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中国社会的网络化程度迅速提高,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表达在以网络为主的新媒体主导的舆论环境下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性状,做好新媒体情境下法院舆情工作迫在眉睫。因此,深入研究舆论环境和媒体格局的深刻变化,积极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新趋势,运用新媒体来增强法院宣传工作传播力、影响力。从有利于宣传党的主张,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有利于法院工作发展进步出发,提高与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努力掌握宣传工作主导权,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宣传党的主张,服务法院工作、推动法治建设、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新媒体;社会网络化;法院舆情;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社会网络化的迅猛发展,正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不可低估的力量。“网络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自由空间,促使人们能够较好地沟通信息,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同时,网络人们绝对地隐匿自己的身份,对自己的言论可以不负责任,由此出现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1]就人民法院而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以网络为主的新媒体主导的舆论环境下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性状。如何正确运用新媒体来参与、监督、促进法院管理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打造透明公正的司法形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试以传播学及管理学的概念对新媒体情境下法院舆情应对作初步探讨。
一、态势:新媒体的概念及对法院的影响
在新媒体主导下的舆论环境将对人民法院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实施有效舆论管理的方法和步骤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对什么是新媒体有一个基本了解。新媒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媒体仅指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新型媒体,主要包括称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和第五媒体的移动网。广义的新媒体概念包含大量的新兴媒体,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数字技术等新电子信息技术而兴起的媒介形式。具体运用表现为基于新媒体形态涌现的电子信箱、BBS、个人主页、即时通讯工具、手机短信、博客、播客、论坛社区、社区网站、手机彩信等;基于新的信息网络技术对传统媒体创新或者融合而产生的新媒体形态。如网络电台、网络电视、网络报纸、网络杂志、手机报、手机电视等革新于传统媒体的新媒体。〔2〕
从新媒体发展态势来看,呈现两种形态,即社会网络化和网络社会化。前者是指在中国社会网络化程度迅速提高的态势下,所有公民和整个社会都有可能被网络连接起来。后者则指互联网这样的一些新媒体,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进行专业信息服务与行业应用。[3]据CNNIC《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经突破4亿关口,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用户达到2.77亿。网络使得信息传播渠道大大拓宽,公众意见表达空前活跃,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从宪法修正、物权法立法、国家赔偿法修改等立法事项的激情参与,到收容遣送、房屋拆迁等行政法制的深刻变革,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沉冤昭雪,到周久耕式的网络反腐。〔4〕中国网民作为具有舆论能量的“新意见阶层”,正在形成一个有现实影响力的虚拟“压力集团”,使网络舆论成为不可忽视的无形力量。
公众当前对法院反映强烈的问题是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司法不廉、作风不佳。对近年来国内一系列因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影响性诉讼”案件分析来看,表现为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知情权需求与新闻能力传播滞后的矛盾。众多网民通过互联网对涉及人民法院的事件、行为等问题发表言论,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定倾向性的意见,而这种意见往往又是以负面居多,同时引发为舆论热点。如稍有引导或处置不慎,极易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面对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导致的错综复杂的舆论环境,人民法院在诉讼爆炸情境下,加强新媒体的运用、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力量,减少“网络暴力”和“无序表达”对法院的负面作用,使新媒体为我运用和为我服务,是人民法院审执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同时也是对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探究:新媒体情境下的法院舆情诸多表现形式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从过去的静态变成了现在的动态,呈现为一种高发态势,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当大量矛盾纠纷以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后,由于公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很高,同时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满足的需求,不断施加舆论压力,借以强大影响力最终左右裁决结果。
(一)乡土社会诉讼心理下法院舆情的变更。中国的社会诉讼心理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的以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5〕纠纷一旦进入诉讼后,他们只关心案件的处理结果,关心法院的判决有没有符合他们的某种价值观念、习惯行为或道德性规定。因此,在具有对立性质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对纠纷的处理结果是他们判断法院、法官“好”与“坏”的标准。当法官只采用法律逻辑而不选择尊重乡土逻辑的司法路径,则会陷于法律逻辑与乡土逻辑的尴尬,引起当事人对审理结果的强烈不满。部分当事人就会应用上诉、上访等方式进行诉求表达,在历经相关渠道得不到解决后,则借助于网络传播异常迅速且广泛的特征,以引人注目的方式进入政府、大众传媒和公众的视野,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促使诉求得以解决或达成。
(二)网上虚拟社会带来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当前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一些重大诉讼案件甚至是简单民事纠纷发生,经网络传播后迅速演变成为影响力巨大的社会公共事件。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情绪化参与。一些影响性案件中的情绪因素要大于矛盾纠纷本身,部分参与者甚至是凭着感觉走到了事件当中,在情绪的发酵下积聚了破坏的力量。第二,无直接利益冲突者参与。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或者说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对社会的不满情绪。〔6〕作为一种继发性冲突,当参与者对一些自己并不完全了解真相案件的加入,容易形成舆论上的“一边倒”氛围,成为以语言抨击为特征的“群体性事件”。第三,沉默的螺旋理论下的参与。相同情绪或相同观点的人通过网络的集聚放大了某种声音,而不同意见者更加沉默,使得网络舆情越来越偏向于某种主流观点,构成了舆论的强势及法院的被动。第四,行为艺术参与。网民不仅只是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还通过行为艺术、人肉搜索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追寻事件的真相,通过自身行为影响案件的发展态势。
(三)网络论坛成为舆情集散地暨社会舆论的放大。网络论坛是基于网络BBS功能建立起来的网络讨论系统和多元系统空间,是一种深度的互联网的基本应用,是网民议论时政、交流思想、沟通情感的重要方式,以跟贴和发主贴为主要行为。当前社会思潮的复杂变化,导致社会公众对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评判标准出现多元化,对法院公平公正执法的判断标准出现多元化,以致法院自身评价和社会评价出现强烈反差。在技术、媒体和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网络论坛能够迅速而集中的反映公众意见和言论,形成广泛而强大的舆论力量。据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网络论坛使用率为30.5%,用户超过1.17亿。在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等各大网站的新闻跟帖中,网民们发表的看法和观点,最终形成被大多数认可的、成体系的网络舆论,强化了对社会的现实影响力。
(四)舆情局面日趋复杂由此造成负面的影响。其一,真假舆情交织。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征,使普通网民轻松拥有了网络话语权,特别是匿名性所带来的特有保护功能,使得人们通过网络表达言论能够畅所欲言,无需顾忌现实世界中的种种因素。就此来说,网民的意见表达和情绪表达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网络身份的虚拟使网民言论表现出来的无责任性与现实社会规则节制的不平衡性的对立,也使得网上虚假信息遍布。虚假与真实相伴的舆情状态,为正确把握网络舆情增加了难度。其二,各方力量不断制造炒点。一些案件当事人人为制造一些舆论热点引发网络公众关注,博取公众同情心造成舆论压力;一些网络推手和网络公关公司出于商业目的或以金钱追求为目标,无视其公民身份应具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无谓道德和社会正义,运用技术手段对某些案件反复灌水或炒作形成热点、焦点,以刻意造就轰动效应混淆公众视听。其三,网民信息欠缺的非理性。大多数公众对案件信息的掌握是片面和间接的,其表达情绪或做出评价所依赖的仅是“道听途说”的消息,而基于网络隐匿性特点的支撑人肉搜索、跟帖、博客文章等,使得非理性成分过激、偏执占据较高比例广泛传播。
(五)社会形势变化对司法权力的质疑。在经济社会转型、利益格局调整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凸现,许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者通过其他间接的方式,已经积累了对司法机关不信任;个别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极端个人主义严重,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往往会对法院和法官产生怨恨情绪,有的甚至铤而走险,公然暴力抗法;还有法院和法官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瑕疵等等。这些因素只要在相关冲突事件中出现,一经网络的广泛传播,都会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使公众往往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继而引发法院或相关人员卷入舆论中心。
(六)网络舆论监督的广泛性与深度性呈现。网络舆论主体的匿名性,激发了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人们在传统媒体或现实情境中表达意见时通常要表明真实身份,特别是对于个人信息的充分暴露往往会使意见表达者担心带来负面影响而顾虑重重。相比而言,人们在网络媒体上表达意见和建议一般者是匿名的。正是这种匿名性所带来的特有保护功能,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各种新闻事件的评论和意见交流,还可以通过论坛、博客等方式,共同关注各种热点信息和事件,各种观点互相碰撞、交锋和融合,能够在短时间内集聚广大网民的意见,最终形成并爆发出一股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迫使处于舆论中心的单位和个人重视有解决好舆论事件。
三、解析:舆情之负面舆情根植成因
有学者曾将涉腐、涉富、涉黄、涉
相关文章:
中外特许律师执业许可条件比较04-26
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04-26
也谈我国限制高消费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04-26
再话“郑百文”04-26
好意同乘中的车主责任问题04-26
我国台湾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制度04-26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04-26
主动销毁合同书的行为外观之于合同解除的若干司法裁量04-26
小议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恤金归属问题04-26
论“知道规则”之“应知”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