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新《拆迁条例》有望近期出台,《条例》草案在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强调了补偿的公平性,而且征收的主体只有政府是唯一合法主体。更为重要的是,去掉了行政强拆,强制拆迁转由政府须向法院申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评价道:“在强制拆迁问题上,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是应有的平衡。”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设想,在实施中有可能成为走过场,将矛盾转移到法院来的危险。人民法院普遍面临沉重的审判压力,即使是行政庭案件相对较少,可强拆案件的涌入,也会大大加重法院的负担。实际上,如果将关于征收补偿的标准问题,由法院来认定更加合理,只要公平补偿原则得到合法合理贯彻了,当事人没有理由来阻碍政府的拆迁,强制拆迁案件自然会减少。因此,强制拆迁问题还得由政府自身来解决,尤其是要做好对于公共利益的正确界定,而不应让开发商顶着公共利益的“帽子”来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可以说,在现行体制下,法院并不是解决强拆问题的“良方”,法院成为了“被成为裁决强拆的对象”。
众所周知,在我国,仍未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人民法院的活动在事实上要受到当地政府的“领导”。如果以当地政府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真的能不顾政府的压力,作出不同于政府意志的裁决吗?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难度非常之大,很容易致使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成为走过场,人民法院成为了当事人投诉信访纷争的“重灾区”。实际上,政法部门虽然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但是,却要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如果人民法院不按照当地政府的意志裁决同意强制拆迁,政法委可以认定法院的工作没有根据政府的部署开展;况且,在行政级别上,法官的级别比同级政府工作人员要低很多,当地政府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似乎可以理所当然的“干预”,这就使得人民法院的工作很难开展。更为重要的是,人民法院的财权由政府的职能部门财政局掌控,如果法院没有裁决支持政府的强拆申请,人民法院无论是财权还是工作上,都将面临窘境。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建文律师认为:“既然政府是征收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如果既能决定征收补偿,又能决定强制拆迁,那岂不成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了吗?逻辑上就说不过去。所以,以后政府一律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实际上,在政府作为唯一的合法征收主体的情况下,强拆须先向法院申请,难道政府就不是一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吗?因此,强制拆迁原本是意见非常重大的事件,通过法院的裁决来实施,并不一定会达到立法者的初衷,立法者必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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