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初探
——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的探索实践为例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和行为矫治模式,必须由乡镇街道等基层社区矫正组织以贴近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方式开展,这就必然要求相应的检察监督工作也要随之深入基层。从理论和实践出发,阐述基层检察室的设立对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意义。
关键词:基层检察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标志着自2004年以来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社区矫正正式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作为新兴的刑罚执行方式和行为矫治模式,因其不脱离社区生活的特性,必须由乡镇街道等基层社区矫正组织以贴近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方式开展,这就必然要求相应的检察监督工作也要随之深入基层。由此可知,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成效依赖于检察机关对基层情况的深入了解和对基层事务的快速反应。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只设置到县一级,在基层缺乏触角。本文从理论和实践出发,阐述基层检察室设立对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意义。
一、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合法性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容之一。《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因此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是其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1]。
基层检察室是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该条款尽管并未对基层检察室的设立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立法本意,反映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并由派出机构代表原派出院行使一定的法律监督职权。随后,《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2]明确规定了“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第2条),并且明确规定了“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因此,基层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是合理合法的。
尽管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检察室建设存在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执法不规范、越权办案等大量问题而遇到挫折,但是检察机关在乡镇有重点地设置检察室依然被肯定,《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未被废除,乡(镇)基层检察室也并未在法理上予以彻底废弃[3],而是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4]。
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和规范派出检察室建设。派出检察室的设置布局重点是人口较多、信访总量较大、治安问题突出、辐射功能强的地区,原则上可与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对应设置”。明确将“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作为基层检察室七项重点职责之一。
由此,当前,基层检察室的发展与历史上乡镇检察室建设具有完全不同的语境,在现阶段开展基层检察室重建并开展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探索,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当下检察工作发展的要求[2]。
(二)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现实迫切性
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各种复杂利益关系、各种矛盾纠纷日渐凸显。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贯彻,缓刑、假释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又使社区矫正对象呈快速增长趋势。社会矛盾复杂多发与社区矫正对象增多两种情况在农村基层相互影响,监管改造难度大大增加,迫切需要在农村基层就地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
另一方面,湖州市检察机关在开展具体实践之前,对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进行了设想,认为基层检察室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天然品格与社区矫正不脱离矫正对象生产生活的特点相契合,具有天然的便利和优势,恰恰符合上述迫切性的需求,对现有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也具有补充效应。
其主要优势有:
(1)贴近群众,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形象
基层检察室扎根基层,在距离上与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组织、村民(居民)自治组织贴近,具有亲近感。在基层检察室设立之前,农村群众接触检察机关必须赶往县城,群众对检察机关接触不多,存在陌生感。基层检察室的设立和各种面向基层群众的咨询、谈话、调研工作的频繁开展,使得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大为拉近,增加了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接触机会,有助于树立检察机关亲民、为民、公正执法的形象,也有利于在群众中树立有法律问题找检察官的法制意识。
(2)扎根基层,有利于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是开展检察监督的先决条件。在未有基层检察室之前,社区矫正检察信息收集上主要是三个来源,即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法院、监狱等)的通报、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基层分支机构)的通报、自身调查了解。因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执行机关都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其提供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自身,并不能被完全采信。依靠社区矫正检察部门自行调查,又存在人员、车辆等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信息收集覆盖率低,收集不及时,真实性不高(偶尔的一次访问往往难以获得真实信息)。基层检察室常驻基层,能够实现对基层信息的就地收集,有效保证了社区矫正信息获取的及时性,也能及时对信息的真实性开展实地核查。
(3)同级监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完整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公安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如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派驻监狱、劳教所检察室经过“县改市”工作后也基本实现了同级监督)。这种同级监督模式存在相互熟悉情况、相互对等、有利于沟通、有利于相互制约等优势。此外,在同级监督存在的前提下,由上级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也会有更多的斡旋余地。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来说,开展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是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这些基层组织,基层检察室的缺位,使得检察监督悬浮于上,与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相脱离,很难做到互相了解,互相熟悉。基层检察室的重建弥补了这一缺陷,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完整性。
(4)加强矛盾化解争取社会救济,有利于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理论,社区矫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社区矫正所要实现的价值,正是和谐社会应有的价值内涵[3]。但是,社区矫正人员依然是矛盾高发群体。以长兴县为例,历年来,侵财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占社区矫正对象的绝大多数。2010年的社区矫正人员中,以侵财为目的的犯罪429人(主要为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占社区矫正人员82%,非以侵财为目的暴力犯罪(主要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73人占14%。侵财性犯罪人员中,自认家庭经济条件问题导致犯罪的占90%以上;非以侵财为目的暴力犯罪人员,自认为性格上易冲动的占85%以上[5]。犯罪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后,其经济状况和个人性格并不能迅速改变,甚至部分原先拥有固定收入人员因犯罪而失业,如果不能处理好社会保障问题或者受到外部刺激,极有可能形成新的矛盾冲突,诱发重新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基层检察室常驻基层,通过其日常观察,有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涉及基层矛盾及矛盾激化的可能,有及时介入阻止的便利。由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公平正义的最后维护者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既有利于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又有能力组织司法、公安、民政等机关进行协商,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并防止过激行为的发生,维护和谐稳定。
(5)参与监督,有利于缓解人员紧缺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是一项新兴检察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面都尚无明确规定。以浙江省为例,省内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大都未设立社区矫正检察科,相关职责由其他科室人员兼职(主要是监所科),兼职人员既要负责原科室业务工作,又要对全县几十个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数百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明显力不从心。特别是随着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实施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缓刑、假释的力度不断增大,以长兴县为例,2009—2010年,年末在矫人数分别为279人、310人,2011年6月底达到321人,检察监督人员紧缺的问题日益突出。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基层工作的堡垒,处理社区矫正检察事务,可以有效分担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三)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可行性取决于三个方面:(1)是否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2)是否能获得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3)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后,新的工作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转。
对于前两个方面,现实的迫切需要正是人民群众对检力下沉的渴望,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合法性、迫切性正是影响地方党委政府决策的最主要因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也是有利支持的因素。因此,被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和获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是可行的。
对于第三个方面,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使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体系产生明显变化,由院内社区矫正部门单独监督转变为院内社区矫正部门与基层检察室共同监督,形成了两层监督的模式。这种新的两层监督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的是否可行,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基层检察室在参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过程中能否处理好对内对外两个关系。
对内,院内社区矫正部门和基层检察室的先天品质决定其职能分工和协调配合的大方向。一是各自优势决定职能分工,基层检察室在掌握基层信息、处理基层事务方面占有优势,应当负有对管辖区域内日常检察监督职责。院内社区矫正检察部门在沟通县级机关社区矫正对口部门、处理社区矫正检察事务的专业素养方面占有优势,应当负有县域内全面事务、重点事务和对基层检察室进行指导帮助的职责。二是组织领导决定协调配合。基层检察室和院内社区矫正部门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具有统一的检察工作目标,受到院领导的约束和协调。因此,在对内关系上,具有职能分工不冲突(因不同优势)和协调配合有保障(因统一领导)的可行性。
对外,在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站(司法所)、基层公安派出所[6]的关系方面,基层检察室代表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由派驻检察官对社区矫正的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是独立的监督者;另一方面,基层检察室与其他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具有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开展的共同目标,也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具有有效行使检察监督职权的可行性和与其他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和谐共存的可行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工作实践和优势验证
(一)基本情况
湖州市检察机关以长兴县为试点开展实践,以验证基层优势、建立和完善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为主要任务。2009年8月,考虑到预算、人员编制、检察资源利用效率等问题,在长兴县申请设立5个基层检察室,每个检察室管辖3—5个乡镇街道,实现县域全覆盖,2009年11月获得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6月,首批和平、开发区两个点挂牌办公,并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试点。
和平检察室,设立在长兴县西部中心镇和平镇,管辖吴山乡、虹星桥镇、和平镇三个乡镇[7],社区矫正人员常年在60人左右,现驻有检察员2名,书记员1名,驾驶员1名,配备警车1辆。
开发区检察室,设立在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开发区、李家巷、吕山、洪桥4个乡镇[8],社区矫正人员常年在60人左右,现驻有检察员2名,书记员1名,因检察室距离县院较近需要时向长兴县院申请警车开展工作。
两个检察室,皆常驻当地,开展职务犯罪线索收集、控告申诉接待、社区矫正检察等多项综合业务。
(二)实践活动
2010年6月,开发区、和平检察室挂牌办公,开展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探索。为了尽快打开工作局面,开展了院领导、基层检察室、社区矫正检察科三方参与的协调研究,树立发挥基层优势、先易后难、依靠社区矫正检察科指导等探索原则,先期开展了每月到乡镇社区矫正站了解情况,审查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和参加学习劳动情况台账记录,下乡走访村干部、群众和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三项日常基础工作。在对外执法上,谨慎地选择了发现问题报社区矫正检察科并由社区矫正检察科统一起草文书的做法。
其后,因社区矫正检察科发现数起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材料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情况,增加了应社区矫正检察科要求实地核查社区矫正对象信息这一项工作;后又因基层检察室独立发现漏管情况以及其他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和谐稳定的情况,为开展基层检察室参与处理此类问题的尝试,又增加了基层检察室联合社区矫正检察科共同介入社区矫正重要情况的工作。
2011年4月,经过近10个月的摸索,形成了《长兴县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分工合作办法(草案)》(见附件),初步实现了社区矫正检察科和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站的职责划分和协调配合,建立适应当前新形势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基本框架。
2011年5月,和平检察室电脑联入社区矫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6月,基层检察室社区矫正工作月报告制度依据《分工合作办法(草案)》开始实行,基层检察室向社区矫正检察科报告每月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
(三)取得成效和优势验证分析
1.承担日常检察职能,扩大检察影响力
基层检察室替代了原社区矫正检察科在相应乡镇的日常检察工作,减轻了社区矫正检察科的工作负担,并使社区矫正检察科可以有更多时间考虑全县范围内的工作调整和检察创新。2010年7月—2011年5月,和平检察室对辖区内乡镇社区矫正站开展日常工作检查32次,下乡走访20余次,完成信息核实人员信息17人;而上一年同期,由社区矫正检察科开展的对该三个乡镇的工作检查和下乡走访,分别只有6次和3次[9]。开发区察室对辖区内乡镇社区矫正站开展日常工作检查42次,下乡走访20余次,完成信息核实人员信息14人。而上一年同期,对相应乡镇的工作检查和下乡走访,分别只有8次和4次。在接待群众关于社区矫正的来访咨询方面,和平、开发区两个检察室达分别到6次、8次,而同期社区矫正检察科在全县范围内只有2次,且全为电话咨询。有效验证了基层检察室在接触群众树立形象扩大影响,以及缓解人员车辆紧缺、加强对社区矫正实际情况走访掌握等方面的优势。在工作负担方面,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的工作量有限,可以与下乡走访排摸职务犯罪线索工作、了解基层矛盾工作共同进行,并不影响基层检察室其他工作职能的实现。
2.发挥基层优势,获取真实信息
在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的工作中,两个检察室多次根据社区检察科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信息在矫情况等进行核对,帮助社区矫正检察科发现社区矫正漏管情况5起。改变了在设立基层检察室以前,院内社区矫正检察科发现脱管漏管主要靠法院、监狱寄来资料与司法局提供社区矫正人员名单对比和偶尔的下乡走访的情况。具有与院内社区矫正检察部门构筑防止脱管、漏管双保险的功能。其中和平检察室通过频繁的下乡走访,独立发现张某漏管事实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张某,湖南省湘潭市人,犯伪造身份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0年4月29日假释。2010年4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张某假释材料,发现张某系湖南省湘潭市人,经联系南湖监狱,核实其籍贯为湖南湘潭,且其简历显示从未在长兴地区活动,也未有亲属在长兴,其人也尚未向社区矫正部门报到,遂认定寄送错误要求县社区矫正中心转交外地。2011年2月,和平检察室在下乡走访时听到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去年有一张姓假释人员户口迁入该村,遂向虹星桥镇社区矫正工作站调查其报到情况,发现其未报到注册情况,报告社区矫正检察科。经调查发现,张某出狱后通过私人关系将户口迁至长兴县虹星桥镇某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治安大队)、县社区矫正中心联系不畅,导致漏管。这突出展现了和平检察室深入基层了解掌握真实信息的能力。
正是这种深入的信息获取能力,构筑了检察监督的坚实基础。特别是审前调查实施以来,基层检察室更是成为对审前调查进行检察监督的突出前沿,参与多起审前调查的现场监督,保障审前调查的真实性。
3.加强矛盾调处和争取社会救济,促进社会和谐
今年上半年以来,和平、开发区检察室会同司法局调处社会矛盾2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5人次,已协助解决就业13人,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争取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2人,有效调处缓和基层矛盾,维护了基层和谐。
2011年6月,开发区检察室管辖的洪桥镇开展土地征用工作,开发区检察室在下乡走访中发现涉及土地征用高某、肖某两名社区矫正对象有对征用条件不满情况,遂对高、肖进行了有关土地征用工作中潜在矛盾激发点的预防性谈话,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合理合法地参与征地补偿协商,检察机关对其合法利益予以支持,并告知检察机关具有开展法律监督打击贪污腐败的职责,遇到问题可以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同时,向其介绍了有关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情况的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告诫社区矫正对象牢记自身身份以及在身为社区矫正对象情况下违法的特殊后果。该两名对象表现稳定,在征地过程中遇问题主动找检察室咨询。该情况展现了基层检察室在开展社区矫正活动中,调处社会热点矛盾,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双重功能。
又比如说,2011年5月,我和平检察室在下乡走访中了解到,虹星桥镇社区矫正对象余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有攻击倾向,引起周围群众的恐慌,余某家中经济困难,无力送医院治疗。遂向社区矫正科报告,并与社区矫正检察科一起,组织虹星桥镇镇政府和县司法局协商。检察机关认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秩序和维护当地和谐是妥善处理该事件的一体两面,两方应该共同负责。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虹星桥镇镇政府和县司法局两家协定共同出资救助送余某住院治疗。此次情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秉承客观公允的态度分析各方责任和利弊,处理结果为镇政府、司法局、余某家属所接受。
4.区别监督,形成检察监督合力
在检察监督上,轻微违法违规由基层检察室口头提出和监督整改;重大问题由基层检察室探查发现和先期介入,院内社区矫正检察科介入调查和提出书面纠正;出现最重大情况,由院领导介入斡旋。在对其整改活动的监督上,社区矫正检察科检察监督县级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县社区矫正中心、公安局)对基层开展整改的督促工作和其为基层矫正组织整改提供有利条件的情况,基层检察室检察监督基层矫正组织整改实施和取得效果情况。由此,在检察监督上,形成轻重有区分,监督有层次的高效监督体系,有利于问题的改进和改善监督方被监督方关系。2010年7月至次年3月,共开展口头监督9次,重大问题监督2次,皆取得良好成效,展现了基层检察室同级监督优势和与院内社区矫正部门配合监督优势。
三、存在不足和下步改进分析
由于探索实践时间短等原因,在取得探索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存在很多不足:
1.工作内容不充实,优势发挥不充分。由于开展时间比较短,基层检察室只是开展日常检察工作,与开展的贴身监督尚有距离,检察机关未能参与最基层的社区矫正帮教小组;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站、派出所联系不紧密,仍旧能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站和公安派出所对对方开展的工作不了解、信息情报滞后的情况,基层优势发挥不充分。下一步,检察人员要参与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小组和防控组织,改变检察人员缺位的缺陷,应当参照县级机关的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基层社区矫正联席会议最终实现基层社区矫正相关组织间的紧密合作,实现社区矫正体系的完整层级结构。要开展检察接待日活动,加强检察机关与基层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2.信息化建设滞后于检察工作发展。检察三级网的发展,加强了上下级检察院、兄弟院、派出机关之间的联系。长兴县社区矫正信息平台的开发,实现了长兴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检、法、司的信息共享,且该信息平台中的手机定位模块和语音识别模块实现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行踪定位。但是,目前仅和平检察室连入长兴县社区矫正平台,未联通检察三级网平台;开发区检察室信息化联网工作尚处空白。下一步,应当加大投入,保障信息化建设。
3.与院内社区矫正检察科的分工和协调关系需要近一步探索。《长兴县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分工合作办法(草案)》出台后,院内社区矫正科和基层检察室在职能分工和协调合作上有了初步的规范。但是,由于开展实践时间短,该机制是否存在问题尚未暴露。基层检察室独立对外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也可以进行探索。
4.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依然面临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需要继续寻求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为了基层检察室的尽快成立和挂牌办公,院领导提出设立初期“三不一支持”方案,即设置基层检察室不要求增加编制、不要求提升规格、不要求专项经费,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但是,申请设立的5个检察室,目前挂牌办公的只有两个,其他3个何时铺开,尚存问题。且5个检察室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负担全县包括基层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在内的基层检察综合工作也需要进一步的实践验证。经费和人员编制的增加始终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必须加强与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联系,通过优秀的工作实效寻求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
5.尚未开展对社区矫正“禁止令”执行的法律监督。《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有关社区矫正“禁止令”内容,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创新,也是本次刑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但是针对“禁止令”如何执行、如何对其开展法律监督,尚未有明确规定和实践经验。由于“禁止令”是对个人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要求,要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贴近被执行者开展检察监督,对此基层检察室开展此方面法律监督较之院内社区矫正部门具有优势,由于长兴地区目前尚未有附带禁止令的缓刑管制判决和假释裁定,尚未开展此项实践。
结语
湖州市检察机关开展的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初步印证了基层检察室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深入基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优势,初步建立了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分工和协调配合框架,对检察改革和检察机关深入基层、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是,由于探索实践时间较短和水平有限,仍存在较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探索和争取各方面支持,文中的不足也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致谢:感谢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检察院对本文调研写作的全力支持,感谢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司法局、各乡镇司法所在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配合与支持。此外,还要特别感谢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周立新同志。在论文写作初期,和其他两名作者共同研究论文思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提供数据、案例等方面的支持;在论文完成后,帮助修改,并积极协助作者向相关杂志社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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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style="text-indent: 2em">[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
[2]199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1998)13号]中有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撤销的税务检察室和设置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检察室,以及侦查工作点等,尚未撤销或变相存在的,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必须全部撤销。暂不新设派驻乡镇检察室,对现有乡镇检察室中的非检察机关编制人员,要做好工作,予以清退”的规定,但明显没有彻底废除乡镇检察室。
[4]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1年3月24正式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中有“调整乡镇检察室设置。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5]凡当年参加过社区矫正的皆纳入统计,数据来自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司法局统计。
[6]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地位将发生改变,但其在查找脱管、漏管人员,对违规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等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虹星桥镇,面积72平方千米,人口3.3万人(2011年),辖1个居民区、17个行政村(2006年);和平镇,面积134.7平方千米,人口3.5万人(2011年),辖2个居民区、22个行政村(2006年);吴山乡,面积45.7平方千米,人口1.4万人(2011年),辖10个行政村(2006年)。数据来自于行政区划网,下同。
[8]开发区,面积20平方千米,人口4.6万人(2011年);李家巷镇,面积53平方千米,人口2.9万人(2011年),辖5个居民区,12个行政村(2006年);吕山乡,面积39.6平方千米,人口1.8万(2011年),辖9个行政村;洪桥镇,面积3平方千米,人口2.9万人(2011年),辖2个居民区、22个行政村。
[9]期间有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逐年完善的因素和上海市博会安保因素导致的检察频度上升,但是由于人员车辆不足原因和空间距离原因社区矫正检察科根本不可能独立完成如此高频度的下乡检查,因此依靠基层检察室因素的提高不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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