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在华东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讲演
各位同学、尊敬的童之伟教授:
大家下午好!
刚才魏敦友教授讲了他的新道统观,我想,肯定给大家带来了很多的启发,对我也是一样。我原先准备要应和魏敦友教授的讲题,谈谈《道统与法治》这样一个题目。但由于时间有限,更兼之刚才听了魏教授的报告,有所感想,所以,我就以评论魏教授讲演的形式,一来给他提出几点问题并请教,二来谈谈我本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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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是道统的界定问题。在中国哲学史上,道这个词是我国两大主干学术文化——道家文化和儒家文化共用的一个词。举凡道路、道理、道统、道德等等,都和道字相关联。道是中国古典哲学的基本范畴,人民大学张立文教授曾着专书,阐明道与中国传统哲学的关系。但是,魏老师在今天的报告中,虽然讲了那么多新颖的观点和思想,但对这个讲题的基础性概念——道统究竟是什么,并没有给出专门的、清晰的、有说服力的说明,我认为这是个遗憾,是需要进一步加以论述和补充的方面。
如果要让我做一个简要的回答,我认为,要理解道统,必须从人类作为精神现象的本质属性出发进行理解。人类所面对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和精神现象相关,精神现象是人类参与世界的基本方式,因为精神现象的参与,人便成了对象世界的构成性因素,而不仅仅是和对象世界相对立的主客体关系。所以,要理解人类的活动,必须要借助精神现象。中午和俞吾金教授一起聊天,他在谈到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自然哲学时,认为后者是一种倒退,只讲自然,看不到精神参与的影子,他为了反对神对自然的精神影响,在倒洗澡水的时候,连人类精神现象的这种参与也倒掉了。
正因为人类实践活动的核心是精神参与过程,所以,哲学的根本性问题,必须涉及精神问题。在西方,至少自从柏拉图以来,在哲学上对精神现象的关注就是一个常态。到了近代,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胡塞尔的现象学、海德格的存在主义、加达默尔的解释学以及哈贝马斯的对话论等等,都很清晰地呈现出一种对精神现象和精神参与的特别关注。
如果不关注人类交往的精神因素和精神现象,那么,即使一个国家的经济再发达,也不过是一个经济动物,对世界结构没什么大的影响。最近,美国有一些学者就中国成长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发表言论认为,即便经济上是如此,但中国在文化上对世界的作用十分有限。这不禁让我想到了在1988年的一次学术讲座中,一位日本研究专家对日本的评价,他认为日本虽然经济上很强大,但它最多是一个“经济动物”。当时我24岁,对“经济动物”这一概念没理解透。直到后来,才有更深的理解:那就是如果人的交往行为不能体现出一种精神现象,那么,这种交往行为就是低效的、甚至无效的。
这是不是我在鼓吹精神决定论呢?也是在今天中午,俞吾金教授还谈到了黑格尔、韦伯、雅斯贝斯以来的精神决定论对世界、特别是对中国的影响。事实上,“五四”以来的“借思想以解决问题”就是一种精神决定论。就我而言,还是主张在终极意义上,物质或者生活方式决定精神现象的基本要义。但吊诡的是,和人类相关的物质世界,人类自身的生活方式领域,是不能剥离掉精神的参与的,或者说在这些领域,精神现象从来都是参与者,是其有机的构成性因素。问题是是什么样的精神现象。
为什么要谈论这么多精神现象问题?目的仍然是为了说明道统和精神现象的关系。我觉得,道统就是对人类精神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就是人类交往行为的精神建构和精神结构问题。如果用我们习以为常的说法,就是人们行为的指导思想,但指导思想这个词,因为被我们以前用的太滥,名声并不好,大家也未必认同和接受,所以,我就把道统称之为人们交往行为的精神建构或精神结构问题。这样理解道统问题,可能比仅仅从形而上视角理解它效果会更好一些。因为形而上视角的道和道统问题,毕竟受着“天不变、道亦不变”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所以,要开发出所谓的新道统来,反倒在逻辑上是一种制约因素,而不是拓展和建设因素,因此,就没法展现出建设新道统的开放性来。
第二个问题是今天我们为什么需要建立新道统,或者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新道统?魏老师也讲,在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儒学道统、经学道统和理学道统这样三个时代(其实在我看来,这种道统的核心,归根结底就是儒学道统),那么,我们今天还要不要建立一种新道统?能不能建立一种新道统?这必须要深入到对人际交往结构方式问题的反思上。
在这两天邓正来教授召集的一个学术会议上,有一位姓陈的年轻人,借用人心、家国和天道的叙述方式,传递或还原中国文化的本根性问题。他的见解和立场我认为很好(虽然我未必一定赞同,还有,当然,我也不太不赞同他的言说态度)。他强调中国传统文化是反躬自问的,最后是直指人心的。就这一问题,我很想向他讨教,但最后还是忍住了。
我想讨教的问题是:反躬自问、直指人心的标准是什么?因为中国传统中并没有给我们开出人人都有这种能力的方案,尽管反躬自问、直指人心很好,谁都会赞同“吾日三省吾身”这种精神和行为境界的,但问题是有些人能做到这一点,有些人却做不到这点。
于是,中国传统就对人进行分类了。所谓君子和小人的界分就从这里开始了。君子是承道者、载道者,而小人却只能是物质性的,是无法承道的,小人喻于利嘛。这种高度自觉的、以圣人伦理为标准的道统要求和道德境界,对于圣人、君子而言,或许能够做到,但是对于常人、小人而言,或许难乎其难。毕竟绝大多数人是中民,用董仲舒性三品的观点说,绝大多数人既不是圣人,也不是斗筲,而是中民,是有七情六欲的人,也是受好利恶害心理节制的人。这样一来,圣人伦理发挥作用的空间就相当有限,那怎么办呢?就只能采取用圣人教化的办法来处理这一棘手的问题。于是,直指人心,最后是向圣人看齐,向偶像看齐,这反倒使每个人自己迷失了自己,人不再成为人格独立的主体。最终结果是借助一种圣人的道德教化,完成对人的控制使命,并形成唯上智与下愚不移这样一种似乎千古不变的身份结构。这种道统结构,在那个时代,自有它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时过境迁,人们的交往行为结构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这种变化是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所带来的人的解放而实现的。我们中国近百年来,也积极参与到人的解放、人的主体性这一进程中去。在这个时代,人际交往结构的突出特点是人的身份的平等性,特别是人格的平等性。在座的各位学生,尽管大家都是童老师的学生,但决不意味着大家在人格上要依从于童老师,不意味着童老师就一定比大家高人一等。或许在宪法学上他的造诣目前比大家都高,但是不是在做生意上他就一定比大家厉害?是不是在玩车技上他也比大家技高一筹?不见得吧?而做生意,玩车技和研究宪法一样,里面都有知识,都有方法。所以,现代产业结构、交往方式决定了人和人关系的必然平等性。这种人际交往结构和古代中国完全不同。这才是两千年来未有之大变局的事实根据,也是需要建立新道统的社会基础。不考察这一社会基础,新道统的提法,或者说建立什么新道统,就是无的之矢。
当然,在有些东亚国家,即使人际交往结构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但仍然强调在各种场合要建立某种科层制的身份乃至精神隶属关系。有一年陈鹏生老师在威海召集举办儒家法律文化研讨会,我发言过后,所指导的两位学生上台批评我的观点,晚上吃饭时,其中一位女同学泪眼婆娑地过来给我诉苦,说有一位老师在餐桌上公开骂他们、侮辱他们。我过去问了问究竟,原来是留学日本归来的一位教授,按照日本的师道尊严精神,强调只要你的老师还在,你就不能公开批评你老师的观点。我打圆场说:这是我长期以来教导学生这么做的,学生要学会要勇于反对、批评老师的观点,否则,就不可能超越老师,不可能有独立见解。听罢,他拍着桌子说:老谢,这就是你的不对!哈哈。
我尊重这位老师的看法,但是我不赞同他的看法。都什么时代了,还要强调这种学生对老师的精神隶属或依附关系?我觉得既没可能,更没必要。人和人之间交往的平等关系或平权关系已经不可更改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在这种情形下,你不能运用传统的教化道统来解决问题,就必须寻求新的道统来解决问题。这样的道统我们可以称之为对话道统。即使我们不能实现对话中的共识,但至少我们应当在理想的对话情景下,寻找对话的方案和知识。
第三个问题是:法学知识能否承担新道统建构的重任?刚才魏老师在讲演时,认为中国古代的道统由儒学、经学、理学等来承担,但新道统的知识基础,应当是法学知识。这对各位研习法学的同学而言,或许是一种鼓励、或许听了之后感觉很受用。但法学能不能承担起这样一种历史使命?如果能,究竟为什么?
昨天,魏老师就他的观点在“中国社会科学走向世界”学术研讨会上也做了宣讲,尽管没有展开。在他宣讲过程中,有一位学者在我跟前多次笑言:“这位老师怎么这么逗呢?”我想,他所谓的“逗”,主要是说魏老师这种观点不可能站得住脚。我因为此前对魏老师的观点有所了解,所以,也能够在逻辑上理解他所讲的由法学承担新道统的使命究竟是什么意思。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我赞同魏老师所讲的以法学作为新道统的知识基础的说法。尽管我也相信,魏老师所讲的法学,可能是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的。
但大家在刚才魏老师的报告中,可能都没有听到他阐述为什么法学能够、或者可以作为新道统的知识基础这样的问题。或许这个问题魏老师在他的相关思考中已经考虑到了,但至少在今天的讲演中并没有阐述,因此,我认为这是他今天讲演中可能存在的第三个缺陷,我也愿意顺着魏老师讲演的逻辑思路,阐述为什么法学在新道统、或者在我们这个时代交往行为的精神建构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甚至担当新道统建设的知识基础的原因。
如果说法学能够承当新道统的知识基础这样的使命,那么,在我看来,主要是法学迎合了我们时代主体交往的社会结构要求,或者说和这个时代的主体交往结构是相吻合的。大家知道,法学向来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一种知识体系。虽然童老师不同意这种看法,大家知道,他更强调用法权这个概念来统领法学问题,把法权这个概念作为法学展开的基础性概念和元命题。虽然他为此做了很多论证,但在我看来,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问题,只在具有命令和服从关系的科层制结构中才是有效的,在平权结构中是没有效力的。
尽管这个问题十分重要,为此,我曾经在《法学》着文,专门论述了“私法基础和公法优位”这个问题,说明权利和权力关系界分的重要性。但是,无论如何,这不是法治和法学的基础性问题,也不是法学的元命题。法学和法治的基础性问题就是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分配问题。即使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问题,也要建立在平权关系基础之上,即从过程看,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主体是相互开放的,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身份也是相互开放的。这和古典社会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的情形形成明显的比较。
所以,如果法学能够作为新道统和国民交往之精神建构的知识基础,就在于法学是根据现代社会结构的需要,论述给现代社会结构中所有交往和参与者如何公平地分配权利、同时配置义务的学科。秉持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学自来的理念。这和前面我强调的现代社会的交往结构需要新道统,需要通过表达平等结构的知识体系来建立新道统的观点是有明显的内在勾连的。为什么法科学生、或者受过法学严格训练的人在理念上、行为举止上、论说方式上和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较有很大的区别?我想,这就在于法学总是要站在理性的分析视角上,求解现代交往结构中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问题,它必须要理性思维,而其他学科,特别是人文学科,就未必如此。
我想,如果能进一步分析法学为什么会承担新道统的原因,可能会更好地论述新道统建设的可能性。如果说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表达了一种主体平等地交往的相互性,从而也表达了主体相互性交往的规范结构的话,那么,它也同时提供了交往中的主体能够对自己的交往行为在规范领域准确预知的前提和基础——只要有这一前提和基础,人们就可以有基本的预期,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如果说传统的经学、理学主要是王道教化的学问,从而以它们为学问基础所建立的道统是王道教化的道统的话,那么,以法学这种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学为知识基础所建立的新道统,就应当表达的是主体平等和自治的道统。这样,法学本身的内容和目的,就和现代社会结构的特征——高度的主体自治、主体平等之间产生了内在勾连与吻合,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学就是这一社会结构形态的必须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构成内容。这或许就是法学为什么可能成为新道统建设的学问基础的基本原因吧?
第四个问题是法学道统(新道统)的中国贡献。新道统这个词汇,确实很具有中国特色。魏老师做这个讲题的本意,或许是要寻求在未来的世界结构中,中国人以参与者、或者以结构主体的身份,在这个世界结构中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现代的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和基础理念的法学,却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是我们从西方进口来的学问。这可能会导致新道统不但没有承接既有的传统,而且是对“道统精神”本身的阻断。这就有必要进一步论证我国固有的文化传统对以法学为知识基础的新道统有没有、或者能不能做出贡献的问题。
但恰恰是这个问题,魏老师在讲演中也没有做出说明。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绝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的,因此,我也在这里不准备展开论述,兼之童老师已经指着表,可能是提醒我时间到了。我个人在这方面的看法,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看看我的《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法治讲演录》这两本书的一些章节。在那里,我对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传统的可能贡献曾提出过自己的原则看法。
我的原则主张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中国作为传统文化大国,作为主体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具有明显独特性的大国,理应在全球化进程中,以参与者的姿态和身份寻求对话,而不是以被裹挟着的身份被动地卷入全球体系中;第二,中国的参与和对话,事实上是一个中国传统与外域文明互动的过程,因此对外域文明不是排斥,而是学习、吸收和借鉴的过程。与此同时,对固有文明,不是抛弃,而是扬弃、拓展甚至开新的过程;第三,要特别关注在这一参与过程中,当代中国人自身的创造,不论这种创造是成熟的、不成熟的,都要予以特别关注,切忌面对当代中国的创造,嗤之以鼻,不屑一顾的态度。这或许是一个更为重要的、也更值得关注的维度;第四,对中国秩序结构、交往行为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中独特的因素,应当做出“创造性转换”,成为新道统得以建立的知识基础。以上这些看法,可以供大家,当然也期望能被魏老师所参考。
好,我的补充意见就到这里,谢谢各位,谢谢魏老师,也谢谢童老师!
【作者简介】
谢晖,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民间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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