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源自中国基层司法经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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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辅助权威

  如看到“文学化”的恰当运用,可有效地协助法律对错的理解,使一定意义上的妥协成为可能,这也意味,被司法者因为“文学化”的作用,对司法者的权威身份,可能产生了某种附加值的认同。于是,需要讨论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如何可以“辅助权威”。

  司法过程,既是中立解决纠纷,亦为传达司法者司法观点、进而使被司法者接受这一观点。当事人要求法院解决纠纷,本身已蕴涵一定程度的法官权威认同,从而使司法者的司法观点被接受得以可能。但可能仅为可能,不意味着必然。诸如现实中不断申请再审、要求上访,包括一审之后提出上诉等,都表明法官权威、司法者观点没有被接受。众所周知,就审判而言,败诉一方总是不太认同法官权威及其司法观点。故最终接受,取决于很多因素,如法官在特定社区已拥有一定的声誉威望;法官表达的观点在当事人看来很有道理;法官表现出来的耐心、同情等人格感动了当事人……正是在此意义上,本文讨论的“文学化”,或许具有了价值。

  仍以上述第二份经验材料为例。其中老庭长不仅能引导作为菜农的当事人通过讨论种菜来讨论案件争议,而且能顺此“把原告狠狠地教训一顿”,并能使“原告惭愧地低下了头”,进而表达了一种家长主义。这与老庭长的“文学化”存在密切关联。首先,老庭长运用故事描述型的倒叙方式谈起种菜,甚至向作为菜农的当事人请教种菜,这种方式在以感染触动形式协助被司法者认同司法者的法律意见之际,又拉近了司法者和被司法者的关系;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在使司法者和被司法者之间显得地位平等,或使司法者显得平易近人之际,上述“文学化”,以亲和打动效果,潜移默化地提升了司法者在被司法者心目中的地位,巩固了司法者的魅力型权威,进而加强了其司法权威。因此,我们看到了,这种“文学化”如何能在司法者和被司法者之间,建构“主持谈判者更可信赖”的意识感受,且能使当事人更加尊重老庭长的主持谈判的身份,当然,也包括了,如何能在司法者和被司法者之间,建构“主持说理者更可信赖”的意识感受,且能使当事人更加尊重老庭长的主持说理的身份。而如以上述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份经验资料为例,比如“插说”、“比喻”,我们也能发现类似效果。

  对此,需要分辨两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如果被司法者因为种种原因,如纠纷争议十分尖锐,如对司法者具有陌生感,从而使司法者缺乏一定威信,则“文学化”能产生一定弥补效果。上述分析过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份经验材料,可为例子。与此不同,第二,若司法者已经具有了一定威信,则“文学化”能产生烘托甚至加强效果。上述第二份经验材料中老庭长的情形,极为可能属于这种状况。应注意著名修辞学者布斯(Wayne C. Booth)所提示的:文学化的叙事,是人们“共同具有的、对他人造成伦理、实务、情感、智力……等各方面效果的无穷资源”。[41]

  这里再次需要深入讨论。

  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其提升的司法权威主要为魅力型,和一般司法理论主张的理智型—或用韦伯术语来说法理型—权威,有所不同。颇为重要的是,魅力型权威,是“吸引性”或“号召性”的,且包含着某种“行政色彩”,即“自然而然可以管理对象”,或“使对象感觉可以自然而然地被管理”。但司法本身,似乎应避免“吸引”、“号召”、“行政”。因为,司法角色的基本要求,在于“中立”和必要的“距离感”,还有“消极”(源于不告不理原则,和中立原则相互衬托)。这是反对“文学化”运用的可能理由。于是,需要深入讨论:在司法中,是否应提升魅力型权威?在上述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份和第二份经验材料中,法官通过“文学化”运用,使当事人内心中产生了“法官可亲、生动”的形象,且由此产生了主动愿意接受法官引导的感受,但为什么当事人应接受“亲和生动的引导”,而不是应在理智化的对抗言说交流中接受“辨法析理”, [42]其中,法官为中立角色,不是“管理”,而是“判断”?

  我认为,司法中源自“亲和生动”的威信,的确不会产生“距离”、保持“消极”,但这不意味着,不能保持“中立”,保持“辨法析理式的判断”(“中立”、“辩法析理式的判断”在司法中实为最根本)。这就有如令人尊敬的长者,被邀请解决争端,邀请者尊敬长者,同意且恭请长者解决争端,这些,即使本身预设了长者的“和蔼可亲”、“家长式的可能主动”,甚至有时预设了长者的“威严”,以及由此而来的“你说怎样就怎样”(因为“你是长者”),也不意味着,长者因此便无法保持“中立”,作出“条理分明的判断”。事实上,邀请者接受长者,有时正是预设了“长者更加公平”的认知,且长者也时常因为“中立”、“明辨”的历史记忆,被认定为有威信。因此,在司法中,“中立”、“判断”作为司法根本要素,不会因为司法者的“亲和打动”,而无法得到保持。

  其实,不仅如此,在此可完全翻转过来深入认为:因为“文学化方式”的适当使用可提供“法律对错”、“实际效果”的辅助认识,准确地说,寓“辨”于乐,增添与被司法者原有意识(特定社区意识)相互协调的附加“思想、信息”的传递,从而促进道理理解,故其所推进的权威认同,在另一方面,则是以提升魅力型为表象的、实际为提升理智型的权威认同。这里,魅力型权威呈现了两个层面:一是直接生动;二是间接引导。而在“间接引导”中,可发现“纯魅力”和“纯理智”的巧妙暗合。于是,这里展开的深入讨论,反而提示了一个重要思路:司法中,魅力型权威和理智型权威的结合,可能因为更生动,故更为积极。而因为权威认同在司法中同样是根本的,决定司法制度的成败,“文学化”之“辅助权威”功能,尤其是辅助魅力型权威和理智型权威的相互结合,相对其他可能的功能(除了前面分析的“辅助理解”功能),又是基本的,最为重要。

  四、微观市场机制

  对上述“辅助理解”、“辅助权威”功能的洞悉,依赖一个基础问题的澄清: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其自身的“需求”与“生产”两者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因为,进入司法时,进入者未必期待这种“文学化”,没有期待,也就没有需求。故生产过程,存在了特殊性。这便涉及本文讨论的“文学化”的微观市场机制。微观市场机制,依存于微观司法场景。作为定义,微观司法场景,指基层司法中常见的空间较为狭小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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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微观司法场景中,司法者和被司法者是面对面、近距离的。因为微观化,司法者的各个角度、层面的表情、眼神、手势、措辞……都会产生、至少可能产生最直接的效果,故一种基于信息快速流通的感染交换,可发挥重要作用,以较为独特的方式改变微观司法场景中各个参加者对他者、特别是被司法者对司法者的印象和看法。其独特在于:如果具有吸引力、感染力,则是即时效果的,也更为多角度、多层面,特别是具有难以抵御性。第二,在这种场景中,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纠纷”,而“纠纷”是所有在场者都在关注的内容,如何解决,始终吸引着被司法者的特别注意。由于这种情形,“文学化”产生的吸引,总是需要和“纠纷”问题的吸引彼此竞争,相互顶替。

  基于上述两点,一个特殊生产过程得以呈现:当司法者没有运用“文学化方法”,被司法者未必需要;一旦司法者运用了“文学化方法”,被司法者完全可能容易感觉需要,[43]甚至有时尤其需要。此为微观司法场景中“文学化”的“市场机制”。仔细思索上述两份多次讨论的经验材料,可有所发觉。

  为何会有这种市场机制?我认为,因为被司法者时常具有隐蔽、潜在的心理期待:希望司法者表达某些关怀。[44]所以隐蔽、潜在,缘于被司法者都知道进入的地方是“中立、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司法场所,且此场所,并不“主动”。这一判断,阻碍、压抑了对“司法者对我关怀”的预期。所以期待、希望,缘于无论未来的胜诉者、败诉者,以及其他参加者,都知道面对的是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其包含的“治理”概念,可使他们发觉—至少感觉(因为生活经验、集体化的历史记忆)—一个进一步的概念:某种“温和对待”是可能的。通常情况下,人们都会心存“对温和的期待”,面对公共权力,这更为突出。[45]就此而言,也就可以深入理解,为何在上述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二份经验材料中,能觉察,如果司法者没有通过“文学化”引发“亲和打动”,被司法者依然会继续注意、强调司法者的法律引导;而一旦司法者展开了“文学化”行动,则被司法者不知不觉面对了法律引导和“温和”引导的竞争,甚至有时更被后者所吸引。

  这个市场机制,如的确如此,则有何意蕴?

  至少可发现,司法者形象能较为顺利地反复再塑。因为微观,以及信息几乎可全方位地不断传递、交流,故一方面,司法者的“亲和打动”形象,较为迅速地得以逐渐丰满,如从风趣到练达,如从练达到机智,如从机智到“使欣赏者无法抗拒”……另一方面,司法者的“法律”形象与“文学化”形象,得以不断相辅相成。换言之,司法者的“法律”形象需要巩固时,“文学化”形象得以呈现支持。反之,后者形象需要巩固时,前者得以展示援助,且“支持”和“援助”又能持续。故老庭长在使菜农感到越来越可亲、可敬之际,使菜农相信,老庭长的说服甚至“教训”,都是应当接受的,老庭长已经可以家长化了;同时,越是家长化,越是生动有趣。

  在此,还能更具有深度地看到,前面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第三节分析的“文学化”的两种功能,是在司法过程的特殊“需求/生产”的微观市场机制中,加以呈现的。而基于这种机制产生的原因,即被司法者时常具有隐蔽、潜在的心理期待,不仅在上述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二份经验材料显示的熟人司法关系中(可发觉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是比较熟悉的),而且在不甚熟悉、甚至陌生的司法关系中,“文学化”的可能性、效用性,均为比较乐观,只要存在微观司法环境。同样在此,鉴于微观司法场景在司法活动中更为广泛,需要再次提到,一种由点及面、由少变多,随即推广开来的普遍性制度创新,在中国也就十分可能。

  五、司法政治意义

  对“文学化”之功能所依存的微观市场机制展开分析,最为重要的用意是,在于推进一些更为关键、核心的司法制度理解。而这既可能,也很必要。因此,需要讨论,通过“文学”在司法中的生产机制,可开辟何种关于司法政治考察的新视野。所谓司法政治,在这里,指司法活动蕴涵的深层社会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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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可以提出“被司法者隐蔽、潜在的期待”这一概念,则应当附带凸显一个可能挑战现代法学知识,甚至现代司法行规的问题:为何作为司法方法外在形式的话语,必须是“法律专业”的?[46]前面第二节的分析,仅仅表明,“文学化”行动适当之际,并不妨碍反而会增进法律问题的专业解决,然而我们可追问,在广袤的基层司法中,面对一般民众,为何不能期待纠纷解决在一般民众“欢迎”、“喜闻乐见”的话语中,得到实现?

  任何专业语言,在促使职业内部人士快捷、简洁、熟练、准确地解决专业问题之际,也非常明显地使外行人增加了理解负担。[47]因为,众所周知,语言的理解需要成本。一般而言,对外行人,语言越是专业,其理解成本也就越高,[48]其高有时甚至使理解根本无法实现,或使理解者失望地放弃理解。但对司法实践,有四点必须正视。其一,司法活动,应使且必须要使作为外行的被司法者,明确地理解其内容。这既是社会化的法律权力制度配置的基本初衷,也是作为外行的被司法者确认司法制度的缘由之一。其二,法律需有公开性、明确性这一“基本知识”已经提示,不应使这里的理解出现障碍,否则,全社会自觉遵循法律,特别是自觉尊重司法裁判,也就无从谈起。其三,司法活动,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说,是为了以中立化、亲临化的第三者身份解决纠纷。这是一个基础性的司法自我存在根据。其四,尤为应该注意,当自身利益已经卷入了司法过程,因而必然关注自身利益之际,同时,当即使信息成本很高,依然渴望理解司法者提出的法律知识之际,被司法者,也就可能产生一个因为理解障碍而存在的艰难悖论:对司法者的法律表达,既感失望,又存希望。这是一种社会政治的迷惘。

  依此来看,减少甚至消除被司法者的理解成本,是司法语言的一个根本性的职责所在,甚至是司法语言的一项政治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对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的检视,并且加以提倡,则不仅仅是辨析、赞扬其如何可帮助外行的被司法者,理解法律专业内容,讨论,是不能到此为止的。其中,必定还包含了,应继续追问:有何理由要让被司法者,特别是作为一般民众的被司法者这样的外行,付出成本,来理解法律专业内容?在此,分析需要走向司法政治的一个深度层面:基层司法中的司法日常话语“文学化”,当其极为可能深受欢迎、喜闻乐见,是怎样具有抵制、甚至消除语言成本带来的“司法异化”的潜能的(这里的讨论,涉及了司法语言通俗性问题,如本文开始所述,本文赞同通俗性,但超越之)。“司法异化”,其实质,从一个方面,在于让司法外行通过“人民民主”(或“人民当家作主”)、“社会契约”等方式,主动认可司法内行行使司法权力之际,反倒遭遇后者的“高高在上”、“无需前者认可、明白”的统治。

  这里,涉及另外两个问题的辨明。其一,如果在司法中,具有法律知识的代理人,如律师,其存在较为普遍,而且,被司法者一般而言总是具有能力承担代理成本,本文这里的分析,则存疑问。在这种情形下,语言障碍,以及由此而来的悖论和深层的社会政治迷惘,可能并不明显,甚至是不存在的。但对于中国广大基层司法环境来说,实际情况则是,这种代理人的数量十分有限,被司法者承担代理成本的能力,同样十分有限。[49]故本文上述分析依然成立。其二,当语言未成为交流障碍,专业语言可以通用,或者,如某些学者所理想憧憬的,当全社会崇尚法治时,法律专业语言也就可以成为社会普通语言,[50]在这种情况下,本文上述分析,也会存在疑问。应当承认,当通过语言获得法律信息的成本不高,或没有障碍,司法中“文学化”的需求,就会逐渐减少,甚至最终消失。其实,这也是为何有的司法过程根本没有或根本不需要“文学化”的重要原因之一。[51]但专业语言可以通用,长期来看,在广袤的中国基层中几乎没有可能;更准确地说,这种憧憬,仅仅是理论上的企盼,基于韦伯式的法律专业现代性的实际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基层,其几乎是不大现实的,法律语言的交流困惑从而无法回避。同时,上述学者的憧憬,本身另包含了“法律语言可以而且需要通用”的追求,亦包含了“反对法律语言永远不被理解”的逻辑,只是意在“自上而下”。故本文前面分析,依然需要认真地对待。

  第二,如可以提出“被司法者隐蔽、潜在的期待”这一概念,则可以从新的角度,去理解“司法公正”社会建构的成功方式。众所周知,在不同群体甚至不同个体之间,“司法公正”的定义总是存在差异。[52]因为,价值认识的差异、利益差异,包括知识差异,在现实中总会造成司法公正的理解差异。[53]尽管许多学者从各种角度试图定义“司法公正”,[54]但可以看到,从实践角度来说,司法者认为的司法公正,时常可能遭遇被司法者的否定;[55]反之,被司法者主张的司法公正,时常可能在司法者看来并非恰当;同样,某些被司法者相信的司法公正,在另外一些被司法者看来不是司法公正。人们熟知的针对司法的上诉、申诉、上访,包括缠讼,从经验层面上,已说明了这些。

  但通过司法日常话语“文学化”的作用发挥,当被司法者即时、不断地认可司法者的生动形象,进而即时、不断地认可司法者的权威及司法意见,并且感觉到平等、愉悦和温馨,此时,被司法者和司法者所理解的价值差异,被司法者之间的价值差异、利益差异(在面对司法者时),自然可能部分消融,甚至基本消融。这并非是说,本文讨论的“文学化”可从根本上促成司法公正的共识,而是认为,在具体微观的司法场景中,这种“文学化”的吸引和法律问题(进入司法过程后的最初阶段)的吸引,针对被司法者,前者因为感染意义的独特价值,有时具有颇为重要的化解后者尖锐程度的作用;被司法者被感染了,因而感觉平等、愉悦和温馨,从而有时的确可能发觉“如此已经公正”。

  这里的细节机制是: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如同一些学者所意识的,在于凭借潜移默化的方式,将对方被压抑的思想、情绪和欲望释放出来,从而使司法者可以和被司法者实现感受上、进而思想上的相互理解,包括被司法者之间的相互理解。[56]因为,司法者的“法律见解”,往往代表一个主流性的法律见解,这一法律见解的正当性,是相对的,并非没有任何可质疑的地方,因此,这里便存在“主流压抑边缘”的问题。并且,当纠纷是非不是径渭分明时,败诉一方遭遇的压抑,以及由此而来的痛苦,是更为明显的。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可以舒缓压抑的沉重,使被压抑的边缘获得慰藉,从而表现出“对他者的理解”。

  进而言之,在化解过程中,我们逐渐可看到,司法公正如何能通过“文学化”的即时相互融洽,来实现桑斯坦(Cass Sunstein)式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57]即达成某一时刻、一定层面的司法公正共识。其实,在司法公正的理解中,全面、整体的一致理解非常困难,但某一阶段、某一层面的合作理解,则有可能,也可以看到。而本文讨论的“文学化”,基于感染的特殊效用,针对被司法者所认为的“司法公正”这一视角,则为这种可能以及成功,提供了一个富有启发意义的思考路径。

  第三,如可以提出“被司法者隐蔽、潜在的期待”这一概念,进而提出“司法者形象可以较为顺利地反复再塑”的概念,则可以且应当深入反思“司法为民”话语强调、制度要求,[58]及其另类基础。讨论“司法为民”,则需要将司法者的“耐心”作为基础。司法者的“耐心”,作为当代中国基层司法的一个经验,[59]富有争议。[60]但其亲民为民的一面,已经获得了广大基层群众的普遍认可,包括基层司法人员的普遍认同。[61]

  在理解“耐心”时,人们可以发现司法日常话语“文学化”的重要意义。其一,“耐心”时常包含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行动内容,而很难想象,包含这种内容的“耐心”,可以远离这种“文学化”来发挥更为出色的作用,毕竟,文学化的修辞叙事时常是种“想象性活动,它的功能在于表现情感”,[62]而“情感表现得真挚、没有人为的痕迹,则具备强有力的说服力量”。[63]这里的一个进一步思路是:从应然角度看,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实际上是以对案件审判的“特别关注”、“感情投入”作为前提,故越是认真且越是具有耐心,也就越是应该自然而然地展开“文学化”行动。其二,特别需要提到,通过这种“文学化”体现出来的“耐心”,没有呆板、迟钝,甚至本身已经排斥了耗费时间的可能低效,换言之,由于可以使被司法者愉悦、会心地较快同意如何解决纠纷,故可以富有成效地使被司法者深感惬意。在本文提到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份经验材料中,便能隐约发现这点。其三,还需更深层地看到,正如伊格尔顿(Terry Eaglton)所说,文学修辞叙事的政治立场无处不在,[64]故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也有政治立场问题。显然,使用什么语言修辞叙事,和这一语言修辞叙事的喜用群体的愿望、要求—不仅仅是司法过程中的具体愿望、要求—有着潜在关联。因此,使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即是潜在地贴近群众的愿望、要求,其政治立场,从而也是群众性的,展现了“耐心”式的“司法为民”中更为广阔的“联系群众”的一面。

  在此,所以论及“司法为民”的另类基础,因为中国基层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司法为民”在纠纷成功解决、司法效率提升、司法权威认同、司法公正共识等方面,具有促进作用。也因此,深入来说,通过本文讨论的“文学化”重新审视“司法为民”的另类基础,并张扬其中的积极成分,是从新的层面重新认定、再次主张解放区及解放初期马锡五式生动活泼的“人民司法”理念,及其在当代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基本价值。

  当然,可能存在其他司法政治问题,其也需要分析,本文在此是初步的。但上述三个问题可能是基本的,提示了某些方向。

  六、结语

  结束之际,再说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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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尽管本文推崇司法日常话语“文学化”的制度创新,但不认为此无边界。其主要应实践于可能长期存在的法律援助(如律师代理)匮乏的基层司法中。

  第二,因为没有、也不可能注意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见本文开始部分),故英语国家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学术探索,难以触及微观司法场景中的“文学化”的“市场机制”,进而难以触及对司法互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的“被司法者的隐蔽、潜在期待”这一概念。此概念,对于“司法异化”、司法公正共识等问题的辨析,具有启发价值。从中国基层司法经验出发,如本文所尝试、探索的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可为“法律与文学”知识进而为司法知识的整体理解,提供新的资源。

  第三,本文的分析论证,也许可以部分有效地用于目前中国基层司法时常以文书形式展开的“法官寄语”(“法官后语”)实践,使其积极意义,更为明显地挥发出来。这种寄语,有时附在判决书之后,有时单独成篇。其中表达对当事人或被告人的法外教育、深情希望、婉转宽慰,为此目的,时常使用文学化的修辞叙事。当然,这又是有意思的中国基层司法经验。

  注释:

  [41]Wayne C. Booth, The Rhetoric of RHETORIC: The Quest for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Oxford: Black-well, 2004, p. vi.

  [42]这是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宋鱼水法官事迹报道之后非常普遍的用语,意指在法律上充分说理。

  [43]波斯纳曾提到,如果司法语言信息成本不高甚至很低,被司法者则颇为愿意理解。参见波斯纳,见前注

  [31],页588-589。

  [44]参与司法过程的被司法者一般存在着“抚慰”、“舒缓”以及“愉悦解决纠纷”的潜在渴望。而文学化的修辞叙事具有抚慰的功能。参见波斯纳,见前注[10],页440。

  [45]作为典型例子,一般民众总是期待拥有重要权力的政治家是“温和对待型”的。

  [46]有学者的确认为应当是“法律专业”的。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页9。

  [47]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个经验实证分析,具体针对法律,参见刘思达:“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页101-105。

  [48]波斯纳,见前注[31],页572-575、588-598。

  [49]一个实证研究,参见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页3-34。

  [50]孙笑侠,见前注[46],页9。

  [51]关于这点分析,参见波斯纳,见前注[31],页576-577。

  [52]参见何家弘:“试论司法公正的相对性”,《中国司法》2000年第4期,页5-6。

  [53]关于知识差异,“听众的智力和知识越不足,争议问题本身越复杂”。波斯纳,见前注[31],页588。

  [54]参见姚莉:“司法公正要素分析”,《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页3-23。

  [55]作为例子,有的司法实践者提到,要求当事人平等举证在法官看来是司法公正,但是,在诉讼能力不高、法律知识匮乏且没有经济能力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的当事人看来,自然容易认为不是司法公正。参见胡刚科:“怀念马锡五”,《中国审判》2006年第10期,页18。

  [56]Peter Brooks,见前注[9], p. 16。

  [57]Cass Sunstein, Legal Reasoning and Political Conflic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6-8、50.

  [58]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专门规定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之后,在各地各级法院中相继出现许多“司法为民便民”的具体措施制度。

  [59]经验典型例子,如中国基层法官宋鱼水。其司法中“耐心”的事迹,广为流传。参见王峰:“让人‘胜败皆服’的好法官—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载《法制日报》2004年11月24日,第5版。

  [60]对此,不少人赞同。也有反对意见,例如有人提出:“任其(指当事人)讲述……效率很低”。参见方小玲等:“强化服判息讼‘五步工作法’”,《人民检察》2006年第6期,页48。

  [61]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法官就说,耐心和亲和“浸透出的软力量是无法抗拒的”。曹萍、高为民:“法律权利与道义责任的两难抉择”,《中国审判》2007年第6期,页80。

  [62]罗宾•乔治•科林伍德:《艺术原理》,王至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页232。

  [63]Olivia Stockard, The Write Approach:Techniques of Effective Business Writing, San Diego: AcademicPress, 1999, p.61.

  [64]Ian Ward,见前注[8],p.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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