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有这样一群人,他们秉承着国外上百年的行业血统,在家庭婚姻的多变性,商业上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多样化等经济需要下催生。他们高举着追寻正义的大旗,却又时常游离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他们就是“中国的福尔摩斯”——私家侦探。私家侦探,是国人因袭的一种习惯称谓,正确的称谓是非官方侦探,调查员,属于非官方情报人员。职业私家侦探是以接受客户委托,就客户关心的问题收集情报,提取证据的专业工作者。
关键词:正义;私家侦探;合法化
一、我国私家侦探的现状分析
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类似私家侦探的机构约有1000家,而至今,全国类似机构已逾3700家,其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省会等大城市。私家机构主要涉及的服务领域主要有财产调查取证、信息调查、寻人、婚姻调查等民事类事务调查项目。虽然私家侦探业在我国蓬勃发展,但是他们的成长并非一帆风顺。法律地位的尴尬,调查手段的特殊,调查结果的合法性质疑,一度使他们的境遇饱受非议。相对而言,国外的私家侦探发展比较完善和成熟。
(一)我国私家侦探的定性
目前我国与私家侦探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没有,这就决定了其处于模糊地带,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这种尴尬境地阻碍了侦探行业的正常发展。同时,私家侦探开展业务时,由于身份不明确,成了“跨在法律界碑上”的囧人。[1]在中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中,没有私家侦探的一席之地。一直以来,甚至“私家侦探”这一名词都没有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虽然主要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但终究被纳入政府的注意,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似乎又给我国私家侦探的发展留下了喘息的机会。通过以上我们不难看出,私家侦探已经渐渐引起国家重视,开始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调整,随着社会的进步,私家侦探必将纳入法律的轨道。
(二)我国私家侦探的调查手段违法
在根本大法《宪法》这一层面上,明确规定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住宅安全权利、公民通讯自由权利和通讯秘密权利,任何权利的限制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并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这就堵死了私家侦探所谓的“查询个人电信通讯业务”、“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业务”、“婚姻忠诚调查业务”。2010年3月15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四名“私人侦探”因非法从事有偿的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被判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涛等四人有期徒刑7到8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30万元。[2]2010年6月,朝阳区法院又开庭审理了涉案人数达十几人的私人侦探案,张荣浩和张荣涛等人因开办私家侦探所涉及多项罪名,被朝阳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三)私家侦探提供的证据效力
劳伦斯·弗里德曼所言“法律规则躺着不动,要等私人公民的活动给它注人生命”。要让法官对已经发生的事情做出准确的判决,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要靠证据来解决。[3]由此可见,证据的取得是何其重要。同时,根据传统的证据学理论,证据要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应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合法性。[4]但是就私家侦探采取一些特别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其证明力又如何界定?
以私家侦探常用的偷录、偷拍为例。私家侦探因为没有合法的取证权,同时法律对他们的调差取证没有规定,导致私家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随意性较强,往往采取偷录偷拍等违反手段,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隐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其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下降,导致违法取得的证据被拒法门之外。1995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私录谈话内容是非法的,取得的录音其不能作为证据。这从根本上对以偷录偷拍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进行坚决排除。但在在司法实践界,该规则也并未被严格遵守。2000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普通离婚案件引起了人们普遍关注,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女方提供的一盘其偷录的证明对方有外遇的录相带在判决中不置可否,主要基于实体公正的考虑和最高院批复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私家侦探以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虽然程序上不合法,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最高院也意识到这个问题,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解释。依然坚持证据应当以合法手段取得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只是放宽了合法性的条件,对以偷录偷拍等方式获得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采信。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2号《批复》中确立的规则相比较,新规则设定的排除范围较小,采用一般偷录、偷拍方式获得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进入诉讼,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私家侦探的对策探究
(一)法律地位问题——堵不如疏
私家侦探是一把双刃剑。[5]一方面,民众需私家侦探尽管处于灰色状态,但这一新生职业却在迅速壮大。强大的市场需求是私家侦探业存在的客观原因,为其发展提供了养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合法的地位,一直游离于法律的调整之外,其触犯现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也越来越多。[6]对待私家侦探,首先应对其合法性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肯定其存在的必要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其次,对从事侦探业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培训,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再次,公安、工商、司法等相关部门就应该着手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私人侦探业的监管和引导,确保其合法健康的得到发展。[7]还可以成立诸如律师协会性质的私人侦探业行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二)行为规范——明示于法
如前文所提,在我国,越来越多的打击私家侦探违法犯罪的案件已经奠定了初步的基调。对于私家侦探的违法犯罪问题,我们当然应该予以一视同仁的对待和处理。但是要想这个行业能够越来越规范的发展,我们还是得寄希望于法律的规定。法律应该赋予私家侦探一定的调查权限,并对其调查活动做出限制。另外,也应做出规定,私家侦探在进行重大的业务活动时,他们必须向公安机关或者法院事先申请,获得许可才可以从事。
(三)证据效力问题
下面我们来看一看世界主要国家对私人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据的态度。对私人以违法方式获取的证据,美国绝大多数的案例是不予排除的,私人获得的证据仍然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英国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办法与美国不同。刑事诉讼中是否排除违法取得的证据由法官裁量决定,但从新的判例看,对违法搜查、扣押的证据,只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原则上不予排除。在民事诉讼中,则未排除非法证据。德国和法国的刑事、民事诉讼中,对违法取得的证据,未采用排除的方法。由此可见,排除非法证据并未成为各国民事诉讼中通行的证据规则,他们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持区别态度的。笔者认为,这对我国的证据适用,很有借鉴意义,因为上述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都是很高的,这些都是他们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总结出来的我国的很多法律理论和时间都是借鉴他们的经验。我们对非法证据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态度,注意程序合法的同时还要兼顾实体公正,仅对那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收集的证据加以排除。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需求的不断扩大,从1992年我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诞生至今,私家侦探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其发展之势可谓迅猛。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私人侦探已被人们广泛接受,其存在和发展为普通大众接受和法律许可,并且日益健全,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普通行业。[8]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规范却相当滞后,我国私家侦探在追寻正义的路上已经踽踽行走了近20年,而如何能让私家侦探真正走在阳光下,真正成为维护正义、维护法律和道德的先锋,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麻爱琴。对私家侦探相关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7:351.
[2]王晓。私家侦探是否应该合法化[J].法制与社会,2011,6:263.
[3]钱春林。私家侦探的证据学思考——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判决起[J].诉讼法,2008,4:44.
[4]刘文。私家侦探调查取证问题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2008,6:17.
[5]黑丁,王丽英等。中国私家侦探违法犯罪现状[J].检察风云,2011,2:9.
[6]倪铁。鸵鸟政策难解私家侦探身份之患[J].检察风云,2011,2:14—15.
[7]吕绪滨。明确地位积极引导促进中国私家侦探业的规范友展[J].法制与社会,2009,3:240.
[8]戴培君。中国私家侦探业的理性发展和制度完善[J].地方专栏,201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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