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理性的司法改革,能够为法院工作的良性发展注入一剂强大动力。进行法院体制机制改革,理应致力于:解决司法难题,破解一些“瓶颈性”问题,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让法院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加强系统内部的管理与考核,作为法院内部治理方式,也理应服务于、服从于审判执行这一“主业”的需要。
但是,当前不可否认与回避的是,法院内部的一些改革举动与管理举措,在理念、方向和设计上的“偏差”和“缺失”,日渐成为制约法院工作和困扰法官,特别是基层一线法官的“心病”。
理性审视法院改革与管理
——法院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一些指导性的东西改来改去,让基层无所适从。
回顾近一二十年的法院工作历程,从“公正与效率”主题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从“司法为民”工作宗旨到“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从“法官职业化”到“马锡五”式审判,指导法院全局工作的一些思想、理念的东西,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干好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一些统领性的指导纲领。这些带有指导性的思想和理念,不是不能一层不变,而是不能变的太快。变的太快,人心也就稳不下来,整个法官队伍的信仰就难以树立,职业归属感、荣耀感,从何谈起呢。总之,法院作为政权架构体系的一部分,既不能远离政治、脱离政治的影响,更不能“泛政治化”,甘当政治的“附庸”。法院工作讲究务实,一些空洞的、没有实际意义的政治口号,没有必要在法院系统刻意提倡和宣传。
——“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些改革举措和“先进经验”在欠缺周密论证、充分实践的情况下,盲目推开。
法院工作专业性强,需要探索创新,及时推广一些先进经验做法。但是,当前一些法院为了“多创亮点”、“多出经验”,盲目地上项目、搞试点,推广一些脱离实际的典型做法。以“分段集约执行机制”为例,该项工作创新,确实加强了对执行权的监督与管理,但人为增加了执行环节、复杂了工作程序、降低了办事效能,这对于破解“执行难”这一核心性问题,对于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有何益处?此外,轰轰烈烈进行地“一步到庭”、“当庭宣判”、“审判长负责制”、“固定合议庭”等所谓改革创新,因在实践中负面作用太大,便不了了之。
改革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我们不反对改革,反对的是不切实际的盲动。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改革创新,牵一发而动全身,务必周密谨慎、通盘考虑、兼顾各方。
——“蜻蜓点水”式改革浮在面上,不触及问题本质,对破解固有难题没有实际价值。
“执行难”、“信访化解难”、“案多人少”等问题,多年困扰法院,一直得不到有效破解。针对难题,各级法院确实也用了一些招数,总的来看,成效不够明显。特别是推行的“执行联动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只联不动,难以形成合力。以枣庄为例,一些拒不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相关证据也被法院固定充分,但公安机关拒不立案侦查,而法院又没有侦查权,只能束手无策。
我们认为,当前在社会诚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社会诚信不强的情况下,破解“执行难”必须直击要害之处,即加大对拒不执行者的制裁力度,赋予法院更为强有力的制裁权,其中包括对拒不执行案件的刑事侦查权。因为,罚款、司法拘留、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手段,对于那些甘当“老赖”人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同时,破解信访问题的关键,一是靠法治,坚持依法治访,严格依法办事,不施法外之情,不施法外之惠;二是克服“怕”字,只有不怕缠访闹事、不怕影响政绩、不怕承担责任,总有办法解决。
——对下考核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对下考核手段的无节制运用,使上下级法院关系由“指导关系”变成了“领导关系”。
当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考核项目太多、太细,除了审判执行等业务考核外,还设置了一些与法院主业无关考核项目,且所占比重非常大,有些还实行“一票否决”。上级考核就像一只无形的“大山”,时时压在下级法院和法官身上,使本来就不够宽松基层工作环境更是雪上加霜。广大基层法官既要依法办结大量的审判执行案件,也要妥善处置突如其来的上访事件,还要应对上级的各类考核,压力太大,负荷太重。
考核只是推动工作的一种手段,适当考核可以激发干劲,鼓舞斗志。但是,太重考核负担,会让基层难以承受,疲于应付。而且,一些司法难题不是仅靠考核就能解决了的,一些问题如果单纯依靠管理与考核来解决的话,那它就不再难题。
法院改革与管理将何去何从
——立足职能,依靠自身。
自己的事儿,自己办。当前,进行法院工作改革,解决法院工作难题,关键在于从法院自身找原因、想办法、出对策。其他部门和机构的配合和支持,只是外因之一,不是根本,单纯“联动”、“合力”的思想,在现实中,只是一厢情愿。
——争取外部争持,优化外部环境。
法院的许多事情,如增加编制、补充人员、增加经费等,单靠法院难以解决,必须依靠党委、人大、政府来推动解决。作为法院领导,要善抓大事儿,提高协调能力,积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切实解决形成重视法院工作的良好氛围。
——实施科学管理,提升内部民主气氛。
“大道至简”。科学的管理,不在于有多么精细、繁琐,而在于简便、易行、有效。因此,我们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与考核,法院对干警的管理与监督,不宜过细、过多、过宽,繁琐的管理既增加管理者的负担,也增加被管理者的负担,不利于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执法办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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