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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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同时,准则中还给出了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关联方交易的十一种类型。与旧准则相比,其披露的范围有所扩大,在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的确认上更加完善,而且更能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由于关联方交易而形成的关联方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关联方交易作为一个中性的经济范畴,是企业间经常发生的经济行为,并呈现出了逐步增长的趋势。关联方交易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更有消极的一面,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看,关联交易不仅是许多上市公司成功"保牌"、"保配"的有效措施,更逐步成为了一些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和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工具。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动机
  (一)企业改制上市  企业要上市,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许多大型国有企业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通常采取资产重组、非经营资产剥离、资产置换、资产租赁等一系列的关联交易"造"出一个达到标准的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原有的亲缘关系,使得上市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由于人事交叉、股权控制或影响而形成复杂的关联方关系,并自然而然的带来商品购销、资金借贷和资产租赁等关联交易。
  (二)获得配股资格  企业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就是配股,而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了使有限的资金流向绩优的上市公司,国家对于上市公司的配股条件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正常经营无法达到配股条件的情况下,上市子公司往往利用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来粉饰企业的经营业绩,努力达到净资产收益率10%的配股条件,以便充分发挥上市子公司的"壳"资源价值。
  (三)防止股票退市或被ST处理  按我国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在两种情况下被认为是财务状况异常(ST,specialtreatment),其一是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净利润均为负值;其二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权益低于注册资本(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如果上市公司在三年内不能扭亏,就要退市(2002年5月1日以前是被PT,之后取消F,r制度)。所以,许多sT公司利用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在两年亏损之后,第三年神奇般地扭亏为盈。另外,处在ST边缘的上市子公司也同样利用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使自己免于被ST处理。
  (四)隐藏上市公司利润  许多上市公司本期经营业绩较好,但为了防止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下滑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如配股等,就通过关联交易将本期利润转移到母公司或大股东,即将本年度利润隐藏起来,待以后年度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再从母公司转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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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表现形式
  (一)控股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  在全球兼并风潮中,不公允的资产买卖大量存在,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已屡屡成为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隐蔽手段,即使在证券法律较为健全的西方国家,这种情况也经常发生。其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上市公司向控股大股东输出资产和控股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据资料统计,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产买卖中,上市公司向控股大股东输出资产的比例达到78%,而控股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的资产只有22%,并且输出的资产大多是低价的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很少真正把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处理掉,而注人的却是高价出售的劣质资产。通过这样的资产买卖,大股东让上市公司"管理"了这批资产,而最后受到损害的一定是公司的小股东。
  (二)上市公司为控股大股东提供担保  这种担保不是以相互间存在互惠条件为前提,而是由处于控股地位的多数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而取得的,它不仅使公司徒增经营风险,也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加受损的可能性;据深交所统计,在深市上市公司中,2006年为大股东担保的有155家,占总数的30.1%,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总金额近300亿元,占相关上市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可以想象,一旦出现借款因到期无法偿还的问题,担保人和债务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受害的便是中小股东了。
  (三)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配股得来的资金或无偿拖欠公司货款  上市公司配股得来的资金,应按配股说明书予以使用,但有的却被其控股公司挪作他用。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的关联交易中,也存在母公司拖欠上市公司货款而不付逾期违约金的情况,该货款在公司的账簿中长期体现为应收款项。这些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必然损害股东的利益。
  (四)多数股东利用不公平买卖掠夺公司利润  由于许多公司与对其控股的多数股东存在行业上的依存关系,多数股东可能利用其表决权的优势,向其控股的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或低价购买产成品,甚至抢占公司投资前景较好的项目,从而掠夺公司利润。这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给多数股东带来了额外利润,但是却极大地损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
  (五)以上市或配股为由长期占用上司公司资金  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下滑,不符合上市或配股条件时,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输入利润,实现"保牌"、"配股"成功。这样一方面会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被上市公司"优良的业绩"所欺骗,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另一方面,母公司拿出自己的优质资产输入上市公司,其目的是为了将上市公司作为其直接融资的工具,当上市公司得以包装上市或配股融资后获取资金时,就会被母公司视为"提款机",再通过关联交易将从中小股东那里募集的资金套回集团公司使用,这一过程受损害最大的是中小投资者。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六)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危害中小股东利益关联  交易逐步"非关联"化,是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个重要趋势。由于我国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一些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经济利益的行为。为了规避监管,这些公司常常通过以下几种不违规的形式来掩饰其违规的实质:通过形式上消失但仍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关联关系;通过过桥公司来完成,一笔交易变成二笔非关联交易;通过层层控股和参股的形式,逃避有关关联交易规范的约束。而这样的交易只是为了控股股东的利益为前提的,中小股东的利益"秘密"的受到了侵害。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是制止不公允关联交易泛滥、维护关联交易公平的根本保障。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关联交易规制的不完善是导致上市公司频频发生不公允关联交易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该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理化措施,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如将关联公司纳入公司法体系,通过关联企业专章立法来规制关联交易;在关联企业专章立法中规定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两方面来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予以法律规制,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法律体系,从制度上避免不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由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重组而来,国有股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占绝对优势,也即所谓的"一股独大"。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应当以强调股权的适度集中,充分发挥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为目标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理想的股权结构应该是股权相对集中,前几名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当的格局。为了达到以上目标,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进行国有股减持,并在减持的过程中引入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形成几个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当的格局。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可以考虑在《公司法》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聘任、任期、工作时间等做出合理的规定;引入市场禁人机制,对于那些不能诚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规定在几年内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永久取消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通过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津贴决定方式,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三)加强对新上市公司的审核管理  加强对新上市公司的审核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不公平关联交易产生的重要措施。对于新改制拟发行的上市公司,首先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监督公司上市时的规范改制工作,将真正体制优良的公司推向资本市场;其次,应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司发起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监督发起人建立起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优良的上市公司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基础。
  (四)约束控股股东行为  在《公司法》中,董事被认为是公司的受托人,因此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对于股东个人对公司并不负有特别的忠实义务,其在投票表决时,一般会只考虑自身利益。大股东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由于可能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股东就必须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的这种诚信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在行使其控制权时,应信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如果其对公司施行某种可能对公司或小股东利益构成威胁的行为,就要受到诚信义务的约束。违反该原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控股股东要求诚信义务是对控股股东权利施加某种限制,保证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在强调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基础上,详细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则能更加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依据实际,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界定  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尽管已经对关联交易的范畴有所变更,同时提出对关联交易的确认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是就目前我国关联交易的现状来看,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这一交易形式的出现是对这一确认原则的考验。因此,如何灵活的应用这一原则还需提出更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全面界定关联交易是监管关联交易的基本,同时也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关联事件惩罚力度  对于上市公司采用关联方交易来粉饰公司的经营业绩,转移利润,或者提高大规模的担保等,如果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没有进行披露,或者说披露不充分的,除了对公司要进行严厉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外,对管理当局也应进行严厉地经济、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同时,对相应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属的事务所,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通过经济、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约束,关联方交易将会趋于公允化,可以合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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