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以人为本;民事审判;司法;人民性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关于发展理论的继承和创新。体现了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深刻理解和科学把握。
科学发展观回答的是“以什么样的眼光看发展”、“以什么样的方向指导发展”的问题。它的核心价值仍然是发展。传统发展观是一种片面的经济发展观,同时也是“物本主义”的发展观。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必然使人们饱尝“有增长无发展”甚至“增长与发展负相关”的恶果。而科学发展观所追求的则是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它突出强调发展以人为本的人文视角,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评判发展的根本价值标准。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指导发展的基本原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终极价值追求。它回答了为什么发展、发展为了谁以及怎样发展、发展依靠谁的问题。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同时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胡锦涛同志说,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试金石。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坚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为了人民群众,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对我们把握大局、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民事审判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把司法的人民性原则贯穿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始终,立足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行使国家司法权。
坚持以人为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体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审判人员要具有民胞物与的人文情怀,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以人为本,语出《三国志·先主传》。刘备辗转半生,虽然常败,但是精英人才越聚越多。在曹操追击甚急之时,有人建议他丢下前来投奔的荆州士人,刘备却说:“夫济大事必以人为本,今人归吾,吾何忍弃去!”封建社会的士大夫尚且能够如是说、这样做,手中掌握着国家司法权的人民法官,更应当时刻谨记: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均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服务于人民。要牢固树立民生为本、民生优先的先进司法理念,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为民排忧为动力。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河南内乡古县衙有一幅著名的对联,其下联写道:“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确实,走下法庭,脱去法袍,我们每个人都是这个社会的普通一份子,大都成长生活于寻常百姓家,当事人的烦忧我们应当能够体会,当事人的困惑我们应当能够理解,我们对案件的处理,不仅应当符合法理,也应当能够使普通百姓较容易地接受和认同。把自己看作人民中的一员,怀一颗亲民、爱民之心去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坚持以人为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体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审判人员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通过公正审判和有效调解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首先是要不断提高对法律的理解运用能力,它是法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能力,要正确适用程序法,做到程序公正;正确适用实体法,准确认定事实和证据;注重法律演绎和推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实现法律应有的社会价值。其次要提高运用多种方式妥善处理纠纷的能力。在审理案件中,分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化解矛盾,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化干戈为玉帛,定纷止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三是不断提高娴熟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水平的高低和案件质量的优劣。严谨有序、充分高效的庭审,是一个优秀的审判人员应当展示给世人的法律图景。四是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总结,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的概括性印象和对裁判文书的认同和感受。因此,裁判文书必须做到用语规范、严肃、简洁,增强说理性,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坚持以人为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体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审判人员从第二位主体、服务性主体的定位出发,将工作重心放在为公民和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上。在法律和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在与案件当事人的接触中,法官的角色和行为型态要有亲和性,态度平和可亲,语言礼貌诚恳,这样才会使当事人感受到在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受到了应有尊重,提高裁判的正当性和信任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数的基层群众,由于能够利用的诉讼资源有限,在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面对这样的诉讼主体,我们要将便民措施落到实处,把司法为落实到工作点滴之处。对关系当事人生计的“三养”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涉农案件,速审速结;对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远道而来的当事人,应尽可能及时组织质证或主持调解;对当事人不方便往返法院的案件,要深入当事人住地开展工作;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就地执行,减少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环节;对当事人举证困难的,符合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的,要积极主动地调查取证;合理调配送达、调解、庭审的时间,减轻当事人诉累。努力使当事人在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在和谐的司法环境、和谐的司法氛围、和谐的司法秩序中,实现和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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