作构成巨大的挑战和威胁。虽然相当多的人民法院都已经认识到法院文化对于人民法院科学发展、人民司法事业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但仍对法院文化建设不够重视,因而也就自然不愿意为法院文化建设加大投入。认识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有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缓慢过程。即使很多人民法院的领导已经意识到了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但也很可能只是停留在观念和口头或文件上,而并无更多的实际付出或进一步的实践。这不仅仅是因为人民法院支配的资源有限所致,也与法院文化建设投入大、见效慢等原因不无关系。因为法院文化建设在前期的大量投入很可能颗粒无收,而只有经过一段长时间的发酵,其强大的功效才能逐步显现。人民法院文化工作作为一种改造法官世界观、提升法官文化素养和重塑法官精神面貌等精神层面的活动,并无一个科学的可量化指标。即使有,作为一种深刻塑造或重塑法官精神世界,提升法官理论水平和造就坚强体魄的精神性活动,自然无法立马见效而收立竿见影之果。以江西法院系统为例,据笔者的考察和了解,目前大部分法院并无专门的机构编制和专职干部来负责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即使负责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干部为具有深厚文化功底和从业经验的政工、调研干部亦因为时间有限、工作繁杂而无暇顾及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投入有限的局面在基层人民法院尤为突出。一大批懂文化、会管理、精审判的优秀法院文化工作者是支撑法院文化建设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与人才保障,失去了优秀人才的依托,我们很难相信法院文化建设能够顺利、健康发展。

  (三)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缺乏一个合理清晰的定位,工作主题或目标不明确

  以中部某省Y市法院系统为例:无论是作为负责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兼理部门——政工部门或机关党委还是专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法院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法院文化建设都缺乏一个合理清晰的定位,工作主题不够清晰或工作目标不明确。不少同志认为法院工作的核心与重点是审判执行工作,而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感觉仅仅是一种边缘化、辅助性的工作。正是因为缺乏合理、清晰的定位,使得一些有凌云之志想在文化建设上有一番作为的同志因此感觉到力不从心。因为在以审判执行工作为法院工作的核心与重点的情势下,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等资源配备与力量整合必然向审判执行等办案一线倾斜。作为辅助性工作的法院文化建设工作被弱化是在所难免的,甚至在部分地区,法院文化建设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工作。在审判执行案多人少等办案压力繁重,人民法院的资源有限的当前,人民法院本身可以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的资源已经是捉襟见肘,再让其腾出大量资源用于法院文化建设也是有点强“院”所难。再者,很多时候即使是在成立了专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工作部门——诸如法院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法院,因为缺乏编制、组织松散、一把手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认知和理解不同,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因为可调动的资源奇缺,组织结构松散而无心或有心无力专门从事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无法认真研究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有效思路和明确工作方案,无法整合出人、财、物资源切实将法院文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好抑或上升到一个新台阶。有人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重要工作,有助于提升法官的精气神,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有人却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花拳绣腿而已,或者纯粹是一把手的一项政绩工程而已。如此看来,法院文化建设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具体具备什么功效,大家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共识。思想认知上的不统一导致在实际工作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步伐和调子。事实上,法院文化建设的推进力度与一把手的认知与推动密切勾连。缺失了一把手的高位推动,法院文化建设很难卓有成效地铺开。而法院院长五年一届,一旦换届很难确保对法院文化建设的高位推动持续连贯,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成因的阐释

  (一)理论研究缺位,学理准备不充分,致使认知误区多

  目前法院文化建设虽然已经提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日程并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但对法院文化的理论研究却相当滞后,与法院文化如火如荼地实践形成一个鲜明的对比。为什么这样说,笔者下这个结论是有根据的。翻检浩瀚的法学著作库,关于法院文化研究的专着和教材却寥寥无几,在笔者有限的阅读视域内,明确以法院文化为主题的专题性研究著作只有两部——丁义军、隋明善等着的《法院文化研究》和国家法官学院吕芳教授的《中国法院文化研究》,而与此寥寥无几的著作形成鲜明的对比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热火朝天地开展法院文化建设,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极力推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高位推动,而且还有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研讨会和推进会的开展,及报纸等媒体对法院文化建设成就的报道,不可谓不热闹。在缺乏充分的学理论证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理论界对司法实务界法院文化热潮的突然来袭显然没有充分思想准备和知识积累。因而就出现了在法院文化概念非常混沌的状态下,法院文化建设依然在各级法院热火朝天地大踏步前进。因为学理论证不足,相关知识积累匮乏,自然法院文化概念混沌,陷入对其的认知误区也就在所难免。笔者以为之所以会造成如此局面是因为,一方面这场法院文化建设的文化运动发源并首倡于法院内部,并主要被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推向社会和外界,并被社会和外界所认知,致使这个概念很不成熟的时候已经在各级人民法院遍地开花,胡乱生长。另一方面,法院文化在法学理论界看来是个冷门话题,且并无多大的理论价值,因而理论界对其少有关注。之所以这样,或许是法学专家认为中国法学的历史欠账太多,其需要研究的问题和弥补的功课太多而无暇顾及法院文化?亦或是法学专家认为其本身并无探讨价值对司法公正的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无多大裨益而被法学家们所忽视?但是不得否认的是正是法院文化这个名词内源于法院内部,而法院内部缺少有研究实力的相关专家、学者或者说是研究型、专家型法官而致使这个命题和概念至今模糊不清、混沌不堪。法院内部研究力量薄弱,理论法学界的忽略,法院文化的混沌不清,认知不统一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法院可资利用资源有限,法院文化建设的资源瓶颈难以突破

  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及民众权利观念、诉讼意识的觉醒和诉讼门槛的大幅降低,从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中反映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收案数急剧上升,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窘境日益凸显并在短时期内难以从根本上扭转。法官尤其是高素质法官少,而人民法院收案数却呈现年复一年急剧增长的趋势。造成这种困境一方面是法官的入口不畅,将法官等同于普通公务员实行行政化管理,法院进人因受编制所限而未能与案件的增长实现同步的增加。另一方面法官待遇过低、职务晋升难、办案任务繁重、精神压力大、职业风险高亦是导致其无法成为一个对优秀法律人才具备吸引力、竞争力的职位而致使人民法院无法从社会上延揽更多合适、优秀的法律人才。在这种案多人少的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自然会将有限的法律人才、倾斜性地充实到审判执行一线岗位而不可能将大量、优秀的人才配备到法院文化建设这个在很多人看来是副业和次要的事情上来。不仅是法律人才资源的倾斜性配置,即使是对法院办公经费、用车保障、福利待遇人民法院也自然是优先考虑从事各类审判执行工作的一线部门及其法官。人民法院自身可资利用资源的有限性致使法院文化建设的资源瓶颈更为凸显。在这种要人无人、经费难以保障的态势下法院文化建设要开展得有声有色,风生水起无异于强人所难,毕竟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

  (三)法院文化建设制度建设匮乏,考核机制不科学,导致法院文化实效少,能够对接审判工作直接转换为审判力的渠道不畅

  首先是制度的匮乏,而无法使法院文化建设确立一个长效发展机制。据笔者的考察,当下很多法院的文化建设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既无长远的发展规划,亦缺乏相关的制度规范。因为在当下,法院文化建设搞得不错的法院都是法院院长比较重视的法院。凡是法院院长不重视的,法院文化建设自然落后。但是,这种模式的文化建设、发展机制是不科学的,因为缺少制度的庇护与限定,一旦法院院长换届,而续任的院长不重视,法院文化建设很可能就戛然而止。很多时候法院文化搞得好可能是法院院长的一时心血来潮,而一旦院长换届,就出现政亡人息的不理想局面。而我们知道缺失了制度的规范和约束,没有了一把手的高位推动,法院文化只能是昙花一现或者听天由命,任其发展。其次,文化建设考核机制不科学。对于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开展的好与不好既无一个可量化的计算标准,亦缺乏相关的奖惩措施。导致很多时候法院文化干好干坏一个样,而流于形式和走过场。法院文化沦为说起来重要(仅限于法院官方文件和院长公开讲话),做起来次要(做与不做、做好做坏一个样),忙起来不要(审判执行等中心工作任务较重时,法院文化建设基本可以忽略不计)。比如笔者所在的法院非常重视法院文化建设,也组建了读书小组,但至今读书小组竟然没有任何的组织活动或具体举措来组织大家读书培养阅读兴趣或提升小组成员的法学理论功底。由此,法院文化建设走过场、重形式可见一斑。再次,法院文化建设主题不突出,实效差,无法有效置换成审判力促进公正与效率的双提升。既然法院文化概念混沌,对于法院文化具体指什么、如何建设就必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如何下手,怎样建设,哪些文化活动是当前法院所急需补课的,大家莫衷一是,哪些文化活动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提升,只能说众说纷纭,各执一词。因为主题不明确,思路不清晰,重点把握不到位,自然法院文化建设的实效就偏少,能够置换成法院审判力的文化活动就很可能被排除在法院文化的视野之外。

  三、出路的探寻

  (一)澄清概念,统一对法院文化的思想认识

  思想和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没有理论指引的行动不是瞎忙活就是盲干。正确的思想和理论 是指引法院文化建设前进的灯塔和动力,在法院文化概念处于混沌,认知不清的状态下,对法院文化盲目建设无异于杂草丛生,任其野蛮生长,很容易致使法院文化处于一种重复建设、低水平发展的无序混乱状态。因为概念混沌,认知不清,法院文化建设就必然陷入建设误区,做很多无用功。比如很多活动的开展对法官素质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提升无多大裨益,但因为认知误区的缘故,依然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浪费法院本就已经捉襟见肘的有限资源。因为大家对法院文化认识不统一,如若法院院长和普通干警对法院文化有抵触和排斥情绪,认为法院文化对审判执行工作并无多大实际意义反而占有和浪费了其本可用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宝贵时间和精力,那么如此状态下建设法院文化肯定是疲于应付,流于形式而无法收到实效。因此当下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务当是集中火力对法院文化开展高强度、密集式的理论研究,澄清这个混沌的概念,统一大家对法院文化的认知和思想。唯有如此,我们才可能正确看待和认识并从内心上接受法院文化这个概念并深植于我们的灵魂深处。只有取得了对法院文化的共识和正确认知后,我们才能祛除对其的抵触和排斥情绪,我们在以后的具体建设过程中才能少走弯路,避免陷入对其的认知误区,才能明确主题,抓住重点认真开展好法院文化建设这个长期、庞大的工程,从而持续推进。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通过在司法界或全国范围内设立法院文化的研究课题吸引理论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其开展大规模的密集研究,或者由作为实务部门的法院研究室、调研科牵头联合法学院校、法律科研院所等理论研究力量较为强大的研究机构开展联合攻关以实现强强联合,实现对法院文化的理念突破,概念澄清,以便统一相关认知,达成对法院文化认识的共识,为后续大规模的行动跟进做好思想准备和知识积累,奠定理论基础。

  (二)对外开放,从开放中寻找法院文化建设所需的资源、模式和动力

  对外开放搞法院文化建设,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外界的沟通、交流,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更新理念,寻找新路径。改革开放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行的,只有开放才能有出路,只有开放才能发展。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也不例外。缺乏了开放意识,法院关起门来搞法院文化建设显然很容易陷入思路单调、方法简单等困境之中,不利于打开法院文化建设的工作局面。开放不仅仅意味着法院系统自身要加强内部的交流与沟通,更要求人民法院多加强与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将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多跟同级地方党委、人大汇报,通过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与帮助为法院文化建设解决编制、选配干部等实际困难。通过建立与同级地方党委、人大的常态性沟通、汇报制度能及时将困难反映给党委,由党委来化解人民法院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经费有限、编制匮乏等棘手难题。因为只有做大人民法院的资源总量,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才能有更多可以调配的资源,法院文化建设才能奠定坚实的物质保障。此外法院文化建设的开放还包括了与其他系统的经验交流,学习公安、检察等其他行业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当然最主要的应当是立足于法院系统内部,通过召开学术研讨会、调研座谈会、法院文化论坛等形式定期交流法院之间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及存在的教训。尤其重要的是要特别学习落后地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是如何克服司法资源紧张等困难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有益经验,这些经验不仅难能可贵,更对全国法院系统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交流意味着在争论与沟通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在交流中探索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有助于寻找法院文化建设所需的资源、模式。

  (三)明确思路,把握重点,科学定位法院文化建设的位置;建章立制,为法院文化建设构建制度性规范,构建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可持续发展机制

  反思当下人民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因为概念混沌、思路不明确,定位模糊导致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主要任务和合理定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不是成为可有可无的辅助工作,就是成为与审判执行等一线办案部门争抢资源的包袱。这都不是对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正确判断与合理定位。笔者以为首先我们要承认人民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辅助性工作,而是重塑法官精神世界,提升法官品味,强健法官体魄的一项对法官和法院均大有裨益的长期事业。因为只有通过读书活动的开展,法官才能从阅读中获得法学理论的精义,才能纯化精神世界,获得内心的淡泊和坚守那一份难能可贵的宁静。因为只有通过开展打球、下棋等各项文体活动,法官才能获得身体的锻炼和精神的解放,愉悦身心,强健体魄,为从事审判执行工作营造一个充满精气神的良好身心状态。其次,客观来看,与审判执行相比较,我们必须将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作为一项辅助性工作来看待。因为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自身的定位与功能决定了其必须牢牢抓住执法办案这个牛鼻子,围绕审判执行这条工作主线开展法院的工作,向社会输出合格的法律产品以不断满足、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第三,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法院文化建设不是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对立的,两者更多的应该是一种统一与相互促进。即在找准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切入点上,法院文化建设工作要寻找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结合点。新时期下,我们对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定位应当是充分发挥和挖掘党员的先进性,通过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升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水平,进而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援与智力支持。简而言之,即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这才是对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一个准确判断与合理定位。由此进路,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不仅不再显得不重要,亦恰当地处理了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关系,促使两者之间形成一个相互促进、螺旋式上升的良性循环。此外,为避免法院文化建设陷入一种盲目和偶发的随意状态,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大力加强对法院文化的制度建设,通过对其建章立制,规范各项文化活动,确保避免法院文化建设的大起大落或因为法院院长的更迭而出现政亡人息。如若法院文化建设只是某一任院长的心血来潮,那么院长更迭就很可能让文化建设戛然而止。只有制度保障,才能让法院文化建设拥有长久的机制保障,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法院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法院文化为法官输入更多文化的血液、更多的精气神,为其执法办案提供一大批生理和精神双健康的法官,促进人民法院和司法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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