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规则、自发秩序与扩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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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规则、自发秩序与扩展秩序

——在“第二届中国原生态民族文化高峰论坛”上的主题讲演

关键词:原生规则;自发秩序;扩展秩序

各位好!

很荣幸首次参加原生态民族文化高峰论坛!

我给会议提交的报告题目是:原生规则、自发秩序与扩展秩序。支持这个题目的理论资源一是 徐晓光教授的“原生的法”理论,因为在这个概念的产生过程中,我也有过一点小小的贡献,去年出版的晓光教授的《原生的法》,开始起名为《原生态的法》,我建议他把生态的态字去掉,所以,就更乐于运用这一概念作为论述前提;二是哈耶克的扩展秩序理论,大家知道,哈耶克在《自由与秩序》这本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扩展秩序理论。我将在这个基础上,强调原生规则和自发秩序、扩展秩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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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是原生规则的一般问题。

什么是原生规则?我认为,它是指一定的社群或族群主体在长期的交往行为中所形成的集体行为的符号体系。在实质上,它是与国家或者或社会通过建构理性所建立的规则(我简称为制定规则)相对称的概念。原生规则应有如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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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规则实质上,原生规则的自然属性。人类规则可分为两类,一是自然律令,二是道德律令。原生规则介于自然律令和道德律令之间。一切规则,都是对人们自由范围的赋予和对指令范围的确定,从而构成以规则为前提的人类秩序。迄今为止,人类的秩序构造或控制模式,有如下几类:以力服从或控制模式、以智服从或控制模式、以权服从或控制模式、以财服从或控制模式、以势服从或控制模式和以理服从或控制模式。在如上模式中,前五种主要是按照自然律令展开的,只有以理服从模式才属于真正的道德律令范畴,而原生规则既有自然律令的特征,又有道德律令的特征,但就其主旨而言,它是人类交往的一种自然理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在表现手段上,原生文化的多元属性。原生规则既有通过口耳相传的语言形式所表达的,也有通过歌唱舞蹈的行为方式表现的,例如在我国羌族、苗族等地的一些村寨,规则每每是借助当地有权威的歌手唱出来的。还有通过行为复制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原生规则在很多情形下借助主体的行为复制来表达,后辈人复制前辈人的经验,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就形成了原生规则。这种规则不仅存在于初民社会、民族地区、乡村地区,而且也存在于现代社会、汉族地区和城市社会。我在山东工作时,胶东一带的人们和你聊天,当为了加重其说服你的修辞时,经常运用这样一句话:“老辈子就是这么做的”!显然,老辈子的做法成为今天人们论证一件事情这样做或那样做合法性的重要根据。当然,随着人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原生规则也越来越多地通过文字方式表现出来。对此,我就不多谈了。

第四、在调整内容上,原生规则的熟人属性。原生规则既然以族群、社群等为范围,也说明原生规则调整的内容,主要是熟人关系。熟人关系区别于陌生人关系,但并不是说原生规则就无法衍化在陌生人关系体系中。这个问题我将会在后面进一步论及。无论如何,原生规则主要在熟人之间发挥其调整功能,原生规则对外的扩展,对陌生人的功能,可以作为扩展秩序问题进行论述。

第五、在实施方式上,原生规则的自觉属性。原生规则虽然在产生上是自发的,但在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上,却是相当自觉的。这好像是一个二律背反的问题,但这也是原生规则发生作用的基本事实。为什么会如此?因为原生规则来自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来自于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日常生活的规定性、人们需要的自觉性也就决定了原生规则在实施和贯彻方式上的自觉性。

原生规则的分类,我认为可以分为四类:其一是以亲缘为基础的原生规则,如所谓母权规则、父权规则、舅权规则等等都属于以亲缘为前提的原生规则。其二是业缘的原生规则,不同的行业也有自己的原生规则,例如我国的旅馆业不约而同地规定,中午十二点是退房时间。这条规则,几乎成为全国旅馆业的通用规则。现在相关规则又有拓展,即只要你拥有某旅店的金卡银卡,就可以迟延到两点退房。就这样的规则,最初是如何产生的?又通过什么方式对外推衍,成为全国通用的规则的?这样的规则人们接受的程度如何?又是通过什么方式接受的等等,这也是我准备给学生布置的学术论文。其三是以地缘规则为基础的原生规则。这样的原生规则,前提是不同地缘中人们的文化亲和性和认同感。其四是通用的原生规则。前面我已经讲过,原生规则不仅在初民地区、民族地区以及农村地区存在,即使在文明地区、汉族地区、城市地区也存在,甚至在发达的国家也存在。例如排队规则,在美国再大的都市,再繁忙的机场,都可以看到长龙般的排队现象,先来后到显然就是一种原生规则。再比如小费规则,据说在美国法律规定的小费不足百分之十,但只要你在哪里消费,就基本要尊重鱼贯小费的一些原生规则。

我想给大家汇报的第二个问题是:原生规则与自发秩序。什么是自发秩序,我想能否这样表达?所谓自发秩序是指一定社群和族群的人们按照原生规则,无须经过刻意的强制、安排和规划,自然而然、不得不然而形成的秩序状态。这种秩序状态,有如下几个重要特点:

一是自发秩序的形成特征。其形成机制是自发的。大家知道,自发是相对于自觉的一个概念。自发秩序建立的规范前提,是原生规则,而如前所述,原生规则的基本特点是通过人们交往行为的自发性所产生的。这种秩序形成中规范根据的自发性,决定了自发秩序本身的自发性。在前述概念中也可以看出,自发秩序并不是通常所谓不约而同的秩序,它当然有约作为前提,这一前提就是原生规则。

二是自发秩序的主体特征。其表达着参与主体的高度向心和自觉。尽管自发秩序是自发的,但相关秩序本身却是高度自觉的。这和前面论述原生规则时遇到的问题一样,好像是一个二律背反,但它恰好典型地说明了原生规则何以导致自发秩序自觉实现的内在动力和缘由。其中基本缘由,就在于原生规则及其秩序来自于主体的日常生活,能够得到相关公民的内心认同和行为遵守。

三是自发秩序的运行特征。严格说来,自发秩序是一种进化论秩序观的实践表达。如果我们把人类秩序二分为进化论秩序观和建构论秩序观的话,那么,由原生规则所导生的自发秩序,表现着进化论秩序观,或者是进化论秩序观的实践表达。这种实践表达,对于以建构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秩序体系是一种必要的校正和纠偏,对此,我们应予高度关注。同时,如何在原生规则和自发秩序基础上寻求更高级的扩展秩序,是人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四是自发秩序的价值特征。自发秩序表达着不同社群、不同族群中人们交往行为的自由追求和秩序向往。无论自由也罢、秩序也罢,都不是别人赐予的,用当下时髦的话说,不是“被自由”和“被秩序”的结果,而是不同族群和社群中人们自觉选择的结果。尊重并关注自发秩序,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诸葛亮以蜀治蜀的历史经验,至今或许仍能给我们以必要和重要的启示。

我想给各位汇报的第三个问题是从自发秩序到扩展秩序。

前面已经谈到,扩展秩序理论是哈耶克所提出的,这是建立在一种进化论理念基础上的秩序观,以区别于建构论秩序体系。出于对人的理性的高度提防和怀疑,哈耶克反对建构论秩序观,因此,他反对斯大林主义,批评共产主义理论,并认为如果这样,只会是一种“通往奴役的道路”。我想借用这个概念,以说明仅仅有自发秩序本身还不够,我们的时代,还需要在自发秩序基础上建立一种扩展秩序。为什么呢?

因为自发秩序往往只能适用于一个小型社会和简单社会,而我们所处的时代,却随着经济市场的全球贸易、政治意识的全球对话、社会文化的全球交流等,正从国家大型社会向全球大型社会、复杂社会转型中。在这样一种社会转型中,如果完全恪守仅仅适用于小型社会和简单社会的自发秩序,就只能是拿去年的皇历来看今年的日子,无法适应大型社会和复杂社会的要求。但大型社会和复杂社会的秩序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秩序呢?我以为,它只能是一种扩展秩序。

扩展秩序至少可以分为两种,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是一元外推的扩展秩序。所谓一元外推的扩展秩序,在本质上是种单边主义或文化中心主义的扩展秩序。其中所谓一元,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把某种“原生规则”当作扩展秩序的源点,这样一来,其实就把该原生规则当作扩展秩序的普遍根据,最后只能导致该原生规则成为一种所谓“中心主义”的文化,在本质上,它也是一种单边主义的文化秩序。如今源自西方的世界秩序观,就有明显的单边主义特征。

另一种是把某种“建构规则”当作扩展秩序的源点。事实上,我国现在推行的就是这种秩序观。大家知道,尽管我国宪法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单一制,但在相关理论上,人们都基本赞同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我以为在宪法上,我国是一个非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在法律及秩序建设上更是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即使如贺州这样具有明显地方习惯和风俗的地方,地方主体之间的纠纷也要完全根据全国统一的法律——即便裁判结果往往不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这是特别值得我们反思的,也是特别值得在构建扩展秩序中关注的问题。

第二种是多元对话的扩展秩序,它在本质上必然是一种进化论的秩序观,从而是一种联邦主义的秩序观。这种扩展秩序,强调不同原生规则之间的平等对话和交流。在对话和交流中能够形成共识的,制定为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规则;无法形成共识的,则保留为原生规则地的法律,这可谓之地方自治、民族自治,但我更倾向于称其为“规则自治”,因为这个词更能表达“自治秩序”形成的基本特征。大家知道,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即使再小的城市,也有自己的议会、有自己的法院,对涉及本地居民之间的纠纷,首先适用自己地方的“自治规则”。这样,所谓联邦制国家的秩序建构,实质上就是一种在原生规则和自发秩序基础上,不同“规则主体”间多元对话的扩展秩序体系。

这样,我需要谈到规范认同与秩序建构问题。大家知道,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从而也是多元文化并存的国家,这种情形导致在欧洲一些人看来,中国不同地方的文化差异,远甚于欧洲国与国之间的文化差异。所以,如今中国的秩序建构,我以为应在目前宪法规定基础上,建立一种“弱单一制”秩序体系,即适当借鉴联邦制国家的制序经验,构建我国以多元的原生规则和自发秩序为基础、以原生规则和自发秩序间的对话沟通为前提的扩展秩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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