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私人伦理;法律人;困惑
苏格拉底曾说:大凡不亲手挣钱的人,多半不贪财。此话颇得深蕴。的确,类似的,只有没有经历过种种高品质物质生活享受的人,大概才会很容易声言自己对于物欲的免疫力。所以,通常对未经世事而对其操守颇有自信的人,我们是应当带着审慎的眼光加以观察的。同样的,在法学院里数载遨游,常以守护正义、以为法治进步贡献绵薄自期的衮衮法学诸生,对于他们,也应当抱持一种怀疑:出了校门,在真实的社会生活面前,在曾经降服了无数或有雄心、或有才情的前辈的沧海横流面前,有多少人能将这份信念和追求秉持到底?也不求能有多么地像是一位正义之挚友,但求能够守住底线的正义,十年、二十年后至少还能记得自己曾经是法学院的?
笔者并不是要去苛责谁,而是不得不因为现实生出一份感慨。当我们发现书本所灌输给我们的法律理想与真实的社会之间近乎是两张皮,现实完全是按照其自身根深蒂固的规律而运作之时,我们是否会生出一种激愤之情,责怪法学知识体系的虚伪,责怪法学院的伪善。为什么从小教给我们的是崇高的正义之原则,到了法学院,学的又是维护权利、守护正义的规则技术;但真实的世界里,至少在许多场合下,完全的、纯粹的依法办事之情况不过是由人情关系作为支撑的社会现实中少数几个孤零零的个例。
前不久,借着北大等五校联合举办“公法前沿”系列课程的机会,笔者有幸聆听到了清华、人大、法大等高校各位名师的精彩讲授。给笔者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就是许多学者都深刻地把握到了一个现实,这就是法律人所学、所提倡的法治文明与我们中国社会传统以及当今政治模式下政府实际的精神原则之龃龉、甚至悖离。现代行政已经是一种高度技术化的专门活动,法律的形式主义理性与福利国家的实质公正精神结合在了一起,不论是政府内部的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还是与外部的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整个行政活动都应当通过规则化的手段体现着形式理性与实质公正的追求,从而实现行政系统内部的有效协调和互动,并从而实现对包括相对人在内的外部环境的正向、积极、有效率地制度输出。依照法律的实质规则与程序性要求,我们可以对政府公权力的积极功能输出形成合理期待。行政权在此的确只是为达到我们价值追求,使得目标得以现实化、具体化的手段。理想状态下,对于每一个行政过程的具体主义的观察,都应当留给观察者这样的印象。但是,几位主讲名师却如有默契一般,集中抛给我们看的,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现实。
其中有一个故事大概是这样的:某市领导意图在城市创卫工作上做出成绩,于是环卫部门不得不采取一些新措施、新办法。但问题是,这些措施、办法,并未通过政府的法制办形成规章;而且许多措施似乎也存在上位法规范授权缺失的问题。可在当地,没有形成“成熟的做法”,领导不会同意制定规章;如果贸然制定,没有取得一致,负责修订并上报规章草案的法制办会认为在“上会”后如果有人提出不同意见,法制办会很没丢人,没有面子。“面子问题”也成了制规部门对待规章草案,做出裁量性决定的“相关”理由。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人情感和伦理问题,渗透入了号称科层化、并以理性主义为标榜的现代官僚组织与现代法律之中,并且有时似乎成为了实质决定之形成的主要依据。
“我也知道该依法办事,但是在中国按照法律就是办不成事。”一位老师如此转述了某位地方官员的观察。为什么呢?他说,我们的一些法学博士、硕士毕业到了机关,开始都比较“幼稚”,书生气太重。或许这是刚毕业年轻人的普遍问题,但法律人的一个“招牌式”表现就是对规则的执拗。结果,到了考核干部的时候,就有领导就觉得这些人“能力不高”,因为“办不成事”。为什么这么说呢?举个例子,地方实现跨越式发展,多需要外部支持的引入,这一方面靠行政机关吸引民间社会经济力量的参与,但实现上下行政层级间的合作与互动,争取上级的政策倾斜与扶持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按照行政程序办事,往往遇到比如项目报了不给批,批了不列入计划,列了后财政拨款又不到位等等情况。上级给出的理由是合法的:为了统筹全局,不应当给予支持或者真有其他更重要的行政事务挤占资源,地方不应争取其不该获得的发展利益。但什么是全局、何者更重要则是模糊的,属于裁量的范畴。于是有“能力”的干部,就通过各种行政程序外的手段搞“公关”,做大小领导的思想工作,积极拉拢、建立私人式的“朋友关系”。并且这已近乎成为一种常态,上级官员对于制度外的办事程序形成了依赖性与“合理期待”,反倒使执行正常行政规则的人被看做不会“来事儿”、“不上道”。我们的行政系统内,不同政府层级间的协调互动及其所依循的原则、规律,就这样又建立在传统中国社会的人际情感与私人伦理之上。这不过是“交通王侯以结恩义”的现代版本。
以个体私人情感、私人交往伦理为基点的互动模式对于当代中国公共行政的渗透是普遍的,以上虽是个例,但绝不仅是孤例。这就使得本应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实现理性对话之主要工具的法律,滑向了边缘性的位置,法律的普遍正义原则必然会被普遍化地扭曲、甚至架空。再举一个例子,虽然三公开支膨胀饱受公众诟病,可当我们设想,对于前来检查工作或者调研的上级政府官员,如果别的地方执行高规格的公务接待(超标准实施警卫措施、提供高级餐饮、旅游、休闲娱乐等服务、送行时又予以其他馈赠,或许这也是为何许多人想考取部委公务员的理由之一?),礼遇非常,让上级官员作为个人倍感舒心。而我们这些刚毕业的法学博士、硕士,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只提供四菜一汤的工作餐;除了谈工作问题,不对空闲时间做任何其他活动安排。公事公办,不发展私人性的感情关系。这样,除非能保证上级官员素质颇高,能够在公共性的行政关系上排除私人感情的影响,甚至说必须是一台只会依法律和公共正义之标准从事执行活动的机器,在今后行政层级间的交往、互动中只按照法律的要求提供建议、制作决定、从而分配利益;否则,显而易见的是未敢忘法的法律人将受到“现世报”,而忽视法律的不正义之人,正像《理想国》中格劳孔所说的那样,不论是诸神、还是众人对他们安排的生活总要比正义者好得多。
那么,对于法律人来讲,因为行政过程实际上还依循于另一套私人伦理的逻辑实现互动和博弈,而不只是依凭法律,甚至在许多时候依凭法律就目标而言并非一种合目的性的手段,于是,开始被嵌入社会生活系统中的法律人在试图展开自己的行动时,坚守住底线正义的追求无疑就会成为一种理想主义的奢求了。此时,或许还书卷气十足、甚至有点稚气未脱的法律人,尽管刚刚还能掷地有声地向正义的法律作出庄严的宣誓,但现在才真正体味到了那个古今中外许多贤哲都曾因之而触动心灵的问题的穿透力,以至于顿时变得哑然失声了。史迁有问“或曰:‘天道无亲,常与善人。’伯夷、叔齐,可谓善人者非邪?积仁洁行,如此而饿死。”柏拉图也曾借格劳孔兄弟之口也发出了同样的喟叹:不正义者总是比正义者获得更多的利益,正义似乎并不能赐福给它的所有者。
坚守法律的正义追求,在现实中如果带给它的担纲者的是种种的困难、甚至不幸,让法律人陷入个体的生存困境之中,他们又会为自己的将来作出怎样的抉择呢?法治之不倡,良有以也。如果该反思的不是我们法学教育的虚伪,那么反思的责任就在于或许其精神实质还未从旧时代彻底走出的中国行政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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