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论文】关于法制现代化和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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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1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 2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 2

  (一) 清末法制改革 ……………………………………………………………………2

  (二) 民国时期法制改革 ………………………………………………………………4

  三、我国法制现代化所面临的挑战  ……………………………………………………4

  (一) 外国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4

  (二) 传统法律文化与我国法制现代化 ………………………………………………5

  (三) 国际化趋势与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本土化 ………………………………………6

  四、法制现代化与依法治国 ……………………………………………………………7

  (一)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法制现代化的基础 ……………7

  (二) 树立现代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先导 …………………8

  (三) 加强立法,建立完备的适应信息化、市场化的法律体系,

  是法制现代化的主体 ……………………………………………………………9

  (四)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相对独立,

  是法制现代化的关键  ……………………………………………………………10

  参考书目 …………………………………………………………………………………10

  内容提要: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加速发展,在这个伟大的社会变革中,中国正逐渐向依法治国迈进,随之而来的是法律的发展问题,如何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保障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地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在这种中西文化的激荡中,在中国融入世界舞台的过程中愈发凸显出紧迫和重要。现代中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要使我国的综合国力稳步前进,就必须加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力度,而这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加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要在立法、司法、守法以及社会监督上加大法制建设。法制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法制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中国的封建法律文化,中国革命中形成的革命法律思想与司法体制,新中国形成后的计划经济都是法制现代化的障碍,我们要努力清除障碍以完成的现代化法制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当前首要任务是推进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化的法律运行机制,形成以民商法为重心的反映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并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文明,加快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步伐,使法制现代化的变革运动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强有力保障。

  在我国,法律发展、法制改革、法制现代化基本是同一类型的概念表述方式,“法制现代化属于法律发展的范畴,法律发展所要探究的乃是社会发展——法律进步之间的互动关联结构。”从清末的法制改革到民国时期的法制改革,再到现在我国进行的法制现代化,均是国家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和强大动力。在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既有外国法律文化与本国法律文化的冲突,又有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冲突,又存在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只有理顺这些关系,才会真正推进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依法治国。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要理解法制现代化,首要就要明白什么是法制。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是人们活动的产物,是人们日常活动的规范体系和组织结构。法制是与各种政体的国家共存的,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有国家就有法制,没有法制的无政府状态实为国家的解体。①法制的核心是法律制度,法制不仅要求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备,还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它更多的是关注权力的设置和行使的民主化,法制可以存在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法制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也是一个具备多样规范性的范畴。首先,法制是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统一,从静态方面来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结构,即规范,制度和体系。从动态方面来看,它是指法律的实现过程,即法律调整过程及其后果----法律秩序。其次,法制也是实证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从实证角度上看,法制是规范和秩序体系,进一步把握它的价值内涵,法制还应是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物化了的制度形态。②

  要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就必须加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无论是作为一种模式或是势态,法制现代化已成为21世纪全球历史进程的基本法律表现。目前实现法制现代化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西方的法律文化发展模式影响。另一个是在现代国家里,尤其是在大国里,国家法律发展有个专业化、职业化、复杂化的倾向。③对此,我们就更要明白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了。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一)清末法制改革

  1895年,北洋水师败与日本海军,一场以实现君主立宪为目标并得到光绪支持的维新变法运动展开了,这就是著名的“百日维新”。

  中国古代法律结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清末统治集团采取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模式来改造固有的法制系统,革新传统的高度一体化的法律结构,其结果导致了中国法律至少表面上开始西化了。清末法制变革结果,使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面目全非,不仅在形式上改变了古代的“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而且形成了以宪法为主导的公法与私法相分离。清末法制变革将皇权无限转向了皇权有限,而且开始有条件地确认民权,同时将司法从行政司法合一的状态下分离并加以独立。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从皇权无限开始向皇权有限的历史转变

  自武昌起义爆发后,为挽救清政府困难的局面,清政府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虽然其中仍强调巩固皇权,但也规定了皇权范围应以宪法为依据,同时引进了西方议会理论,缩小了皇权,扩大了国会权力。关于以国会权力制约皇权的规定,从形式上讲是一种君主立宪模式,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2.从否定民权向有条件地确认民权的转变

  由于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法制观念,一直以家族和社会为本,对于民权采取否定的态度,但由于社会形式的激变,晚清统治集团不得不变过去的彻底否认民权为有限度的承认民权,并且在《钦定宪法大纲》中用九个条款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从法律发展的历程来看,这在中国法律史上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有限度、有条件地确认了民权,这也正是中国法律史文明趋势的进步表现。

  3.从行政与司法合一向司法独立的转变

  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以君权为上,皇权集立法、司法、行政为一身,因此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特征之一就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在《法院编制法》奏准颁布后,以司法独立为特征的政治权利分立的格局开始出现在近代中国法律文化体制中,尽管权力分立依旧以皇权为依据,但却标志着司法体系的诞生,体现了近代中国法制文明的历史进步。

  (二)民国时期法制改革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进程中,1911-1949年民国时期的法律发展占有重要位置,这一时期的法律发展大体上有三种模式:辛亥革命法制模式,北洋军阀法制模式及南京国民政府法制模式。

  辛亥革命所创立的法律发展模式无疑是最具有革命性质的,虽然在存在时间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却是宣告着封建法律秩序的终结,标志着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在中国的初步建立,同时也揭开了中国法律的新篇章。辛亥革命所创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规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同时明确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新秩序建立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很快就被军阀统治下的法律模式所取代。①

  军阀统治的法律发展模式,是指北洋政府借“中华民国”之名,进行独裁的军事统治,各系军阀为了给自己反动统治披上“合法”外衣,往往打着“立宪”旗号。这一时期在法律编撰与诉讼上有很大进展,但是形式上的法典编撰并不能掩饰独裁的实质,反而反映了法制的半殖民地化。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模式是资产阶级统治同封建法治的结合产物,集中的体现在“三民主义法制”的架构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模式在构造上既非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又异于欧美的“三民主义”法律体系;从手段上看,辛亥革命是要彻底摒弃先前法律文化所赖以存在的根基,但是很少能触动先前的法律根基,因而具有法律变革的不彻底性。

  三、我国法制现代化所面临的挑战

  (一)外国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如何估价外国法律文化对中国法变革进程的影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应该承认外域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引起中国法律变革的重要动因之一。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有着巨大的历史差异性,二者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近代中国社会的历史转型或变迁,实际上是一种变革,即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或变迁,而法律文化的变迁过程中交织着异常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就近代中国而言,法律文化的变迁是一个前进或成长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这是因为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起源于以皇权为中心,以“重刑轻民”为表征的古老中华法系逐渐消弱。而且这一切交织着东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冲击。在剧烈的法律文化冲突过程中,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它逐渐吸收并融合了外国法律文化的因素,导致价值取向的巨大变化。换句话说,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变的过程,这就是近代中国法律文化变革的实质所在。

  实际上,近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进程,几乎每一步都带有西方法制冲突的印记,尽管保留着浓厚的传统色彩,但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无疑是显而易见的 。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我国法制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是一个历史变革的范畴,从广义上来讲,法律现代化的过程是一种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历史更替时期。这种历史性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它体现了一种不同于传统法律的新型法律精神。

  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二者之所以能彼此相容,这首先是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本身的可选择性,“传统之中包含着某种东西,它会唤起人们改进传统的愿望”①,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对于传统是不能抛弃的,必须实行转化,但是,这种转化绝不是意味着在传统法律框架内作出某些局部的简单改变,而是从根本上进行修正或创造性转变,使之与法律现代化相协调。为此,就必须具备一些条件:

  1.完成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变,无法绝对的摆脱传统的影响而人为地制造文化断裂,要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基础上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改革和革新。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近代法律文化是在不同文明条件下生长起来的两种法律精神的载体形式,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渗透,西方法律文化对古老中国法律传统的冲击在客观上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换,乃是中国人在本国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一场法律变革活动,有其特殊的历史轨迹,也必然带有鲜明的民族特点,从而走上独特的发展道路。世界法律现代化进程并不是由此呆板划一,中国法律发展的特殊性,恰恰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世界性意义。

  3.作为一场意义深远的法制变革运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主体必须首先实现现代化。一个国家的人民只有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与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相互协调,这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从这个方面上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以及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就成为人的法律价值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过程。

  (三)国际化趋势与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本土化

  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创新,法制现代化是世界性的现象,但同时又存在多元发展的多样化模式。也就是说,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共同属性的普遍性构成要素,而这些构成要素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并已反映在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之中,然而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在不同民族或国家中又有各自的表现形式,从而具有独具个性的特征。

  法制现代化既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观念,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的个别态势,而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过程。法律发展的共性决不是对传统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丝毫不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的改造。相反,法制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概念,是具有浓厚民族风格,体现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一种民族的、本土的、文化的现象。

  四、法制现代化与依法治国

  从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来看,通过法治角度对法制现代化进行评价更好一些。因为法制不仅是法律层面上,同时也包括了对社会状态的一种描述,它更符合法制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的内在关系。从社会发展角度讲,社会已经达到了相对稳定的状态,人民生活比较富裕,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逐渐趋于合理,人们的观念、习惯已相对稳定且有共同的信仰。虽然我们不能用精确的自然科学术语解释给出法制现代化的标准模型,但有这一个参照体系,以法治为关键变项的法制现代化,便包涵着三个相互关联的判断标准:其一是法律形式的合理性,它表明法律的程序合法性仍是法律权威的保证机制;二是法律价值的合理性,它表明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并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其三是法律的效益化原则,它表明法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能够充分地确保法律自身的价值,并且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法治的实践无论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一种意识形态,都意味着社会管理结构的改革与制度化模式的变迁。只有借助法治才能把统治秩序从社会理念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

  法制现代化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一)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法制现代化的基础

  法制现代化不是孤立进行的,它必须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同步发展。实现法制现代化,建立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①从物质文明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来说,社会物质文明生活条件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的,法律是第二位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虽然法律对社会的发展也有反作用,但反作用必须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才真正发挥作用。中外历史上法制变革的失败,大多是因为缺乏物质条件为基础,法制变革中途失败。

  要达到建设法制现代化所要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突破口。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法制现代化之所以滞后,就是因为长期实现了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权力配置资源,行政权力高与一切,以行政权力运作整个社会,单一的公有制剥夺了人们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企业和个人没有任何自主权,从而极大地延缓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由于它对法制的迫切要求,可以加速法制现代化;市场经济又是自主经济,可以促使社会的发展,培育出法制现代化所需要的平等观念、自由观念、权利观念、义务观念以及公民意识。因此,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要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与法制现代化共同发展,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为法制现代化的动力和重要保障。

  (二)树立现代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先导

  任何社会变革首先是思想和观念的进步。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确立,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可以巩固法制现代化的成果。当前树立的现代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主要有:(1)法律平等意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平等包括程序平等和分配平等。实体法应该体现于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创造的物质与精神财富在全体社会成员中进行公平分配;程序平等应该体现和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诉讼活动中,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2)树立法律的威严,培养法律至上的意识。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权威,宪法和法律制定后,任何组织和个人要切实遵守。(3)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人权决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否认人权实际上就是否认了一个人做人的资格。(4)树立主权在民的意识。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不但要制定法律,更要守法,在司法的各个环节要体现主人翁的地位。(5)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法制要求行政机关人员在用法、守法以及其抽象行政行为上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6)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意识。党的领导是思想上和政治上的领导,通过把握大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动向实施其领导,党的政策只有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采纳,才可能上升为法律。(7)树立法律的世界意识。我国已经加入WTO,中国融入世界经济,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的已势在必行。因此,法律不但要立足于本国,更要放眼世界,必须注意我国法律法规与WTO规则的相容性。

  培养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一方面要靠教育,通过普法和法学教育达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目的,另一方面要靠司法实践,在法律活动中使公民养成守法的习惯,并积极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立法,建立完备的适应信息化、市场化的法律体系是法制现代化的主体

  中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的最大的政治目标就是实现现代化,在完成工业化的同时实现信息化,法律必须为这个目标服务。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保障和推动现代化进程,同时反映法律也是现代化的内容,实现自身的现代化。这就要做到:(1)对现代化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法律给予鼓励或限制和禁止,使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信息化方面,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律,电子商务的法律,就必须制定并完善。(2)法制现代化在立法程序上的要求是要遵守《立法法》,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行政机关立法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在立法中只强调权利不强调义务,造成了很大的弊端。(3)法制现代化对立法导向的要求是所立之法即要治民 ,也要治官,重在治官。必须改变行政人员退到人大、政协的过渡办法,推行专家立法和人大代表职业化,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4)法制现代化对立法的根本要求是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人民的权利。开门立法,加大立法的透明度,不仅能提高人民的法制意识,也能提高法律的质量。立法为民,必须依靠人民,坚持群众路线,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的结合,广泛听取建议。(5)法制现代化要求立法必须注意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不可以违宪。法制现代化还要求立法要明确、具体、简明扼要、有可操作性、便于遵守和执行,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使法密而不繁。

  (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相对独立,是法制现代化的关键

  法制现代化必须改革政治体制,让司法机关在技术上获得独立,具体的司法活动不受制于任何团体、组织。

  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还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法制现代化。一是建立司法组织及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保障制度。办案经费不足、办案工具滞后,是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受制于地方的原因之一。另外,司法人员必须高薪。不但可以突出司法人员的社会地位,还可以培养司法人员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信心。才能使司法人员在金钱面前抵御诱惑。二是改革司法组织体制,法制现代化离不开高素质的司法人员,研究型、学者型的司法人员才是法制现代化的主力军。三是建立法律监督体制。法律监督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核心是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利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依法对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约束和督促,以保障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纵观法治的历史进程,法律的交流与融合日益增加,全球现代化正昭示着一种潮流,但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却呈现出绚丽多彩的个性。一方面我们要注重不同国家的社会实践,同时又要关注现代化的统一性。也只有在人们的思维观念、经济水平和政治文明水平都趋于现代文明,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才能顺应时代的潮流,在历史的长河中表达着人类的现代精神。

  参考书目:

  [1]张文显:《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3]李步云:《法制民主自由》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5年

  [4]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5]卓泽渊:《法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6]孙国华:《法理学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7]公丕祥:《法治现代化的理论逻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孙国华:《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 《中国法学》 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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