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基层法院;法官培训;实质化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体系更趋科学完善,与此相应,作为担负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法治进程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也更为明显。其间,享有“法律宣示者”、“正义的化身”之誉的法官,无疑扮演着至为重要的角色。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身处一线,担负着大量各类案件的审判任务,其素质高低和能力强弱,更加直接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能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但现实情况是,基层法院法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学历为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法官只占极少数,大多法官未经法学院正规训练,经验型多于知识型,知识结构单一,裁判能力、理性司法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加强基层法院法官教育培训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显得尤为迫切。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问题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综合化的特点,要求法官不仅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正如左为民所说,“法官必须是富有技巧,能够理解社会政策和挖掘亚里斯多德意义上的实践理性知识的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33条作出规定:“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大力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这为我们今后如何规范法官培训提供了理论导向。在其指引下,笔者试以江都法院为例,对基层法院法官培训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现状分析:基层法院法官培训呈现形式化倾向
1、培训机会有限。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培训,主要对象大多是高级法院以上的法官,基层法院的法官很少有机会得到培训。上级法院举办的教育培训,基层法院能去参加的人数较少,有时只能去一个人,且多派庭室正、副职参加,而一般法官三四年才有机会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有的甚至10多年来没有参加过省级以上系统培训,其接受教育培训的法定权利得不到真正落实,与他们所承担的繁重工作应加快知识更新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
2、培训内容单一。“博学、公正、清醒、正直、诚挚”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要求对法官培训不能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要加大对法官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法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精神的理解。而目前法院教育培训主要是应急性培训,相当大的精力放在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上,而在审判技能、职业道德、思想政治教育、地方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培训较为薄弱,且每次培训通常只重点培训某一方面的内容或知识。
3、培训方法不够灵活。以古板的学院式课堂教学占主要比例,教材由全国统一编定,没有结合基层实际,缺乏针对性,不突出岗前、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一般采用填鸭式、灌输式方法,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不注重技能培训。
4、师资队伍力量薄弱。目前法官培训缺乏优良的师资队伍,大多教师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他们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让听课者感觉深奥,但其授课有时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对解决具体审判中的难题来说是“远水不解近渴”,而目前法官培训学院的专职高技能教师却为数很少,与当前的法官培训状况不相适应。
5、重复培训现象突出。多头调训、重复培训与多年不训现象并存,培训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有的法官一年参加多次培训,有的法官却多年得不到培训,法院内部的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培训的统筹性不够,导致重复培训,造成资源浪费,培训效果不够理想。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困境反思:基层法院法官培训面临的现实障碍
1、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任务繁重。据统计,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一审案件,90%以上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且案件具有数量多、涉及面广、纠纷琐小、处理繁杂等特点,从婚姻家庭到邻里纠纷,从借款纠纷到损害赔偿,从劳动争议到企业破产,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各方面矛盾、纠纷基本都会发生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基层。以江都法院为例,2009年该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6505件,同比上升17.63%,法官人均结案107.03件;2010年该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6740件,同比上升4.96%,法官人均结案114.24件;2011年共审执结各类案件8609件,同比上升17.58%,法官人均结案127.71件;2012年上半年共审执结各类案件3887件,同比上升41.19%,法官人均结案49.28件,同比增加13.92件。繁重的审判工作使领导很难安排法官脱产培训,这是基层法院法官参培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2、培训经费欠缺,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法院的行政经费来源大多依赖诉讼费收入和少量的财政拨款,有限的经费,要应付硬件建设和各种行政办公费开支,还要负担各类辅助人员的用工支出等,导致法官的培训、教育等经费得不到保障。
3、考核激励机制不完备,没有建立学习效果检验的相应机制。以前办培训班没有考试,学好学坏一个样,甚至有的培训名为培训,实为旅游消遣的代名词,后来增加了考试,给参培学员增加了一定的压力,但没有很好地把个人教育培训的效果与任职、晋升、考核等紧密结合起来。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三、出路探索:实现基层法院法官培训的实质化
1、拓宽培训思路,增强创新性。在搞好岗位培训的同时,依托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采取联合办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多种形式,鼓励在职法官参加高层次法学教育,积极培养理论研究型法官,为职业化法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基层法院也要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邀请专家学者授课、疑难案件研讨、以考促学、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审判技能培训活动。除此之外,还可通过开设培训网页进行远程教育培训,或采取光盘教学为主的形式,将教育培训光盘发放到基层法院,由各基层法院在本院组织观看学习,从而达到既减少教育成本,又使更多法官得到经常性、较全面教育培训的目的。
2、坚持分级、分类、分层培训,增强目的性。明确培训目标,实行由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性的集中培训与各高、中级法院举办的分散培训相结合的两级培训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计培训班次和内容,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对拟任法官进行初任培训,对拟晋升法官等级的人员进行晋升培训,对拟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任职培训,对不称职人员进行离岗培训,对所有法官进行以更新知识为主的分级分类培训。四级法院采取分级、分类培训的办法,按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类别的法官分类培训,并进行考核,法院内部按分管副院长、中层领导、审判长和审判员分级培训,因人而异,有的放矢。
3、丰富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成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既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单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解决相关问题的学科知识。因此,法官培训内容应以审判技能为主,兼传授经济领域、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中的知识,包括地方风俗习惯等常识教育,帮助法官开拓视野,全面提升素质。培训组织者要深入了解基层法官的所需所求,找准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有的放矢,这样培训才会有针对性和吸引力,真正达到培训的目的。此外,还应重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我们对于学习法律者,倘不顾及他们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造就一班猛虎”[2],法院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相关,执法为民不仅是一个工作能力、工作方法问题,更是群众感情问题,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实质是一个道德选择的过程。要通过教育培训,加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努力培养法官做一个志存高远、谦虚谨慎、淡泊从容、心境平和的人,教育法官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4、改进培训方法,增强实践性。依据法官法第26条规定,“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目前基层法院法官培训应由满堂灌式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采用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方式,突出法官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实行以专题讲授为主,结合案例教学和研究讨论三位一体的培训方式。一是建立交流互动式的培训方法。通过专题研讨、提问互动、经验交流等形式,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独立思考,撰写论文,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与教师在相互提问、辩论中互相启发,加深对法律原理的理解,同时教师也可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二是建立应用法学的培训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庭审观摩、实践锻炼等形式,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分析是部门法法理阐释的最好途径,是提高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素质最简捷的方法之一。在培训教育中,必须精心设计法律问题,巧于提问,尽量让法官多思多论,渐入案例语境,这种问题情境的设立,既可训练法官灵活多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知识潜移能力,又可培养创造性思维,激发法官的好奇心,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及定纷止争的能力。庭审观摩,可以丰富学员的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实践锻炼,通过法官上下交流和挂职锻炼,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每年伊始,中院机关选派业务知识强的人员到基层法院挂职,期限一年,专管办案,以提高基层法院办案的理念,同时,将基层法院的业务骨干上调中院,学习中院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上下法院的学习交流。
5、强化培训考核奖励机制,增强操作性。法官教育培训的效果以及参训法官的学习成效如何,需要客观地评价。要使法官真正做到积极、主动参加教育培训,必须有相关的考核激励制度作保证。因此,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建立起一整套法官教育培训与法官任职、续职、晋职相结合的制度,以便从根本上提高法官教育的地位。依据法官法第26条规定,“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凡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形成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坏一个样的局面。考核方式要结合培训目的和培训对象的实际,如对于涉及法学理论部分的考核,宜以论文写作方式为主,以考查法官的推理、分析、理解、总结能力;对于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宜以案例分析形式进行考核,以检验法官掌握知识的程度。
6、扩充师资力量,增强综合性。法官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而审判过程是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过程,仅仅单纯的理论教学难以满足法官培训的需要。在接受培训的法官已经掌握基础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更多地需要对其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行培养,单一或单纯的师资队伍是难以适应这种培养需求的。因此,培训教师应由资深法官和大学教授,各类专家、学者组成。由资深法官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由大学教授讲述法学理论、外国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讲授审判相关领域的知识,从而在各方面保证满足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同时,也可从基层法官中挑选培训教师。基层法官在调处基层社会各种冲突的过程中,独创的技术、知识、技能是书本上没有的,也是高级法院以上法官不可能具有的,甚至没有经历过的,让基层法官走上演讲台,可以把其长期积累的带有乡土氛围的文化、知识、司法技能传授给其他法官。
7、设立基层法官培训专项基金,增强保障性。在培训经费上应向基层法院倾斜,争取各级财政支持,设立基层法院法官培训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每年进行审计、公示,不得将培训资金挪作他用,从时间、场地、交通等各方面尽力保障参训人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
四、结语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将书本上的法律有效转变为行为中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活动,取决于能够良好、认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群体。而作为审判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需要我们从战略上给予极大的重视,不断创新方法,开拓思路,真正发挥教育培训工作的作用,造就出一批杰出的高素质的基层法官,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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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style="text-indent: 2em">[1]左为民着:《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官职业化》,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14日。
[2]杨兆龙着:《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载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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